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15)

颁布机构: 青海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青海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5/12/31 颁布日期: 2015/12/31
颁布机构: 青海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青海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5/12/31
颁布日期: 2015/12/31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5〕23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31日   青海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建立健全全省辐射事故应急机制,提高应对辐射事故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尽可能降低和减轻事故的损害和影响,保障公众生命健康,维护辐射环境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2.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2.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故应对法》   1.2.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1.2.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1.2.5《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1.2.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1.2.7《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1.2.8《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2.9《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2.10《青海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2.11《青海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3 应急原则。   1.3.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地减轻辐射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环境危害,强化预防、预警工作,完善救援保障体系建设。   1.3.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明确指挥权限,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协调配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1.3.3分级响应,先期处置。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辐射安全主体责任,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根据不同辐射事故响应级别,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辐射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1.3.4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强化应急演练和培训,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完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体系,落实值班制度,快速高效处理处置突发辐射事故。   1.4 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内发生的辐射事故,以及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外有可能影响本省辐射事故应急和处置工作。   (1)放射源、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以及造成放射性污染事故,或者射线装置运行失控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   (3)铀矿冶及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4)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5)可能对我省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境外核试验、核事故及辐射事故;   (6)国内外航天器在我省境内或邻近区域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7)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8)各类利用放射性物质和针对发生放射性物质采取的蓄意破坏和恐怖活动造成的人员辐射伤害或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2 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2.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一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严重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4)对我省境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境外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   注: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5Bq的1-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3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3Bq的Sr-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4Bq的Sr-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2.2 重大辐射事故(二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但未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严重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注:重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4Bq,且小于5.0E+15Bq的1-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0.5Km2,且小于3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13Bq的Sr-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3Bq,且小于1.0E+14Bq的Sr-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D2,且小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2.3 较大辐射事故(三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注:较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1Bq,且小于5.0E+14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500m2,且小于0.5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1Bq,且小于1.0E+12Bq的Sr-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13Bq的Sr-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D2,且小于25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2.4 一般辐射事故(四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注:一般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5.0E+11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500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1.0E+11Bq的Sr-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1.0E+12Bq的Sr-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小于2.5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3 组织机构与职责   3.1 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机构。   青海省辐射事故应急体系由省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省政府有关部门、省辐射事故应急调查处置中心,市(州)、县(市、区、行委)辐射事故应急机构组成。   青海省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体系如下图所示。   省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秘书长任组长,省环境保护厅厅长任副组长,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气象局、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省公安消防总队等部门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省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辐射事故现场应急响应机构,由辐射事故应急监测组、辐射事故应急救援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组、辐射事故舆情信息组、辐射事故应急保障组、辐射事故专家咨询组组成。   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是省辐射事故应急执行机构,设在省环境保护厅,由省环境保护厅分管副厅长任办公室主任。   省辐射事故应急调查处置中心由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应的直属单位省辐射环境管理站、省治安总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成。   各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机构。   3.2 组织机构职责。   省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职责: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辐射事故应急方针、政策和国家关于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指示,领导全省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参与省内特别重大(I级)应急响应处置和负责指挥重大(II级)及较大辐射事故(Ⅲ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处置、报告和终止等工作;审定向国家提交重大辐射事故(II级)和较大辐射事故(Ⅲ级)应急处置情况报告;负责辐射事故相关信息发布以及舆论的引导和监控工作。   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职责:负责组织实施省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决策与指令;协调全省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行动;制定和修订全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建成立辐射事故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和辐射事故专家咨询组,按照环保部和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或委托,具体组织实施特别重大辐射事故(I级)的应急响应与处置工作,具体负责重大辐射事故(II级)和较大辐射事故(Ⅲ级)的应急响应、处置、信息发布与终止等工作;指导省内的一般辐射事故(IV级)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对应急响应、事故处理措施等进行监督、跟踪和评价,负责处理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的信息汇总、总结和报告编制、报送等工作,并接受省政府应急办的指导,组织全省辐射事故应急综合演习。   