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销售、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备案管理的通知 (鲁环函〔2015〕1059号) 各市环保局: 根据国务院《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及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含氢氯氟烃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环函〔2013〕179号),对涉及含消耗臭氧层物质(以下简称ODS)生产、使用、销售、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ODS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都应到环保部门办理配额申请或备案登记。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环境保护部受理范围与要求 (一)受理范围 1.含氢氯氟烃(以下简称HCFCs)生产企业申请HCFCs生产配额许可证。 2.HCFCs受控用途年使用量在100吨(含)以上的使用企业申请HCFCs使用配额许可证。 3.HCFCs及其混合物年度经销量在1000吨(含)以上的销售企业办理销售备案;涉及含HCFCs混合物的,按比例折算单种物质及其量进行申报。 4.HCFCs原料用途使用企业办理使用备案。 5.甲基溴生产企业申请生产配额许可证。 6.使用四氯化碳作为原料用途的企业,申请四氯化碳使用配额许可证。销售四氯化碳的企业,申请四氯化碳销售登记证。 (二)具体要求 1.向环境保护部申请配额或进行备案的企业,按照环函〔2013〕179号、环函〔2005〕289号和环函〔2004〕155号等文件要求进行办理。 2.申请材料、配额许可证发放等具体要求可登陆“中国保护臭氧层行动网”进行查询和下载。 二、省环保厅受理范围与要求 (一)受理范围 1.环境保护部受理的各类生产、使用、销售企业,需同时在省级环保部门进行备案。 2.HCFCs及其混合物(按比例折算单种物质)年度经销量在1000吨以下的销售企业,办理年度销售备案。 3.HCFCs受控用途(主要指制冷、发泡、清洗行业)使用量在100吨以下的使用企业,办理年度使用备案。 4.专门从事ODS回收、再生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办理年度备案。经营单位涉及行政许可的需凭证经营。 (二)具体要求 1.登陆“山东省国际环境公约履约网”的“国际环境公约履约项目数据动态管理分析系统”进行填报,系统于每年3月1日至31日定期开放,根据系统要求妥善填报后提交。 2.省国际环境公约履约项目办公室具体负责全省ODS企业备案受理和日常管理工作。对于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备案要求的企业,20个工作日内,登录系统查看备案结果;备案未通过的,根据反馈意见,重新进行填报。必要时,备案受理部门将对报送数据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时间不计入内。 三、市县环保局受理范围与要求 (一)受理范围 从事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二)具体要求 1.将“含ODS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灭火系统维修、报废处理单位备案表”填写后于每年1月份提交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2.各市环保部门汇总整理辖区内企业资料后,于每年3月15日前上报省国际环境公约履约项目办公室。 四、监督管理要求 (一)各市县环保部门应按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要求对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未按照配额许可证和备案情况进行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和销毁的单位,或开展维修、报废等经营活动时未按规定对ODS进行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 (二)对未按规定向环保部门备案的,市县环保部门督促其尽快填报。已备案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关闭或停产前需到备案受理部门办理注销。 (三)如有涉及ODS履约多边基金增款项目,优先考虑经过环保部门备案的经营单位。 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联系人:科技与国际合作处,陈鹏鹏,0531-66226663; 省国际环境公约履约项目办公室,邵常盈,0531-66718531。 附件:含ODS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灭火系统维修、报废处理单位备案表(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