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15)
颁布机构: |
绍兴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绍兴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5/12/16 |
颁布日期: |
2015/12/16 |
颁布机构: |
绍兴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绍兴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5/12/16 |
颁布日期: |
2015/12/16 |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5〕10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绍兴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6日
绍兴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 则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工作原则
(五)突发地质灾害分级
(六)预案体系
二、组织体系
(一)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二)办事机构及职责
(三)县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
(四)其他应急组织机构
三、运行机制
(一)预防与准备
(二)监测与预警
(三)应急处置与救援
(四)灾后处置
(五)信息发布
四、应急保障
(一)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二)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三)技术储备与保障
五、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
(一)宣传教育
(二)培训
(三)应急演练
六、附 则
(一)名词术语
(二)预案管理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提高地质灾害应急能力,确保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御和处置工作高效有序进行,避免或最大程度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进“平安绍兴”建设。
(二)编制依据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防御洪涝台灾害人员避险转移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绍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绍兴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以及《绍兴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绍兴市范围内预防和处置突发地质灾害。本预案所指突发地质灾害包括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因地质作用造成的灾害事件。
本预案指导全市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四)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健全以群测群防为基础的预防机制,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最大程度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3.果断决策,快速反应。坚持效率原则,形成信息快速通道和快速决策机制,迅速处置突发地质灾害,最大程度减少危害和影响。
4.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实行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事发地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五)突发地质灾害分级
突发地质灾害包括灾情与险情,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
1.Ⅰ级(特别重大)地质灾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2)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2.Ⅱ级(重大)地质灾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重大)地质灾害: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2)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3.Ⅲ级(较大)地质灾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较大)地质灾害: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2)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4.Ⅳ级(一般)地质灾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一般)地质灾害: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2)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六)预案体系
本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体系由市、县、乡、村四级应急预案以及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预案组成。本预案作为辖区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依据,指导各区、县(市)政府、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应急预案的制订与实施。
二、组织体系
(一)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在应急状况下自动转为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地灾防指”),负责全市突发地质灾害预防和处置的应急指挥。
根据《绍兴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当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启动防汛或防台Ⅲ级以上应急响应时,防汛防台实行“一个指挥部+三个分指挥部+监测预警中心”的组织指挥体系,市地灾防指调整为市防指地质灾害应急分指挥部。
1.市地灾防指组成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必要时由市长担任)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国土局、消防绍兴市支队主要负责人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农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建管局、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安监局、市旅委、绍兴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会稽山度假区管委会、市气象局、绍兴电力局、绍兴军分区、武警绍兴市支队、消防绍兴市支队、各区、县(市)政府分管负责人。
根据应急需要,市地灾防指下设若干应急工作组: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治组、调查评估组、专家咨询组、新闻发布组、后勤保障与善后处理组等,工作组由组长单位牵头,有关部门(单位)配合,按照市地灾防指指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市地灾防指职责。市地灾防指配合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开展全市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负责较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部署和指挥。
(1)研究制订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时,决定发布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启动、调整与结束指令;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的指示精神;
(3)领导、组织、指挥、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单位负责人、专家、应急队伍参与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协调各区、县(市)政府、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单位)采取应急保障措施,调度各方救援资源等;协调驻绍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处理其他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4)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政府汇报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指导、监督各区、县(市)政府、市直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开展一般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
