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加强燃煤质量管理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颁布机构: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齐齐哈尔市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16/03/11 颁布日期: 2016/03/11
颁布机构: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齐齐哈尔市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16/03/11
颁布日期: 2016/03/11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加强燃煤质量管理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齐政办发〔2016〕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加强燃煤质量管理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11日   齐齐哈尔市加强燃煤质量管理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黑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燃煤质量管理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厅字〔2015〕44号)和《关于加强燃煤质量管理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督查要点的通知》(厅字〔2015〕48号)精神,落实国家六部委出台的《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强化商品煤全过程质量管理,提高终端用煤质量,推进煤炭高效清洁利用,严格控制燃煤污染,切实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省、市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以彻底改善全市空气质量为核心,坚持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各县(市)区环保、工信、工商、质监、发改、公安、住建、交通等部门联动参与,重点加强对煤炭产品的加工、运输、使用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严格执法检查,规范销售秩序,推进燃煤设施排放的监测和改造,务使全市燃煤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质成效。   二、工作目标   全面监管我市重点耗煤企业(供电、供热企业)燃煤质量和设施是否符合标准;监管全市煤炭流通环节的经销企业销售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及其经营合法性,重点检查可能发生大量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监管煤炭运输中铁路和公路车辆,分批抽查监测煤质是否达标;检查监测城市煤炭用户的储煤场、配煤场、装车点等场所,以及电厂、钢厂、供热企业等主要煤炭消费工业企业;重点监管在中国境内超过参数指标控制商品煤的远距离运输(运距超过600公里)的情况,依法规范燃煤市场管理秩序。   三、工作机制   为切实加强对我市燃煤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整合各方力量,建立协同管理机制,统筹协调,分工协作,全力推动工作深入开展,特建立燃煤污染防治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组成。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联席会议制度主召集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市工信委、环保局、质监局、发改委、工商局、公安局、住建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交通运输局、哈尔滨铁路局齐铁车务段和各县(市)、区政府;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委,负责综合协调相关工作;各成员单位指派一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集中整治期间需要驻会工作。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1.市发改委负责推进企业节能、建筑节能、余热利用及新型燃料替代,从源头上减少煤炭消费量;负责对全市万家节能企业能耗超标锅炉的监察和监测,制定鼓励和淘汰燃煤锅炉炉型的相关政策性措施。   2.市工信委负责全面综合协调和对煤炭加工、存储以及煤炭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对煤炭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协调煤炭企业和发电、供热企业对接,促进优质煤炭销售。   3.市环保局负责全市空气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对主要煤炭消费大户使用低热值、高污染、不达标劣质煤炭的行为进行执法和处罚;督办全市不符合环保标准锅炉淘汰改造工作。   4.市质监局负责煤炭市场煤炭质量、购销合同质量约定检验,接受第三方委托出具鉴定报告的监督检查,对商品煤使用环节进行质量监管。   5.市工商局负责重新审核全市具有营业执照的煤炭经销企业,联合市煤炭办,对不具备经营条件、非法经销的企业依法查处和取缔,依法对违规经营业户进行市场执法处罚。   6.市交通运输局、哈尔滨铁路局齐铁车务段负责按照《暂行办法》,禁止煤质不达标的商品煤在中国境内远距离运输(运距超过600公里),并配合有关部门对运输不符合质量标准燃煤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7.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监督管理进口商品煤质量,并每半年进行一次进口商品煤质量分析。   8.市住建局负责全市供热燃煤的监督管理及燃煤设施的达标改造;推进集中供热覆盖地区供热小锅炉的拆炉并网工作。   9.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办煤炭流通环节以次充好和在使用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犯罪行为。   10.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内燃煤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内加工、储运、购销、使用燃煤,以及按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四、工作内容   (一)规范煤炭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无照非法经营煤炭行为,对不具备经营条件兼营煤炭的散、小业户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取缔禁燃区内非法设立的储、售煤场,重点取缔主要公路沿线的非法储、售煤场。(市工商局牵头,市环保局、工信委、公安局配合)   (二)加快煤质检验体系建设。严格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搞好煤炭质量的采样、制样和化验工作,煤炭产品质量必须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分等论级;对商品煤的8个质量环保指标(灰分、全硫、发热量、汞、砷、磷、氟、氯等)进行监测,为煤炭经营企业提供技术数据;在受理商品煤报检时,应要求收货人提供商品煤煤种、消费地、运距的情况说明;对商品煤的检测内容应包括放射性、外来夹杂物及《暂行办法》规定的环保项目,对不符合《暂行办法》要求的商品煤,不得进口、销售和远距离运输。(市质监局牵头,市环保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信委、交通运输局、哈尔滨铁路局齐铁车务段配合)   (三)管控商品煤的流通渠道。对进口商品煤质量进行监管,不符合《暂行办法》要求的商品煤,不得进口。