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9/04/13 颁布日期: 2009/04/13
颁布机构: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9/04/13
颁布日期: 2009/04/13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建发〔2009〕69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北部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有了长足的进步。但仍存在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不严、管理不到位等现象,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进一步加大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力度,提高建筑节能管理水平,现就我市新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提高建筑节能执行率   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是实施建筑节能的核心。各区县(自治县)、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主城中心区新建居住建筑执行65%节能标准;主城中心区新建公共建筑和其他地区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50%节能标准,有条件的地区鼓励执行65%节能标准。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的,应当按照当地执行的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采取建筑节能措施。对有条件实施可再生能源的新建建筑,要优先考虑使用可再生能源。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强化执行节能标准的全过程监管。按照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从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工程监理、质量监督、能效测评、竣工验收等环节全过程认真把关、严格管理,将建筑节能有关标准和要求的执行情况作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的必要内容,并纳入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单位及个人信用评价体系。   二、严格建筑节能设计审查,提高建筑节能水平   (一)进一步提高节能设计水平和质量。设计单位应将建筑节能纳入质量管理的重点内容,加强对建筑节能技术、材料(部品)和设施、设备性能的系统了解,严格建筑节能专项设计,建立健全节能内部审查制度,完善质量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进一步规范节能设计内容。建筑节能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应编制建筑节能设计专篇、项目建筑节能模型及建筑节能计算书,建筑设计说明中应明确建筑节能主要技术参数及指标,包括屋面、墙体、门窗、楼地面等节能措施和做法,以及建筑体型系数、建筑物能耗和外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等;建筑节能专篇、建筑节能计算书、建筑节能模型、图纸等相关内容应一致;建筑节能相关图纸应规范、齐全,并应有门窗表、建筑节点构造大样或参照图集。   (三)进一步强化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有关标准规范和相关规定要求开展施工图审查,严格执行初步设计审批意见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措施,在审查报告中单列建筑节能审查章节。建筑节能计算书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无建筑节能节点构造或构造措施不符合要求、未对建筑节能进行表述或表述不清的,或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深度的、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一律不得审查通过,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对建筑节能设计修改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建立建筑节能设计和变更审查档案,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前,应出具审查手续,包括设计变更复审情况、设计变更质量状况以及图纸与现场一致性情况等。   (四)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设计管理。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建筑节能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质量的监管力度,重点查处不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擅自降低建筑节能标准、擅自修改设计文件等行为,及时发现和纠正建筑节能设计环节出现的质量问题。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不合格,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开发建设单位是建筑节能的主体责任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现行建筑节能标准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机构,对开发建设项目进行设计、施工图审查,并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确需变更的,应按照《市建委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的重大变更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08〕39号)执行。   三、严格建筑节能工程现场监管,确保建筑节能设计文件有效执行   (一)实施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引入社会监督机制。按照《市建委、国土房管局关于民用建筑实行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通知》(渝建发〔2008〕197号)要求,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和进行节能改造的建筑应当进行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和销售现场显著位置,根据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将民用建筑的节能性能、措施及要求等情况进行公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应当载明建筑节能相关内容。   (二)严格照图施工,严把建筑节能施工关。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地方规范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节能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编制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按规范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材料、产品、设备和构配件进行查验;须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节能材料、产品,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监督下按规范规定现场取样,送建筑节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合格的方可施工。对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能耗指标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以及弄虚作假、伪造检测报告的产品,不得使用,确保工程施工符合节能标准和工程质量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涉及变更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规范规定实施监理。对隐蔽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及材料现场取样、实体现场检测应进行旁站,并留影像资料。对不符合节能规定要求的,应当要求其改正。负责出具建筑节能专项监理评估报告,签署质量合格文件。   (三)严格材料质量管理,把好建筑节能工程材料关。节能材料、部品、设备供应商应对所提供的节能材料(系统)质量负责。向施工现场提供节能产品质量保证书和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并在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前提供节能材料合格确认证明,确认提供的节能材料数量、规格并符合标准规范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四)严查检测报告,杜绝虚假、伪造报告。法定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检测规程进行检测并出具合法检测报告,杜绝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虚假报告和不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及弄虚作假、伪造的检测报告,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五)严格质量监督,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建筑节能纳入质量监督的重要内容,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建筑节能质量监督,重点监督建设各方在建筑节能中的质量行为以及工程实体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在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有建筑节能的监督意见。   四、严格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促进建筑节能管理   (一)实施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分级管理制度。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的监督管理。委托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市建筑节能中心)负责市管建筑工程的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的组织实施,区县(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管建筑工程外的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市建筑节能中心应进一步加强对区县(自治县)建筑能效测评工作的技术指导和帮扶力度。   (二)严格新建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管理。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机构应当按照《市建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的的通知》(渝建发〔2008〕19号)的要求,对新建建筑实行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工作。达不到规定节能率的建筑不得通过能效测评,不予通过竣工验收。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应健全管理制度,保证测评结果科学、公正、客观。   五、严格建筑节能目标责任,完善建筑节能管理制度   (一)强化目标管理。市和区县(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建筑节能标准的监督检查力度,将建筑节能和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纳入对相关单位的考核指标。同时,实施建筑节能基本情况季报报送制度(见附表1、2),每年4月、7月、10月及次年1月的10日内将上季度数据上报。各地建筑节能工作进展及相关数据上报情况将作为年度考核和建筑节能专项检查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二)加强监督检查。区县(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明确监管重点,建立建筑节能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抽查和通报制度。市建设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一次以上的建筑节能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质量的专项检查,区县(自治县)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应每年不少于两次。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节能重要部位的专项检查,对不执行或达不到现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建设项目应责令其改正。区县(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会同技术监督、工商等主管部门建立多部门联动长效工作机制,加强对生产、流通和使用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的检查,逐步规范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市场。   (三)建立诚信档案。把建筑节能纳入开发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责任主体质量信用档案管理。对相关单位和机构违法违规程度和频次进行不良信誉记录,对一定时期内未出现不良记录的守法单位建立优良信誉记录。诚信档案作为确定抽查频次、奖惩及评先评奖的依据,加大对相关企业的管理力度。   附件1.重庆市建筑节能基本情况统计表(略)   2.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统计表(略)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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