3.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1)综合协调组。市国土局为组长单位,市级相关部门(单位)、事发地政府(管委会)为组员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汇总、上报突发事件信息;
(2)抢险救援组。消防绍兴市支队为组长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建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旅委、绍兴电力局、市水务集团、市燃气集团、绍兴军分区、武警绍兴市支队、事发地政府(管委会)为组员单位,负责搜救掩埋人员,组织受威胁人员转移,进行工程排险,实施交通、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保障工程。对发生在交通、建设、水利、旅游等领域的突发地质灾害,由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担任抢险救援组副组长,组织现场抢险救援;
(3)医疗救治组。市卫生计生委为组长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相关医疗机构为组员单位,负责提出救治方案,建立救治绿色通道,开展医疗救治,协调紧缺药品、医疗设备供给等工作;
(4)调查评估组。市国土局为组长单位。市科技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为组员单位,负责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现场调查与监测工作,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及时收集地质灾害情况,并向相关领导机构报告;
(5)专家咨询组。市国土局为组长单位,负责组建专家咨询组并负责联系,专家咨询组负责对突发地质灾害的发生原因、发展趋势、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提出相关建议;
(6)新闻发布组。市委宣传部为组长单位,市国土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为组员单位,负责汇总信息,制订新闻发布方案,指定新闻发言人,适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灾情及应急救灾工作信息;
(7)后勤保障与善后处理组。事发地县级政府或市直开发区管委会为组长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为组员单位,负责实施安全警戒,维护现场秩序,疏导周边交通,提供后勤保障,做好灾民安置和善后处置。
如事件涉及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应成立涉外组或港澳台组,由市外侨办、市台办负责协调处理涉及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的应急工作,并会同市委宣传部做好境外媒体对突发地质灾害事件报道的应对工作。
4.市地灾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突发地质灾害防治与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加强互联网等舆情引导与监管;
(2)市农办:负责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避让搬迁项目管理;
(3)市发改委:负责救灾和应急治理项目计划的协调安排,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资金;
(4)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物资能源的应急保障综合协调工作,及时组织修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救灾指挥通信畅通,督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与通信设施建设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5)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督促灾区政府(管委会)修复受突发地质灾害损毁的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负责组织开展中小学生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和技能演练;
(6)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技术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提供由地震引发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所需的地震信息资料;
(7)市公安局: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联动指挥以及治安保卫和社会秩序维持工作,协助转移受威胁群众,情况危急时可强行组织避灾疏散;负责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区域的交通疏导维护工作,必要时可实施交通管制,做好抢险救灾车辆的交通指挥保障工作;
(8)市民政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临时安置工作,保障避险和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负责做好灾情汇总统计工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因灾死亡人员的善后救助;
(9)市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安排市级突发地质灾害救灾应急资金预算,审查救灾款的分配、投向和效益,负责救灾应急款拨付并对其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10)市国土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群测群防建设,组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与监测,分析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负责及时收集地质灾害情况以及应急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并向相关领导机构报告;承担市地灾防指日常工作;
(11)市环保局:负责因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监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2)市建设局:参与地质灾害调查,负责组织因地质灾害造成房屋损毁情况的调查评估,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负责组织、协调供水、燃气企业保护供水、供气设施免遭损毁;负责组织供水、燃气企业抢修受损设施,保障设施正常运行;指导、监督工程建设中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实施;
(13)市建管局:负责指导、监督工程建设中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实施;负责监督施工企业对工地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制订防灾预案,切实保证在建工程和施工人员安全;
(14)市规划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建设、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的相关基础资料和技术支持;负责加强各类规划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合理选址布局,避开危险区域;负责建设辖区内以数字地理系统为基础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辅助决策系统;
(15)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交通线路的地质灾害防治;负责地质灾害引发的交通线路相关应急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害路段抢修和恢复;负责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时公路应急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
(16)市水利局:负责提供水雨情资料;负责组织水利设施的地质灾害灾情调查、巡查监测、治理;负责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17)市农业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负责指导、监督农业设施建设中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18)市林业局:负责指导、协助因突发地质灾害处置需要开展的采伐、清理林木工作;负责与林业生产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19)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协调紧急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负责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负责做好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并根据需要向灾区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20)市安监局:参与矿山地质灾害的应急救援;根据市地灾防指统一安排,组织技术力量和应急抢险设备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
