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修正议定书》附则修正案《防污公约》附则VI修正案(对第2和第13条及国际防止空气污染(IAPP)证书附件的修正)
颁布机构: |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国际条约公约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6/03/01 |
颁布日期: |
2014/10/17 |
颁布机构: |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国际条约公约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6/03/01 |
颁布日期: |
2014/10/17 |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修正议定书》附则修正案《防污公约》附则VI修正案(对第2和第13条及国际防止空气污染(IAPP)证书附件的修正)
(第MEPC.258(67)号决议 2014年10月17日通过)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38(a)条关于防止和控制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赋予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能,
注意到《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称《1973年公约》)第16条,《<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以下称《1978年议定书》)第VI条和《<经1978 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 年议定书》(以下称《1997 年议定书》)第4 条共同规定的《1997 年议定书》的修正程序和赋予本组织相关机构审议并通过经《1978 年议定书》和《1997 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 年公约》修正案的职能,
还注意到《1997 年议定书》将“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纳入了《1973年公约》,
进一步注意到以第MEPC.176(58)号决议通过的经修订的附则VI已于2010年7月1日生效,
审议了关于完全使用气体燃料的发动机的经修订的附则VI修正草案,
1 按照《1973 年公约》第16(2)(d)条,通过《防污公约》附则VI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
2 按照《1973 年公约》第16(2)(f)(iii)条,决定该修正案于2015年9月1日须视为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缔约国或拥有商船合计吨位数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数50%的缔约国通知本组织反对该修正案;
3 提请各缔约国注意,按照《1973年公约》第16(2)(g)(ii)条,所述修正案须在按上述第2段被接受后,于2016年3月1日生效。
4 要求秘书长按照《1973年公约》第16(2)(e)条,将本决议及其附件中所含修正案文本的核准无误副本发送给所有经《1978年议定书》和《1997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公约》缔约国;
5 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发送给非经《1978年议定书》和《1997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公约》缔约国的本组织会员。
附件
《防污公约》附则VI修正案
(对第2和第13条及附录1的修正)
《防污公约》附则VI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第1章
总则
第2条
定义
1 本条第9 款中“燃油”的定义由以下定义替代:
“燃油系指为船舶推进或运转而向船上供给用于燃烧的任何燃料,包括气体燃料、馏分燃油和残余燃油。”
2 本条第14 款中“船用柴油机”的定义由下列定义替代:
“船用燃油机系指本附则第13 条所适用的以液体或双燃料运行的任何往复式内燃机,包括增压/复合系统(如适用)。此外,2016年3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上安装的气体燃料发动机或在该日期或以后安装的新增气体燃料发动机或非完全相同的替代气体燃料发动机也视为船用柴油机。”
第3章
船舶排放控制要求
第13条
氮氧化物(NOx)
3 本条第7.3 款由下列替代:
“7.3 对于在1990 年1月1日或以后但在2000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上安装的输出功率超过5,000 kW、每缸排量在90 升或以上的船用柴油机,其《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对于适用本条7.1 的船用柴油机,须按下列情况之一予以标明:
.1 已按照本条第7.1.1 段应用经认可的方法;
.2 已按照本条第7.1.2 段对发动机予以核准;
.3 按照本条7.2 所述,尚无可商业获得的经认可方法;或
.4 经认可方法不适用。”
附录I
国际防止空气污染(IAPP)证书格式(第8条)
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IAPP证书)补页
4 与第1.4 段相关的脚注由下列脚注替代:
“* 仅就2016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经特殊设计并仅用于娱乐目的、根据第13.5.2.1 条或第13.5.2.3 条不适用于第13.5.1.1 条规定的NOx排放限值的船舶填写。”
5 第2.2.1 段由下列替代:
“2.2.1 船上安装的下列船用柴油机符合第13 条所示要求:
6 第2.5 段由下列替代:
“2.5 船上焚烧(第16条)
该船装有1台焚烧炉:
.1 2000 年1月1日或以后安装,符合:
.1 经修正的第MEPC.76(40)号决议* □
.2 第MEPC.244(66)号决议□
.2 2000 年1月1日以前安装,符合:
.1 经修正的第MEPC.59(33)号决议** □
.2 经修正的第MEPC.76(40)号决议* □”
——————————
* 经第MEPC.93(45)号决议修正。
** 经第MEPC.92(45)号决议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