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技术管理规定
颁布机构: |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福州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6/03/18 |
颁布日期: |
2016/02/18 |
颁布机构: |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福州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6/03/18 |
颁布日期: |
2016/02/18 |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
(榕建质安[2016]34号)
福州市地铁公司、福州市轨道交通各有关单位,各施工企业:
为加强福州市轨道交通建设施工现场围挡的技术标准,规范围挡管理,保证围挡使用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188-2009)、《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JGJ146-2013)、《福建省市政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福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导则》等有关规定,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市建委制定了《福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技术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福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技术管理规定》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2月18日
附件
福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技术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州市轨道交通建设施工现场围挡的技术标准,规范围挡管理,保证其使用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188-2009)、《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JGJ146-2013)、《福建省市政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福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导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工地范围内的围挡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维护、监管等。
本规定所指的围挡是指为了将建设施工现场与外部环境隔离开来,使施工现场成为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所采取的安全隔离措施,包括采用各种材料砌筑的墙体及采用各种成型板材构成的硬质维护体等,且现场使用时间在30天以上的;建设施工现场使用时间不超过30天的临时围挡按照《福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导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建设单位(业主)负责围挡方案统一规划设计,并加强围挡的过程管理,敦促围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各自职责;施工单位负责围挡实施、使用、维护、拆除,对围挡质量、安全负责;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围挡的施工、验收、使用、维护、拆除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发现安全隐患应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建设(业主)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设(业主)、监理单位应开展定时巡检,督促施工单位保障围挡使用安全;各参建单位依法承担安全责任。
二、围挡设计
第四条 围挡设计应充分考虑周边环境及交通疏解条件,若基坑边与围挡之间距离不能满足安全要求时,设计及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的技术保护措施。
第五条 设计单位应结合经过专项论证并通过职能部门审核的管线迁改、绿化移植、征地拆迁与交通导改方案进行围挡方案专项设计。
第六条 围挡应根据轨道交通工程具体工法分期进行,一个站点(片区)围占翻转次数原则上不应超过4次;围挡总体线型平顺,确保行车视觉顺畅,周边围占区域必须满足20km/h的行车视距要求,拐角处要采取相应措施。
第七条 围挡结构设计要按照承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外荷载要考虑风压及汽车撞击力作用;汽车撞击荷载无法满足时要在基坑周边采取硬隔离或警示等措施。
第八条 为了综合考虑施工场地限制、安全、环保、节能因素,鼓励围挡基础采用预制做法,预制围挡基础应考虑制作、运输、安装、使用、维护等过程中不利因素。
第九条 围挡应沿着工地四周连续设置,整体密闭;原则上一个施工现场只设置一个主要出入口;有设置出入口必须配备净车出场设施。
第十条 围挡及围挡内材料、设备、临时建构筑物不准占用测量标志及各种管线检查井。
第十一条 围挡范围要根据施工需求确定,同时要考虑具体路况;围挡内不得设置生活区,但应设置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场所。
第十二条 围挡后破坏原路面排水体系的,应在围挡内设置排水沟的,围挡基础每隔2m要设置一道直径10cm的排水孔,将围挡外道路区域积水引入围挡内排水沟;严禁围挡内施工污水流入周边道路及雨水排水体系。
第十三条 围挡高度应不小于2.5m。
第十四条 围挡外观应体现绿色、环保、文化等特色,尽量与周边环境协调。围挡上除了张贴公益广告、文化及安全宣传内容外,不得做任何商业广告宣传。
第十五条 交通繁忙、道路狭小路段,围挡内应设置单边通行条件且满足抢险需求。
第十六条 围挡使用的材料应保证围挡牢固、整齐、美观,宜采用组合型围挡;组合型围挡由墙身和基础构成,墙身采用夹心彩钢板;围挡基础高度应统一,有通车路段处的基础表面应刷黑黄相间警示色。
第十七条 组合型围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高度超过1.5m时,宜设置斜撑,斜撑与水平地面的夹角宜为450,设计时应考虑平常斜撑对施工影响;
2、立柱的间距不宜大于3.6m;