(21)市旅委:负责组织旅游服务设施的地质灾害灾情调查、巡查监测、治理,监督旅游服务企业对旅游服务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出现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时,负责受灾旅游景区游客的疏散、救治等工作;负责组织受灾旅游区的地质灾害治理;
(22)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联合国土部门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参与重点地质灾害的现场调查;
(23)绍兴电力局:负责及时组织恢复被破坏的供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保证灾区与应急救援用电保障;负责与电力设施建设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
(24)绍兴军分区:负责协调驻绍部队、民兵预备役应急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工作;
(25)武警绍兴市支队:负责组织人员参加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工程抢险等工作;
(26)消防绍兴市支队:负责组织应急抢险,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搜救;负责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火灾进行处置,消除隐患;参与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的抢险救援;
(27)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区域内突发地质灾害防治与应急工作;根据本预案制定区域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负责建立区域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区域内一般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以及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的先期处置和配合应急工作。
(二)办事机构及职责
市地灾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灾防办”)设在市国土局,具体负责市地灾防指日常工作。市地灾防办主任由市国土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和相关的2名负责人担任。市地灾防办主要职责:
1.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负责本预案的修订、管理与应急演练;
2.汇集、上报险情灾情信息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3.提出启动、调整与结束应急响应的建议和应急处置方案;
4.贯彻市地灾防指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区、县(市)和市直开发区地灾防指、市地灾防指成员单位的应急工作;
5.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组织开展对灾害损失及影响的评估,为市地灾防指决策提供依据;
6.起草市地灾防指文件、简报,负责市地灾防指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7.指导各区、县(市)和市直各开发区地灾防指开展业务工作;
8.承担市地灾防指其他日常工作。
(三)县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
负责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根据本预案制订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区、县(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辖区一般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做好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的先期处置和配合工作。
(四)其他应急组织机构
各乡镇(街道)应设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制订辖区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建立防灾制度体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制,明确防灾责任人员和职责,按照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和预案,根据防灾实际需要,做好地质灾害防治与应急工作。行政村(社区)应设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组,具体开展地质灾害防治与应急工作。
三、运行机制
(一)预防与准备
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属地政府(管委会)要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目标与实际需要,在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核实区域内地质灾害点分布及危险程度,明确重点防范范围,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监测和预防责任人。及时修订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操作手册(手册主要包含应急指挥体系组成及联系方式、地质灾害隐患点基本情况及责任人、联系人等内容)。
2.地质灾害防灾检查。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对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三查”制度,即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建设、建管、电力、交通运输、水利、旅游等部门应当加强各自职责范围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检查。
3.落实避险措施。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对已掌握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根据动态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采取排险措施降低受灾风险,制订并公布防灾预案,建设以家庭和单位为基础的防灾单元,推进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有关单位组织下的群众自主分散转移;情况危急时,应强行组织避灾疏散和集中转移。对新发现的灾情和险情,及时划定并公告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并及时发放“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
(二)监测与预警
1.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属地政府(管委会)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组织国土、气象、水利等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预警系统建设,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以及企事业单位应当确定监测员,落实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警职责;确定巡查员,落实不稳定斜坡等重点巡查区的巡查职责。
2.信息收集与分析。国土、水利、气象等部门要加强合作,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资料数据库,实现部门间的数据信息共享。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
3.地质灾害隐患点预警。地质灾害隐患点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和相关单位要落实监测措施,降雨期间监测员要加密监测、加强巡查,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预警,实现快速转移,并上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4.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国土和气象部门联合建立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制度,开展区域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制订《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方案》并实施。
(1)预警级别。市国土局、市气象局负责确定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4个等级,并依次以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①蓝色预警(四级预警):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
