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重庆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9/01/10 颁布日期: 2009/01/10
颁布机构: 重庆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9/01/10
颁布日期: 2009/01/10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09]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3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推进我市渔业又好又快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提高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对于促进渔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经过多年努力,我市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取得较大进展,渔业船舶安全形势基本稳定、水产养殖战胜严重自然灾害、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高。但是,影响我市渔业安全的因素依然存在,三峡水库175米试验性蓄水运行和境内众多河流的建闸筑坝,降低了现有渔业船舶的安全适航性能,同时使渔船非法载客载货有了很大的市场需求,增加了渔业船舶安全监管工作的难度。近年来自然灾害频发,给渔业生产和渔民生命财产带来较大损失。基础设施薄弱、防控体系建设滞后,水产品养殖病害和质量安全仍有隐患,渔业安全生产总体形势不容乐观。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认识做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扎实做好有关工作,确保我市渔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加强领导,落实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站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基础设施,改进技术装备,健全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防灾避险能力,努力构建渔业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有效遏制渔业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安全发展。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将渔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联系当地实际情况,细化落实各项目标任务,明确具体的推进措施,着力解决一些长期积累的矛盾和问题,争取落实一批重点的财政、基建和科研项目,努力提高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三、完善机制,确保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取得实效   (一)全面落实责任制。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将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乡镇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积极推行委托执法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各区县(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乡镇(街道)渔业船舶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督促乡镇(街道)将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到村(居)社,落实到船主,实行区县(自治县)包乡镇、乡镇(街道)包村(居)社、村(居)社包船主,层层包干负责,个个职责明确。明确渔业船舶所有人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所有人对其所有的渔业船舶、船员及设施的合法性和安全负责。切实强化船长(驾长、驾机员)作为渔业船舶水上作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落实船长(驾长、驾机员)对渔业船舶及船员水上生产作业安全的直接责任。同时,各地要加强将水产养殖安全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明确人员,落实责任,主体责任要落实到规模化养殖业主。   (二)强化和完善监管体系。农业(渔业)、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交通运输、渔业部门要完善遇险渔船搜救联动机制,形成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合力。加强区县(自治县)之间的协作和联合,实行交界水域联合执法、联动执法、委托执法,切实强化对交界水域捕捞作业和安全生产的监管,严厉打击交界水域非法捕捞作业,切实消除交界水域日常安全监管漏洞。充分发挥渔民群众参与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的作用,探索建立各种形式的渔业安全管理组织和渔业安全员制度,积极推行密查暗访和有奖举报。   四、突出重点,全面提升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一)强化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渔业防灾减灾能力。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抓紧编制与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规划相衔接的平安渔业建设规划,地方财政要将渔业安全设施和装备建设纳入基建投资范围,加快建设以重点渔港为支撑、小型渔港为主体、群众渔港为补充的渔港防灾减灾体系,切实解决渔业船舶平时无处停泊、禁渔期间不能集中管理的问题。加强池塘改造,完善配套设施,努力提高水产养殖抗击灾害能力。大力提高渔船安全质量,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积极推荐使用标准船型,鼓励渔民淘汰不适应现有水域航行作业条件的渔业船舶。强化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渔业船舶受检率达到95%。强化渔船安全设施设备配置,提高防碰撞、防触礁能力。对安全设施设备配置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使渔业船舶救生衣、救生圈配备率达到100%,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抓好水产品质量监测设施设备配置,提高水生动物检验检疫能力。   (二)强化保障措施,提高渔业安全生产水平。健全渔业安全生产制度,加快制定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地方性法规,把渔业船舶安全监管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改革、创新小型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制度,制定重庆市小型机动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办法和小型渔业船舶检验规则,切实消除检验技术法规与现实需求脱节的问题。推进渔业安全科技进步,加快渔业标准船型研发工作,研究适应渔民作业需要的救生设施。大力开展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理论研究,组织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职业教育,培养渔业安全科研和管理人才。引导和鼓励渔民投保,充分发挥保险对分散和降低渔业安全生产风险的作用。建立和完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气象部门要及时将灾害信息通报地方人民政府及渔业部门。渔业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等各种渠道,及时将灾害气象预警信息传递给渔业企业和渔民,为渔民提供充分的气象预警和避险信息服务。制订完善渔业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应急预案,明确具体的防灾避险措施,切实提高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实战能力。各级渔业部门要完善24小时值班制度,落实值班岗位责任制。切实加强渔政执法船(艇)和渔船的辅助救助能力建设,为执法船(艇)配备必要的救助装备,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紧急备航制度,组织渔政执法船(艇)和渔船参与水上应急救助行动。   (三)强化宣传教育,提高渔民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各地要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争取把渔民安全宣教培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强化安全警示标语、标识管理,组织开展“平安渔业区县”、“平安渔船”创建活动,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并自觉参与渔业安全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渔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力争宣传工作到港、上船、进村、入户。强化对有非法载人载货记录渔民的专题教育和对交通不便、有渔业船舶非法载人载货需求水域附近村民的安全教育,增强渔民遵纪守法意识和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加强渔业安全生产职业培训,规范渔业船员培训和考试发证工作,努力提高渔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建立渔业船员培训基地,加强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培训内容,重点加强渔船航行技能、避碰规则、养殖排筏安全措施、自救互救技能等方面的培训,逐步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为主要内容的渔民职业安全技能培训体系。每两年对持证船员进行一次特殊安全强制培训,培训考试不合格者责令限期补考。期满不参加补考或补考不合格者,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四)强化执法监督,全面排查治理渔业安全隐患。认真落实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渔业船舶和船员持证作业制度。严禁非渔业船员上船从事渔业生产活动,严禁船员亲属特别是未成年人随船生活,严禁渔业船舶非法载人载货,严禁渔业船舶在恶劣天气条件下冒险作业。合理规划、明确界定捕捞作业水域,严禁捕捞碍航,防止碰撞事故发生。实施水产规模化养殖安全业主责任制,严格执行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安全监督检查,把隐患排查整治作为常年性工作布置,以渔业船舶、渔港码头(渔船集中停泊点)、规模化养殖基地和渔民为重点,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力度。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实行市、区县(自治县)“五定”挂牌整治,落实“一对一”现场监管措施。严禁“三无船舶”和“三无渔船”非法从事渔业生产活动,严禁5米以下渔业船舶进入长江及其一级通航支流捕捞作业。加强水产品质量监管,严厉查处违反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行为。 二○○九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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