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

颁布机构: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辽宁省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6/02/17 颁布日期: 2016/02/17
颁布机构: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辽宁省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6/02/17
颁布日期: 2016/02/17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环函〔2016〕36号) 各市环保局、发改委,省电力公司,各有关企业:   现将环境保护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快我省现役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严格按照国家“提速扩围”要求,在2017年底前,30万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发电机组、10万千瓦及以上自备燃煤发电机组(暂不含W型火焰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全部完成改造任务。   二、加快实施现役燃煤机组节能改造和老旧机组淘汰。对经整改仍不能符合能耗、环保、质量、安全要求的,由省环保厅会同省发改委组织相关市政府予以淘汰关停。列入淘汰方案的已达到现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组不再要求实施改造。   三、严格落实国家电价补贴政策。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机组,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监测后,向省环保厅提出验收申请,对符合《关于做好煤电机组达到燃机排放水平环保改造示范项目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2015〕60号)关于手工监测和在线监测要求的,且在线监控数据超低排放达标率稳定在80%以上的,享受电价补贴政策支持。省环保厅每一季度开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上一季度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情况进行核查,并根据上季度在线监控数据及监督性监测报告向省电力公司出具核查报告,抄送省物价局。待国家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出台后,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执行。   四、加强环境监管。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强化日常督查和执法检查,切实落实排污费激励政策,推动企业加快治理改造,对污染物排放不达标、弄虚作假、篡改数据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五、各市环保局会同发改委组织有关企业根据生产实际,抓紧制定超低排放、节能改造方案或淘汰计划,明确工作节点和完成时限,于3月15日前将整体工作计划报送省环保厅、省发改委。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环保厅 总量控制处 胡国生   024-62788579  lnhbzlc@126.com   省发改委 能源处 宋阳   024- 86901229  18802487000@163.com   附件:《关于印发<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4号)(略)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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