②黄色预警(三级预警):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风险较高。提醒地质灾害隐患点、不稳定斜坡附近和地质灾害高、中易发区人员密切关注降雨情况,加强巡查、监测,避免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
③橙色预警(二级预警):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风险高。停止地质灾害隐患点、不稳定斜坡附近的户外作业,落实应急措施,组织抢险队伍,密切注意当地雨情变化,做好受威胁居民转移准备工作;
④红色预警(一级预警):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风险很高。紧急疏散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实施危险区段交通管制,组织人员准备应急抢险。
(2)预警信息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实行统分结合方式,由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统一部署。
①统一发布。在启动防汛或防台Ⅱ级以上应急响应时,按照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监测预警信息格式提供预警内容,由市监测预警中心统一对外发布;
②自行发布。在启动防汛或防台Ⅱ级以上应急响应以外的其他时段,实行国土、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发布内容和方式根据《绍兴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规定,在《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方案》中予以明确。发布形式可利用电视、广播、手机短信、网站等各种手段。
(3)预警支持
①国土部门会同气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平台建设和维护;
②国土部门要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推进以家庭和单位为基础的防灾单元建设,开展地质灾害专业监测工作,发挥预警支持作用;
③气象部门要在地质灾害易发地区、重点巡查区加密雨量观测站,做到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居民点或人员密集区域、泥石流易发区域有雨量观测站或有毗邻雨量观测站,为地质灾害预警提供支持;
④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属地政府(管委会)要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发布渠道发布预警,通过气象信息员、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监测员、巡查员)和有线电视、乡村大喇叭、电子显示屏、农村综合信息服务站等多种形式及时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切实提高报警信息发布时效和覆盖面。
(三)应急处置与救援
1.信息报送
根据《绍兴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防汛防台应急期间,重大突发汛情灾情信息由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统一对外发布。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一个口子、一个标准、第一时间”的要求,加强信息的采集、核对和报送,不得以任何理由迟报、瞒报、漏报。
(1)信息报送内容
信息报送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应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采取的救援措施等。
(2)信息报送时限与要求
1小时报告:凡造成人员伤亡的地质灾害灾情或较大以上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事发地县级国土部门要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速报同级政府和市级国土部门(同级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Ⅳ级以上响应期间,报同级防汛办备案),并速报省国土资源厅;
6小时报告:对于一般级地质灾害险情,以及避免10人(含)以上死亡的成功预报实例,事发地县级国土部门要在接到报告后6小时内速报同级政府和市级国土部门,并速报省国土资源厅;
24小时报告:在完成现场应急调查24小时内,将应急调查报告速报市级国土部门和省国土资源厅。
2.先期处置。受突发地质灾害危害或发生突发地质灾害事件所在地的单位及行政村(社区)应在事发第一时间向所在地政府和国土所报告。
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的所在地政府、村(社区)委会及相关单位应先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组织疏散、抢救受灾群众,并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有关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先期处置,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轻事件危害,控制事态蔓延。
(1)卫生部门立即组织救治伤员;
(2)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旅游等部门对本领域发生的地质灾害,立即组织抢险救援;
(3)国土部门迅速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灾情和险情调查评价、应急监测,并向当地政府(管委会)提出危险区划定建议,为应急处置、工程排险等提供技术支撑;
(4)公安部门、消防部队立即组织人员维护现场秩序,开展应急抢险,配合开展伤员救治和现场调查等工作。
3.应急响应。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根据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的地质灾害事件分级,分别启动相应的I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应急响应启动、调整与结束。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启动、调整与结束,由市地灾防办提出建议,市地灾防指总指挥签署发布指令;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启动、调整与结束,由兼任市地灾防办主任的副总指挥签署发布指令,并报告总指挥。
应急响应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2)I级、Ⅱ级应急响应。发生或发现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或市防汛指挥部发布防汛防台I级响应时,启动突发地质灾害I级应急响应;发生或发现重大突发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或市防汛指挥部发布防汛防台Ⅱ级响应时,启动突发地质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①由总指挥签署响应指令,市地灾防办将指令发至各成员单位,并通知各应急工作组进入应急状态;
②总指挥主持召开紧急会议,分析形势,作出应急行动部署;
防汛防台I级、Ⅱ级应急响应时,市地灾防指调整为市防指地质灾害应急分指挥部,由市防指部署应急行动,分指挥部总指挥、副指挥、地灾防办主任到市防指参会;一名地灾防办副主任和联络员到市防办集中办公;另一名地灾防办副主任负责分指挥部日常运行。
③市地灾防办组织24小时应急值班,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到岗到位24小时带班值守,应急抢险队伍、应急专家组集结待命;
④密切关注雨情,开展3-6小时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滚动预警,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⑤由红色预警区域的县级政府或市直开发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布命令,转移地质灾害隐患点、不稳定斜坡影响范围内群众,对有地质灾害隐患点、不稳定斜坡的交通路段实施交通管制,停止地质灾害隐患点、不稳定斜坡影响范围内公共场所的开放和经营活动;
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地质灾害时,按信息报送要求报市委、市政府,在市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Ⅳ级以上响应期间要报市防汛办备案,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市地灾防指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响应和应急指挥系统,并按照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相关应急工作;总指挥率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指挥现场应急行动;
⑦做好应急工作信息报送,做到每3-6小时一报;
⑧事发地县级政府或市直开发区管委会立即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和应急指挥系统,县级政府或市直开发区管委会相关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协调、指挥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实施应急抢险和先期处置工作;及时向市地灾防办和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险情灾情及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应急处置的后勤保障工作;做好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应急工作。
