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方案
颁布机构: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哈尔滨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
生效日期: |
2016/03/04 |
颁布日期: |
2016/03/04 |
颁布机构: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哈尔滨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
生效日期: |
2016/03/04 |
颁布日期: |
2016/03/04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综〔2016〕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4日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促进环境质量改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综﹝2015﹞26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
落实属地政府责任和部门责任,客观面对,实事求是,杜绝监管死角,克服执法盲区。摸清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底数,分类、分批进行清理整顿。规范环境监管,全面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工艺,有序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加快解决各类污染环境、影响生态和环境的隐患问题,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摸清底数,分类处理。通过开展清查,摸清全市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底数,列出清单明细,掌握未批先建、批建不一和治污设施不配套等违规建设项目现状,了解违规建设项目的行业产业政策要求、分布区域等基本信息,建立产能产量、能源消耗、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染物排放等台账。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坚决依法关停取缔;对符合产业政策、治污设施配套且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建设项目以及经停产或限产治理后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的建设项目,限期补办环保手续,纳入正常环境监管。
(二)密切协作,合力整治。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合力推动整治工作深入开展。要加强信息共享,对列入取缔关停类的项目,有关部门依法不得办理相关手续或证照。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清理整顿工作顺利开展。
(三)统筹兼顾,实现共赢。兼顾政府、社会、企业各方合理诉求,坚持原则,依法履职,通过清理整顿,完善一批符合产业政策建设项目的环保手续,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规范一批治污设施不健全项目的环保管理,提高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水平;淘汰一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共赢。
三、工作步骤和措施
(一)全面清查阶段(2016年3月31日前完成)
各区、县(市)政府制定本地区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方案,确定并责成清理整顿责任部门全面梳理清查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批建不符等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含国家、省、市批准建设项目),分门别类登记造册,报当地环保部门和市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市)环保部门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汇总后,分类形成项目清单,同时,将项目汇总情况报同级工信、发改部门,由其做好落后产能、工艺梳理甄别和淘汰方案制定、落实工作。
在此阶段工作中,环保部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开展清查工作,依法查处环境违法项目,清理排查已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但存在未经验收投入使用或批建不符的建设项目。各区、县(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为同级环保部门提供本辖区经营范围中包含“经营”、“生产”字样的各类市场主体名单。公安部门负责对环境违法犯罪和妨碍公务等行为予以查处。市建设、住房、城管、交通运输、水务、发改、工信、教育、卫生计生、人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面梳理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并负责进行行业督导。市宣传部门负责清理整顿工作的宣传报道。
各区、县(市)政府要将清理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情况,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开展行业督导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3月29日前报市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全面查处整顿阶段(2016年4月1日-2016年6月15日)
各区、县(市)政府要责成相关部门对照分类项目清单,制定清理整顿工作计划,并全面组织落实。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污染严重且难以治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予以取缔;对符合产业政策,达到环境管理要求的项目予以完善手续;对符合产业政策但尚未达到环境管理要求的项目责令整改,使其达到环境管理要求后,完善环保手续。
一是对2015年1月1日前,未经环评审批或者已经过环评审批但未经过环保验收已建成投产、符合产业政策的既有建设项目,按照相关要求完善环保手续,由当地环保部门形成清理整顿项目清单,纳入既有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管;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既有建设项目,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二是对2015年1月1日前批建不符、有重大变更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须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是对截止到2015年1月1日及以后仍在建设或者新开工建设的违规项目,依照《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处理。
在此阶段工作中,市环保局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全面开展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整顿工作,依法查处环境违法企业。市工信委负责指导有关部门甄别落后产能和工艺,分年度制定并实施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市建委负责处理市统筹城市道路、桥梁及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市住房局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集中供热热源项目,依法不予办理审批手续。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不予办理土地使用相关手续及证照。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处理经营性港口、公路等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市水务局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开展涉及水利工程等相关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对因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而关闭的企业,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6年6月15日-2016年6月25日)
各区、县(市)政府对本地区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报市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形成全市清理整顿工作报告报市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贾剑涛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魏亚伦、市环保局局长张欲非担任,成员由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建委、市城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局、市水务局、市文广新局和市委宣传部分管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主任由市环保局副局长刘子靖担任,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清理整顿工作的业务指导、综合协调、情况汇总上报,并对清理整顿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和验收。各区、县(市)政府也要设立相应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并及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二)强化属地监管。各区、县(市)政府对本地区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排查、清理、整顿工作负总责,要依法开展清理整顿工作,按规定期限完成清理整顿任务。
(三)严格责任追究。严肃清理整顿工作纪律,加强工作督导。对工作进展缓慢,整改任务落实不到位的要及时提醒,必要时进行行政约谈;对未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经督查发现问题仍然严重的区、县(市)和单位,将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环办函〔2015〕389号)以及《哈尔滨市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和问题线索移送处理办法》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