省辐射事故应急调查处置中心职责:为省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开展辐射事故调查、监测和处置,对辐射事故进行分析与评估,提供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支援,协助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做好应急预案及应急演练方案的编制工作,负责省辐射事故应急准备日常工作。   辐射事故应急监测组职责: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气象局参加;承担特别重大(I级)、重大辐射事故(II级)、较大辐射事故(Ⅲ级)的应急监测工作,必要时支援、指导一般辐射事故(IV级)的应急监测;负责辐射事故的危害评价、影响范围划定、后果预测等工作,确定应急响应终止的监测指标。   辐射事故应急救援组职责: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牵头,事发地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参加;负责组织医务人员对可能受辐射损伤或受到放射性污染的人员,采取暂时隔离、洗消、医学救治和应急救援、心理疏导等措施;负责指导公众做好个人防护,发放所需药品;开展心理效应防治,根据情况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和建议。   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组职责:省公安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公安消防总队、事发地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参加;负责辐射事故现场的保护、警戒、交通管制及应急处置的技术、人力与装备支援等工作,追缴丢失、被盗放射源,事故放射源的安全处置,对辐射事故原因和相关人员的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措施。   辐射事故舆情信息组职责:省委宣传部牵头,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省环境保护厅参加;组织开展事故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负责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应对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正确引导舆论。   辐射事故应急保障组职责: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牵头,省财政厅、事发地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参加;组织做好经费保障协调;解决事故现场处置与救援组的临时办公与医疗场所;负责受事故影响群体的撤离与回迁工作。   辐射事故专家咨询组职责:由省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聘请的省内外有关专家组成。为省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处置技术方案;为全省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应急响应、现场处置、抢险救援、现场防护及善后处理等提供技术支持;为各应急小组的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市(州)、县(市、区、行委)辐射事故应急机构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上有关辐射事故应急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省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指示要求;组织制定辖区内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负责辖区内一般(IV级)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处置报告和信息发布与终止工作;负责调查辖区内所有辐射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危害程度、事故责任人及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等,并及时向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报告,必要时可请求支援;完成省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达的其他应急任务。   3.3 部门职责。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辐射事故的应急值班、预警响应、信息报送、调查处理、应急监测、定性定级等工作;在省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向上级报告和向公众公告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等。   省公安厅:负责丢失、被盗、失控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及放射源的安全管控、警戒、隔离及交通管制等工作;负责辐射恐怖事件的管控;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疏散、撤离;指导全省公安消防突发环境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救助。   省财政厅:负责辐射事故的日常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响应和应急队伍建设及人员培训等的经费保障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参与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事故引发的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服务信息。   省委宣传部:负责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新闻宣传工作。   省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指导全省辐射事故应急综合演习。   省公安消防总队:按照省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指示实施现场应急处置的技术、人力与装备支援。 4 预警机制   4.1 防范与预警。   各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和职责,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辐射事故,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完善预警机制,明确职责、机构和人员,加强应急值班,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并将应急机构、相关负责人和联络员及其联系方式报上一级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备案。   4.2 预警级别和发布。   各级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根据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辐射事故进行预警。应急级别依据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趋势划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Ⅲ级(较大)和IV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辐射事故的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防护措施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宣传车等方式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或通告方式。一级预警信息由省级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二级和三级预警信息由省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发布;四级预警信息由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4.3 预警解除。   发布辐射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判断不可能发生辐射事故或者事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宣布解除预警,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终止相关预警措施。 5 应急处置   5.1 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启动命令由各级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发布。应急启动命令发布后,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在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5.1.1分级响应机制。   根据辐射事故分级,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I级)响应、重大(II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和一般(IV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特别重大(I级)响应报国务院组织实施。   5.1.2分级响应启动。   5.1.2.1特别重大(I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省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在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报请国务院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配合国务院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部署、组织和救援工作,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5.1.2.2重大(II级)、较大(Ⅲ级)响应。发生重大及较大辐射事故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启动重大(II级)、较大(Ⅲ级)响应。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省环保部门成立应急指挥机构(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启动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事故报告信息,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事发地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   (2)组成辐射事故专家咨询组,分析研判情况;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3)组织、指挥省辐射事故应急调查处置中心立即赶赴事故发生地,开展辐射事故调查、监测和处置,对辐射事故进行分析与评估。如需国家环保部技术支持,立即向国家环保部请求支援;   (4)开通与事发地市(州)和县(市、区、行委)辐射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及时向国务院、环境保护部报告辐射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其他组成部门接到辐射事故信息后,根据各自职责采取以下行动:   (1)启动并实施本部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时报告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2)成立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   (3)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向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提出请求。   辐射事故发生地市(州)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5.1.2.3一般(IV级)响应。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由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启动一般(IV级)响应。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级环保部门报告辐射事故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省级环保部门为辐射事故处置提供协调和技术支持。必要时,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   5.1.2.4扩大应急响应。   (1)境外核事故或带高放射性的航天器坠落事故引起的辐射应急。当这类事故可能影响到我省某个地区时,在预先接到省人民政府或国家环保部的通知后,立即做好进行应急监测的准备工作;在省人民政府或国家环保部的组织、支援、协调下对事故发生后的辐射环境开展监测工作和对需要采取保护公众和环境的措施,向省政府和国家环保部提出建议。   (2)辐射恐怖事件应急响应。