3、横梁与立柱之间应采用螺栓可靠连接;
围挡采用砌体基础的,砌体高度应为50cm,砌体厚度不小于20cm,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的规定。
第十八条 遇斑马线处或距离交通路口20m范围内设置施工围挡的,围挡基础以上部分应采用通透性材料,且在前后一个路口设置交通警示标示。在端头迎车方向及拐弯折转处围挡,顶部明显位置应设置闪烁式LED警示灯及交通引导标示。采用镂空围挡时要防止施工泥浆溅入围挡外路面。
第十九条 围挡两端应设置告示牌,告示牌的标准及内容见《福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导则》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围挡要求顶部平直,迎车面要设置红色警示灯,灯距按照柱距确定,灯光亮度符合要求,夜间施工时必须开启警示灯。围挡应严格按照经交警部门批复的交通组织设计方案布置施工警示标示、反光诱导标志、调流标示等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围挡上方须设置喷淋设施且喷射朝向工地一侧,喷淋设施要求及标准见《福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导则》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主体围挡内应设置面积不小于20m2监控室,安装满足监控整个围挡区域数量的监控视频探头。
三、围挡施工
第二十三条 围挡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技术及安全交底,报监理单位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围挡实施前,施工单位应核实现场施工条件,征地拆迁、管线迁改、绿化移植工作已先行完成,涉及的临时便道已按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定标准施工完毕,落实所有开工条件后再进行现场围挡,改变方案应重新征得职能部门同意,不得盲目提前围挡,围挡后应立即组织施工。
第二十五条 围挡实施前要进行宣传,在重点部位、重点作业面设置明显、醒目的告示牌、标语等,在围占路口前后150m处设置警示标志;所有告示牌、标志牌等均采用交通标志专用反光膜(反光漆)。
第二十六条 围挡前应进行现场放样,直线段每10m一个点位,曲线段每1~2m一个点位。
第二十七条 在深基坑周边、堤岸边、陡坡边、湖溏边围挡,必须设置相应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施工前围挡材料在道路上堆放时,在作业地点安放反光警示、调流标志,并派有专人现场协助交警维持交通秩序,保证机动车辆及行人通行。
第二十九条 围挡施作时,施工人员身穿荧光服,配置其他必需安全防护品;现场应有专门人员巡视,确保施工人员人身安全。
第三十条 组合型围挡骨架及支撑架采用方钢或角铁,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应规范要求,焊接质量满足规范要求,骨架安装牢靠,板材和骨架之间无松动迹象。
第三十一条 组合型围挡要保证板材安装平整度,板缝之间无明显间隙。
第三十二条 组合型围挡板安装时,禁止晃动、打颤,防止钢筋立柱变形和伤人现象出现;骨架焊接安装时,不得将工具、焊条等物品随意放在骨架上;暂停施工或离开时,应检查骨架上有无易滑落物品。
第三十三条 特殊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管理、安全教育以及安全技能培训。
第三十四条 施工现场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对施工现场的剩余材料,应及时清理或回收。
第三十五条 围挡拆除应经相关部门同意;围挡拆除后场地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原状恢复;拆除及场地恢复过程中应由专人负责。
四、围挡验收
第三十六条 围挡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装单位进行,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围挡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应由接收单位与原使用单位共同检查验收,并办理验收交接手续。
周转利用的围挡,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对达不到使用安全要求的,应重新制订方案进行修补或重建。
第三十七条 围挡验收应按照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实施,相关资料及验收证明文件应归类存档。
五、围挡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八条 围挡不得用于挡土、承重,不得倚靠围挡堆物、堆料,堆场离围挡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m;不得利用围挡作为临时工棚、食堂、卫生间的墙面。
第三十九条 不得在围挡上乱拉电线、乱挂物品、乱涂乱画、乱贴商业广告,确保围挡面整洁。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要对围挡周边排水体系定期巡检及维护,确保周边排水通畅。
第四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围挡的使用负总责,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编制防汛及抗台风等应急预案,在遭遇灾害性天气时,按照应急响应等级要求,及时组织人员撤离,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对依法分包的应在承包合同中明确相关管理条款和各自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定期对围挡巡检,发现存在开裂、沉降、倾斜等险情的,应立即采取相应加固或拆除措施;同时在使用过程中应加强对围挡与周边交通安全设施维护及更新,确保其完好、整洁;遭遇台风、暴风雨等恶劣天气必须进行重点检查并及时做好加固工作。
六、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各级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建设工程围挡实施、使用、维护、拆除等方面的安全监管。
第四十四条 围挡作为安全文明施工的重要组成内容及城市建设环境整治的主要内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定期有针对性地对轨道交通施工围挡进行抽查和督查,确保城市环境整洁美观及围挡使用安全。
七、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30日开始施行,有效期为5年,最终解释权归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