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重庆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4/07/05 |
颁布日期: |
2004/07/05 |
颁布机构: |
重庆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4/07/05 |
颁布日期: |
2004/07/05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4]20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国务院同意,公安部、监察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公发〔2004〕4号文件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为认真贯彻实施消防工作责任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提出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增强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若干意见》是在总结近年来消防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消防工作的实际而制定的,它系统、全面地明确了社会各单位、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消防安全责任。为此,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创建平安区县,建设平安重庆”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若干意见》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做好新时期消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针对本地区本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具体措施,把《若干意见》的要求落到实处。
二、加强领导,依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若干意见》的要求高、内容多,涉及各部门、各行业和社会各单位。因此,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和社会各单位一定要切实加强领导,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认真履行好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确保《若干意见》贯彻落实。
教育、文化、卫生、广电、旅游、建设、人防、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我市正在开展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并按照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若干意见》的要求,加强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进一步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尤其要完善落实防火检查、巡查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及演练工作,促进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真正做到不安全因素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初起火灾及时发现,消防力量及时到位,并迅速扑灭,切实提高自防自救能力,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大执法监督检查的力度,在组织消防监督检查时,既要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又要面对面地宣讲《若干意见》,督促社会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同时,要严格把握建筑工程消防审核和消防规划的程序和标准,加强对在建工程的施工检查,把好验收质量关,加大对违章工程的查处力度,促使各单位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三、广泛宣传,营造全社会学习贯彻《若干意见》的良好氛围
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电台、电视台、报纸、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加大对《若干意见》的宣传力度。新闻媒体要开辟“火灾隐患曝光台”,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火灾隐患整改。各地区、各部门要将《若干意见》的宣传作为我市开展“消防知识进企业、进社区、进校园、进农村活动”的主要内容,不断提高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通过广泛宣传,营造全社会学习贯彻《若干意见》的浓厚氛围,促进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各单位以及广大群众掌握、了解《若干意见》的内容,进一步树立消防安全主体意识、责任意识。
四、推进立法,加快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步伐
市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安监局要会同市政府法制办按市政府今年的立法计划,尽快制定《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以实施《若干意见》为契机,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责任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附件: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略)
二00四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