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商品煤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对商品煤质量进行分析。煤炭进口检验及其监管,按《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市质监局配合)   (四)加大燃煤设施达标监管力度。年底前推进建成区10蒸吨以下锅炉淘汰率达50%以上,到2017年年底前基本淘汰10蒸吨以下锅炉。(市住建局牵头,环保局、工信委、质监局配合)   (五)严格控制污染排放。执行国家环保标准,按照褐煤灰分不大于30%,其他煤种不大于40%;褐煤硫分不大于1.5%,其他煤种不大于3%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督促煤炭使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严控劣质褐煤等煤炭品种的销售和使用,减少劣质煤炭的污染物排放,对违反规定的企业依法严格处罚。(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质监局、住建局配合)   (六)规范煤炭流通体系。各煤炭用户企业要根据生产需要,与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签订相应质量规格的购销合同,一律不得与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非法煤矿、无煤炭经营执照的非法经营企业签订合同。(市煤炭办牵头,市工商局等部门配合)   五、方法步骤   工作贯穿2016年全年,整体工作任务自3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3月1日-3月31日)。按照《中共齐齐哈尔市委办公厅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燃煤质量管理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宣传栏以及各种会议形式,宣传这次加强燃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义,真正形成全方位、多角度的宣传教育阵势。要将相关规定、政策传达到煤炭使用和销售企业,使其了解商品煤政策的重大转变,提前做好运营计划。要加强新闻媒体对燃煤质量的宣传导向和舆论监督,努力提高市民使用优质煤炭的环保意识。(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工信委、工商局等部门配合)   (二)燃煤设施整治阶段(4月1日-8月31日)。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开展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按照锅炉主管部门锅炉登记档案,确定淘汰的10蒸吨以下燃煤小锅炉名单,逐台落实淘汰时间,并发布《关于淘汰燃煤小锅炉的通告》。对未按要求实施淘汰或进行改造的燃煤小锅炉,责令使用单位停产、停业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对10蒸吨以上的锅炉,严格执行燃煤锅炉废气排放标准,相关部门按照备案登记情况,逐户逐台检查燃煤锅炉使用企业是否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是否采取技术改造等措施,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实施限期整改,确保达标排放;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既有的不能达标排放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在县(市)、区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市环保局牵头,市质监局、住建局等部门配合)   (三)燃煤质量整顿阶段(5月1日-9月30日)。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对全市所有煤炭经营、使用企业,逐个据实登记,摸清底数、场名、场地、证照等情况。按照职责分工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扎实开展市场排查、煤质抽检、整治检查、环保标准评估等工作。在日常工作中,要对企业进行事前预警、事中检查和事后监督,督促确保各煤炭市场主体严格按照要求和时限完成整改。重点检查用煤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执行煤炭地方标准以及建立煤炭进货索票、使用管理登记等相关制度情况;核实用煤单位的基本信息、企业台账、进货票据、使用记录;对无照经营的业户、未按要求整治的以及在禁燃区内非法经营的,要立即依法取缔。(市煤炭办牵头,市工商局、环保局、质监局、公安局等部门配合)   (四)执法检查整改阶段(10月1日-12月31日)。对进入取暖期的煤炭使用和经营企业,要进行全面的排查,对燃煤污染防治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坚持“严”字当头、敢抓敢管,忠实履行职责,深入基层、直插现场、明查暗访、点名通报,认真开展现场督导检查和抽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部门联席检查组将采取听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个别询问等形式,督查各县(市)、区和相关企业的落实情况,对落实不力的部门和人员,市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履岗履职情况进行追责。(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相关单位配合)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各成员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立煤炭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摸清底数,掌握实情,把规范煤炭市场秩序纳入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强化评价考核,狠抓落实,确保实效。要结合自身职能,提出具体措施,强化协作配合,共同做好规范煤炭市场秩序相关实施工作。   (二)强化监督问责,创建长效机制。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对屡查屡犯的违规企业,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存在有查无处、优亲厚友、通风报信的公职人员,要进行严肃问责。所有参加现场检查工作的公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的相关要求,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的任何吃请或礼品。   (三)加强协调配合,务求整治实效。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和配合,根据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行动,及时通报专项整治信息,形成整治合力,推进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工作。牵头部门要负责落实联合执法车辆和相关事宜,有关部门要落实执法人员,主动配合牵头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工作。   (四)加强信息沟通,及时总结上报。各成员单位要建立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加强部门间工作联系,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要及时将能反映工作推进情况的各种文字、表格、照片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建立规范的专项档案。每月5日前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上月工作情况,联席办负责汇总形成信息反馈,定期报送市委、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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