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财政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2008/08/05 颁布日期: 2008/08/05
颁布机构: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财政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2008/08/05
颁布日期: 2008/08/05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8〕39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中心(片区、县)支行、银监(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防止基金违纪违规,确保基金安全完整,现就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管理,确保基金应收尽收   (一)强化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险费征收力度,依法按时足额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坚决遏止故意拖欠社会保险费行为,对拖欠的社会保险费要严格按规定加收基金利息,对未按规定完清欠费的单位或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向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安排预算,确保机关、事业单位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加强社会保险执法监督,监察机关对有缴费能力故意拖欠社会保险的国有企业、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和依法缴费的事业单位,要按照《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关于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规定的纪律处分暂行规定》(渝委发〔2005〕3号)追究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行为   严格按规定费率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严禁按协议费率、费基缴纳和违规减免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时提交社会保险费征收和代征计划,每月2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次月的征收计划,每月15日前向代征机构提交当月的代征计划。社会保险费代征机构应于每月底前将当月代收的社会保险费全额划入指定的财政专户,同时将电子代收明细数据返回给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代征计划以及返回的电子代收明细数据参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季度财务报告类别及要求进行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征收和代征计划、税务机关的征收票据应全面、准确反映征收费款的属性和所属期,以确保基金收入的会计核算符合规定。   (三)规范社会保险费申报审核和基数核定业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审核用人单位的缴费申报,严禁基数核定中的违规行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新的最低缴费基数标准及时调整用人单位的应缴费额度及相应的征收计划,并追缴本年内因最低缴费基数调整而少缴的社会保险费。缴费人员在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因劳动关系解除或转移而办理中断缴费时,本人原来月缴费基数低于上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0%的,按上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0%核定当年内中断前的月缴费基数。   (四)及时解缴划转社会保险基金   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和承办社会保险基金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要按规定及时上解(划转)应当上解(划转)的社会保险基金或调剂金,缩短资金在途时间。严禁直接或变相滞留社会保险基金,严禁设立收入过渡账户。   (五)强化和规范社会保险征缴稽核   加大社会保险征缴稽核工作力度,提高缴费基数真实性,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稽核执法行为和后续业务行为,对稽核查出的少缴漏缴社会保险费要责令用人单位如数进行补缴并按规定加收利息。对不按《稽核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补缴的用人单位,要停止该单位职工享受相应的即期型社会保险待遇的资格,同时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予以查处。对稽核期内在岗,单位收到《稽核整改通知书》之前已经离职的少缴、漏缴人员按以下规定处理:单位应缴纳社会保险费部分由用人单位全额补缴,其中收取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账务处理按照《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补缴离职人员在职期间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7〕85号)规定执行;个人应缴纳部分暂缓补缴,但不作欠费处理,其中的漏报人员暂不计算缴费年限;离职人员可到原单位所在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补缴手续,同时计算缴费年限。因参保单位少报人数或职工工资导致劳动者在稽核期内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妥善保存稽核业务资料和单位补缴资料,以作为办理上述离职人员个人补缴和计算缴费年限的依据。   (六)规范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管理   加大欠缴社会保险费追缴力度,有效控制新增欠费,逐步减少历史欠费,降低基金运行风险。规范欠费数据管理,建立欠费数据比对校验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核查欠费数据与业务应收、财务实收之间钩稽关系的正确性,确保各项社会保险欠费数据完整、准确、安全。   规范征收计划变更调整业务程序和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核销程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下达并提交征收机构的征收计划,因用人单位在计划下达前已经破产而未及时申报等原因需要调整的,需报市劳动保障局和市地税局审批。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对无法清偿的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政策予以核销等业务,均应按规定报请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和市地税局审核后再报市政府审批。   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一)医疗、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方式应符合国家和统筹地政府的规定。严禁以现金支取方式向参保个人支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参保人员遗失报销凭证的,凭加盖医院鲜章的原凭证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办理报销手续,医疗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二)强化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核查认证工作,优化改进认证方式,努力提高认证效率,有效防范各类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加强经办业务管理,防止各类投机行为和变相骗保行为。   (三)加强对定点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各类弄虚作假、套取基金的违法行为,防止基金流失。完善购买服务型保险基金的结算标准、结算办法和服务质量评定办法,降低基金不合理支出,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三、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础管理,规范基金经办行为   (一)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控制度,切实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规定和我市的贯彻实施意见,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形成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检验的约束控制机制,防范基金经办的制度风险和人员道德风险。   (二)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必须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基金支出户等专户利息收入要按规定定期划转财政专户。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禁止违反规定多头开设基金银行账户。   (三)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当期预缴、补缴的社会保险费要全额记入当期收入,严禁将实际征收的社会保险费纳入往来账户中核算。社会保险基金必须按规定的科目进行核算,严禁滥用会计科目。破产企业一次性缴纳的退休人员余命医疗费要按《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余命医疗费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全部记入当期待转社会保险费收入并按规定额度逐月分账到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破产企业提前退休人员一次性提取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当期社会保险费收入。   (四)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利息收入的核算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完整。承办社会保险基金业务的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社会保险基金利率规定,足额支付基金利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完整准确核算应收基金存款利息。用人单位或个人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利息不得在“利息收入”科目中核算,应通过“社会保险费收入”科目核算。加强基金债券资产管理,及时兑付到期债券,避免基金利息损失。   (五)规范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代理业务资金的会计核算。凡接受委托,按市政府规定代理发放的各类资金,一律在《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渝财社〔2004〕96号)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其他专户”内过账。收到委托方代发资金时,借:其他专户存款,贷:暂收款;代理发放时,借:暂收款,贷:其他专户存款。   (六)加强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提高系统的适用性和数据质量,确保系统信息准确、可靠。规范系统数据维护程序,确保系统安全。   (七)加强部门之间、经办机构内部各项业务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建立社会保险基金按月对账制度,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基金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确保基金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本通知印发后,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八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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