(3)Ⅲ级应急响应。发生或发现较大突发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或市防汛指挥部发布防汛防台Ⅲ级响应,或发布较大范围红色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时(红色预警区域涉及2个县级行政区以上),启动突发地质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①由兼任市地灾防办主任的副总指挥签署响应指令。市地灾防办将启动应急响应的指令发至市地灾防指各成员单位,并通知各应急工作组作好应急准备;
②市地灾防指副总指挥召开(必要时由总指挥召开)主要成员紧急会议,分析形势,作出应急行动部署,并报告总指挥、通报其他副总指挥;
防汛防台Ⅲ级应急响应时,市地灾防指调整为市防指地质灾害应急分指挥部,由市防指部署应急行动,一名地灾防办副主任和联络员到市防办集中办公;另一名地灾防办副主任负责分指挥部日常运行。
③市地灾防办组织24小时应急值班,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到岗到位24小时带班值守;应急抢险队伍、应急专家组集结待命,做好应急准备;
④密切关注雨情,开展6-12小时地质灾害气象风险滚动预警,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⑤由红色预警区域的县级政府或市直开发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布命令,转移地质灾害隐患点、不稳定斜坡影响范围内群众,对有地质灾害隐患点、不稳定斜坡的交通路段实施交通管制,停止地质灾害隐患点、不稳定斜坡影响范围内公共场所的开放和经营活动;
⑥发生较大突发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按信息报送要求报市委、市政府,在市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Ⅳ级以上响应期间报市防汛办备案,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市地灾防指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响应和应急指挥系统,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副总指挥(必要时总指挥)率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指挥现场应急行动;
⑦做好应急工作信息报送;
⑧事发地县级政府或市直开发区管委会立即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和应急指挥系统,县级政府或市直开发区管委会相关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协调、指挥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实施应急抢险和先期处置工作;及时向市地灾防办和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险情灾情及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应急处置的后勤保障工作;做好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应急工作。
(4)Ⅳ级应急响应。市防汛指挥部发布防汛防台Ⅳ级响应指令,或发布较大范围橙色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时(橙色预警区域涉及2个县级行政区以上),启动突发地质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①由兼任市地灾防办主任的副总指挥签署启动应急响应的指令;市地灾防办将启动应急响应的指令发至市地灾防指各成员单位,并通知各应急工作组做好应急准备;
②市地灾防办作出应急行动部署,并报告总指挥、副总指挥;
③市地灾防办组织24小时应急值班,并通知成员单位、应急专家做好应急准备;
④密切关注雨情,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⑤发生一般地质灾害灾情,有人员伤亡的,按信息报送要求报市委、市政府,在市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Ⅳ级以上响应期间报市防汛办备案,并报省国土资源厅;
⑥一般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由事发地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机构、专家组组织开展应急调查与处置工作,必要时由事发地地灾防办提请市地灾防办派遣应急小分队提供支援。
4.扩大应急。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的,按照《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向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请求发布省级应急响应和省有关方面以及驻绍部队的支援。
5.应急响应结束。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解除应急响应指令,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1)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
(2)应急期间未出现过程性强降雨,市防指结束应急响应;
(3)应急期间出现过程性强降雨,但无灾情、险情报告,市防汛指挥部结束应急响应,降雨结束超过12小时;
(4)应急期间出现过程性强降雨,出现的灾情、险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市防指结束应急响应,降雨结束超过24小时。
(四)灾后处置
1.善后处理。事发地县级政府、市直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扎实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对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因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而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2.隐患排查。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结束后,事发地地灾防办应组织有关单位对灾害发生和影响区域进行隐患排查,确定隐患点,提出防治措施,形成排查报告并报同级政府(管委会),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依据。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的,排查报告应及时上报市地灾防办。
3.恢复重建。市地灾防指各成员单位要根据灾后重建需要,结合各自职责提出重建规划建议。属地政府(管委会)应根据地质灾害灾情、灾后安置和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受灾地区的灾后重建工作。
4.生产自救。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属地政府(管委会)要安抚灾区群众,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确保社会稳定。
5.补偿措施。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或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房屋、土地的,应及时归还,造成缺失或损毁无法归还的,应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偿。
6.总结和评估
(1)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结束10个工作日内,事发地县级政府或市直开发区管委会要及时将应急处置总结报市地灾防办。总结的内容包括:突发地质灾害的基本情况、发生原因与过程、人员伤亡情况、应急处置方案与实施情况等;
(2)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结束后,市地灾防办应根据情况组织相关人员对突发地质灾害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报市地灾防指和市政府。评估报告的内容包括:调查和分析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和发展趋势,评估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发现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或修订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7.奖励。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奖励。
8.责任追究。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9.监督检查。各区、县(市)政府、市直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市地灾防办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上述各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总结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经验和教训。
