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关于开展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颁布机构: |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辽宁省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6/02/15 |
颁布日期: |
2016/02/15 |
颁布机构: |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辽宁省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6/02/15 |
颁布日期: |
2016/02/15 |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辽环函〔2016〕31号)
各市及绥中、昌图县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环保部《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1〕48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全面提高我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水平,确保环境安全,省厅决定开展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本次专项检查对象为全省范围内危险废物各级监管重点源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其中,以往年东北督查中心和省厅检查不达标单位、东北督查中心未检查的单位为重点检查单位(名单另行通知)。
二、检查内容
各地要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要求,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2015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开展督查考核。对产废单位,要重点检查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管理计划、申报登记、转移联单、应急预案备案、经营许可证管理、环境监测等各项制度落实情况。对有自有利用处置设施的,督促其严格执行日常环境监测制度,对于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设施,特别是二恶英超标的焚烧设施,依法予以处罚并限期治理。对经营单位,重点核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经营许可证、应急预案和环境监测等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识别标志的设定等情况;同时,对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隐患排查。
三、检查方式
各市开展自查,省厅组织各市采取互检的方式进行抽查。抽查分组及人员名单另行通知。
四、时间安排
自发文之日起至3月7日,各市自查阶段;
2016年3月14日起,省厅对各市进行抽查。
五、工作要求
(一)各市要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确定检查重点,对辖区内相关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建立检查档案,完善一企一档。要确保对各级监管重点源的总抽查率不低于30%,其中,对国家和省级监管重点源要保证50%以上的抽查率,对列入重点检查单位名单的单位以及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要逐家检查。
(二)严格执法,强化监督。要对各单位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和处置利用各环节逐一核实,认真排查。发现问题和隐患,要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对无证经营、非法转移和倾倒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一经发现,要依法处罚,并及时上报省厅。
请各市将检查总结于2016年3月7日前上报省厅。
联系人:武伟男
电 话:024-62788708
传 真:024-62788709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