接到省反恐部门的通知后,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及时报国家环保部,根据事件性质特点和环境危害情况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监测,划定辐射范围,提出保护公众和恢复环境的措施和建议,配合反恐部门开展消除辐射污染和危害工作。   5.2 信息报告。   5.2.1辐射事故报告时限和程序。   辐射事故责任单位发生辐射事故或判断可能引发辐射事故时,应立即向当地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卫生部门报告相关信息。辐射事故发生地环保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辐射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I级)或者重大(II级)辐射事故的,事发生地市(州)人民政府及其环保部门或者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应当在2小时内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省级环保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2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Ⅲ级)辐射事故的,事发生地市(州)人民政府及其环保部门或者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应当在3小时内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保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辐射事故的,事发生地的市(州)级环保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保部门报告。   辐射事故处置过程中事故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无法判明等级的辐射事故,事故发生地市(州)或者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辐射事故的报告程序上报。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先于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环保部门获悉辐射事故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环保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报告信息。   5.2.2辐射事故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辐射事故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故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辐射事故处置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辐射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人员受害情况、事故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置辐射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辐射事故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置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辐射事故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辐射事故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5.2.3信息通报。   辐射事故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及其环保部门。接到通报的市(州)人民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辐射事故信息。   5.3 先期处置。   发生辐射事故的责任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及上级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和同级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根据相应职责,启动相关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积极采取必要的防护及救援措施,及时、有效地进行现场处置,控制事态。对发生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的还要同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发现人员受照射的要同时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   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提供事故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5.4 辐射应急监测。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协调较大以上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工作,并负责指导地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省辐射事故应急调查处置中心为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制定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放射性污染程度或放射性污染物扩散的范围;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辐射事故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方式,预测并报告辐射事故发展情况、污染物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的影响情况,作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的技术支撑。   5.5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辐射事故的信息发布应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在辐射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辐射事故,信息发布由省新闻宣传主管部门会同省环保部门负责。其他辐射事故的信息发布由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做好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辐射事故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5.6 医疗救护。   确定事故调查现场医学应急响应方案、措施及实施的程序,明确调查范围与对象以及参与处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务。   对可能受到照射的人员剂量进行估算,必要时进行模拟试验,对受照射人员进行健康状况和放射损伤影响评价;对放射性污染事故受污染人员经初步去污染处理后送医院救治;普通伤员和轻度放射病伤员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治疗,中、重度放射损伤治疗请求国家卫生计生委核事故医学应急中心进行技术援助。   5.7 安全防护。   5.7.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辐射事故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个人剂量防护限值要求。   5.7.2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   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由市(州)人民政府统一安排,设立紧急避险场所。   (1)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   (2)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条件等,疏散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的紧急避险场所。   5.8 应急响应的终止。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满足应急响应终止的条件:   一是辐射事故造成的危害已经彻底消除,并且再无继续发生的可能;   二是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经降低至规定的限值以内;   三是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   对于具备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的,由原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的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达应急响应终止的命令。   应急响应状态终止后,还应根据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或辐射事故专家咨询组的建议,继续开展环境放射性巡测、采样和事故影响评价工作,直到无需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为止。   5.9 调查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事故地辐射环境恢复常态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应根据担负的应急响应任务,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彻底清查辐射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危害、责任、经验教训和防范措施等,省辐射事故应急调查处置中心应在一周内向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提交应急调查处理报告,监测、评价辐射事故对环境和公众造成的影响,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编制辐射事故总结(终结)报告,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环保部门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经费,确保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建设、应急演练、人员培训、应急物资储备等所需经费。   6.2 物资保障。   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担负的辐射事故应急职责任务,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防护设施和应急物资,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   6.3 通信保障。   各级辐射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积极做好通信保障工作,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预案启动时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应急队伍的联络畅通。   6.4 制度保障。   各级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实行24小时电话值班制度;负有应急响应职责的人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各应急单位必须保障应急车辆、应急装备与物资等随时调配和正常使用;并加强应急人员的业务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按年度向上一级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报告有关辐射应急工作的开展情况。   6.5 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辐射应急队伍的建设,保证环保部门的辐射环境管理人员、公安部门的执法人员和卫生部门的医疗人员专业应急人员后续力量的及时补充,使该队伍的组织、反应能力能够满足辐射事故应急的需要。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公众宣传教育。   通过广泛宣传,使公众认识辐射事故的危害性,科学地掌握有关辐射及辐射事故防护基本常识。   7.2 培训。   根据预案和实际工作需要,辐射事故应急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   7.3 演习。   根据需要,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组织辐射事故应急演习,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性辐射事故的能力。 8 附则   8.1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6年12月颁布的原《青海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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