(五)信息发布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突发地质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具体按照新闻发布的有关规定进行。
四、应急保障
(一)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1.市国土局建立并完善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满足处置突发地质灾害指挥的需要;
2.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逐步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包括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地质灾害隐患点数据库、雨情水情数据库、应急专家库等),确保数据准确,并及时维护更新,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及分析决策提供支持。
(二)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1.应急队伍保障。应急队伍包括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和应急调查队伍:
(1)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由绍兴军分区、武警绍兴市支队、消防绍兴市支队等相关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组成,负责灾害现场的抢险救援及群众转移等工作;
(2)应急调查队伍由市国土局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组成,负责突发地质灾害的灾情调查和监测,并提出应急、排险、防治措施和建议。
加强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应急队伍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2.经费保障。各级政府(管委会)应建立突发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经费应列入突发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
3.交通运输保障。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应建立突发地质灾害现场的运输保障机制,优先安排调运紧急救援物资。
4.医疗卫生保障。卫生部门负责突发地质灾害的伤员救治工作,并建立有效的预防保障措施。
5.治安保障。公安部门和武警部队负责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的治安保障工作。
6.通信与信息传递。各级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单位)和村(社区)要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并确保通讯畅通、有效;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现代信息通信手段,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信息网,实现各部门(单位)间的信息共享;经信部门要会同通信营运企业,采取切实措施确保通信保障。
7.物资保障。县级政府和市直开发区管委会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交通、通信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确保抢险救灾物资供应;加强救灾装备建设,配备专用越野车辆、无线通讯设备、信息传输工具、应急用品、抢险救灾装备等。
8.避灾场所保障。县级政府和市直开发区管委会应组织民政、建设、水利、人防等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防灾预案或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落实公共避灾安置场所和疏散基地。避灾安置场所须经工程质量检验合格。
9.其他应急支援保障。电力部门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供电需求,保障灾区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建设部门会同水务、燃气企业,保护供水、供气等设施免遭损毁,并对供水、燃气事故实施应急抢修。
(三)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地灾防办要确定技术支撑单位,组建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加强地质灾害应急知识和政策法规的宣传学习,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策略和方法咨询,参与防治技术方案的策划、制订和执行。
市地灾防办牵头组织成员单位、技术支撑单位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方法和技术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和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技术研究等工作。
市、县两级地灾防办应准备好野外工作用具,各区、县(市)的1∶10000或1:50000地形图、1:200000地质图以及其他地质灾害图件和文本资料。
五、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
(一)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充分利用网络、广播、影视、报刊等媒体,通过发放宣传手册、制作横幅标语、张挂宣传画等多种形式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科普宣传,把地质灾害知识纳入学校安全教学内容,增强广大干部、学生、群众防灾减灾和遇险自救互救的能力。把地质灾害防灾宣传作为基层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常态化的宣传和普及机制,调动广大干部群众参与地质灾害防治的积极性,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抵御地质灾害的能力。
(二)培训
市地灾防办、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开发区管委会应对应急管理工作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知识和能力培训,内容包括突发地质灾害的预防、控制和治理知识,防治地质灾害的法律、法规,灾情、险情发生时的自救互救常识,地质环境保护常识,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能力拓展等。
(三)应急演练
市、县两级地灾防办要结合工作实际,至少每3年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一次演练。乡镇(街道)、村(社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基层应急预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通过演练发现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
六、附则
(一)名词术语
1.突发地质灾害:指由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性灾害,主要包括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
2.山体崩塌:指陡峭斜坡上的岩体或者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脱离母体,发生崩落、滚动的现象或者过程。
3.滑坡:指斜坡上的土体或者岩体,受降雨、人工切坡等因素影响,在重力作用下,沿着一定的软弱面或者软弱带,整体地或者分散地顺坡向下滑动的地质现象或过程。
4.泥石流:指由于降水在沟谷或山坡上产生的一种挟带大量泥砂、石块、巨砾等固体物质的特殊洪流。
5.地面塌陷:指地表岩体或者土体在自然作用或者人为因素作用下,向下陷落,在地面形成塌陷坑(洞)的一种地质现象。地面塌陷包括岩溶地面塌陷和采空地面塌陷。
6.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地质灾害易发区在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中划定和发布。
7.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本预案有关数量、级别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管理
应急预案管理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执行。
1.预案制订与更新。本预案根据需要,由市国土局负责及时修订。根据本预案,各区、县(市)政府、市直开发区管委会应结合各自实际,制订本区域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市地灾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应制订部门预案,并在应急预案印发的20个工作日内报市国土局备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结合实际,各自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在应急预案印发的20个工作日内报国土部门备案。
2.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由市国土局负责解释。2014年5月15日印发的《绍兴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绍政办发〔2014〕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