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关于做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安徽省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6/02/26 颁布日期: 2016/02/26
颁布机构: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安徽省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6/02/26
颁布日期: 2016/02/26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科〔2016〕3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房地产管理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房地产管理局:   为推动绿色建筑健康发展,进一步做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建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15〕53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衡量绿色建筑项目质量的重要标杆,也是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重要抓手。截止目前,我省已有86个项目通过绿色建筑星级评价标识,总建筑面积达1400多万平方米,发挥了重要的示范引领作用。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高度重视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积极引导鼓励本地区有条件的项目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加快提升本地区绿色建筑项目水平。   二、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建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15〕53号)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不再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进行统一公示、公告、颁发证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管理全省范围内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并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进行统一公示、公告、颁发证书,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申报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初审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机构评定。   三、新修订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已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2015年1月1日后通过施工图审查的项目按照新国标进行评价。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各地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联系。   联系人: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朱 力 0551-62871529   魏 放 0551-63492966(兼传真)   邮 箱:ahjskjc@126.com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建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15〕53号)(略)   201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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