(陕西省)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监管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陕西省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5/06/26 |
颁布日期: |
2015/06/26 |
颁布机构: |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陕西省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5/06/26 |
颁布日期: |
2015/06/26 |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监管的通知
(陕建发〔2015〕14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监管,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率,确保设施正常运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到2015年底,西安市主城区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其他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县城污水处理率平均达到80%以上;西安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80%,水泥窑协同焚烧污泥处置率达到30%以上,其他设市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70%,县城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30%。2018年底,全省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
到2015年底,所有市、县完成城镇排水管网普查,编制完成排水管网建设和改造专项规划。并力争到2018年底,完成所有市、县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形成较为完善的城镇生活污水收集体系。
二、加强规划建设
(一)加强规划编制。各地要按照“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结合新型城镇化发展需求和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布局,适度超前,尽快编制和完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置设施、排水管网建设等专项规划。要充分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领作用,严格按照专项规划确定年度计划。
(二)拓宽投资渠道。加快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投融资体制,形成多元化可持续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鼓励社会资本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置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各地应采取财政奖励、运营补贴等多种方式,优先支持PPP(公私合作)项目。
(三)推进项目建设。各地要按照“厂网并重”的原则,确保污水处理、污泥处置、配套管网项目同步安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结合棚户区改造、道路改造、综合管廊建设,重点加快配套管网建设和老旧管网改造,新建管网必须全部实行雨污分流,老旧管网要加快完成雨污分流改造。
三、加强运营监管
(一)加强成本核算。各地要建立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含污泥处置)核算机制,要根据投资主体及投资比例,区别对待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定期监审污水处理厂的运营成本和盈利水平,合理确定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确保污水处理厂按“保本微利”的原则运行。
运营成本主要包括生产成本和非生产成本(其中,生产成本主要包括:人工成本、电费、药剂费、污泥处理费用、维修费、税费、化验费、绿化费、采暖费、管理费等;非生产成本包括:折旧费、土地及房税、财务费用等)。
(二)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市级、县级财政部门要将污水处理费纳入地方政府性资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并优先支付污水处理运行经费,不得截留、挪用、变相使用。在严格执行收费标准,足额收取污水处理费的条件下,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成本时,市、县政府要给予足额财政补贴。
(三)加强运营监管。污水处理厂要落实主体责任,完善运行管理制度,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各地住建(水务)、环保部门要互相合作,密切联系,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管。对擅自停运、偷排、长期排放不达标、污泥处置不规范的污水处理厂要依法从严处罚,直至取消特许经营权。
(四)转变运营模式。已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厂,除已采用BOT、TOT模式运营的外,其余的要逐步向委托运营或PPP模式转变,并逐步取消事业单位运营模式。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组建运营公司,通过公开竞争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取得运营权。
(五)推进污泥处置试点。各地要以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为基本原则,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区的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路线。2015年,西安市要开展水泥窑协同焚烧处置污泥试点,发改部门在项目审批上予以支持,并把水泥窑协同焚烧处置污泥项目作为优先发展的行业予以政策支持;环保部门要将试点项目列入治污项目,并抓好监管,使污泥处置符合环保要求;住建部门要协调有关单位,指导加快项目实施,加强运营监管,并将取得的经验在全省予以推广。
四、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内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置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及运行负总责,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发改和物价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污泥处置和配套管网项目的审批和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财政部门负责污水处理、污泥处置运营费用政府补贴资金的落实及使用监管;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水质和污泥达标排放情况监管;住建部门(水务部门)负责城镇污水配套管网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污水处理及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营监管。
(二)加大财政支持。各地要建立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置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和运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今后各县城、重点镇的污水处理、污泥处置设施建设资金由中、省、市承担,运行费用由市、县承担。省发改委、财政厅、省住建厅要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和中央财政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补助资金。
(三)完善考评机制。省住建厅要依据城镇污水处理目标任务考核指标,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规范化考评,对水泥窑协同焚烧处置污泥试点工作开展考核,推动试点工作取得成效。从2015年起,省住建厅要会同省环保厅对考核运行良好且运行费用较低的污水处理厂给予适当奖励;对擅自停运、长期运行不达标的污水处理厂和其主管部门进行约谈,督促整改。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