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修正案(《防污公约》附则I修正案(对第43条的修正))
颁布机构: |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国际条约公约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6/03/01 |
颁布日期: |
2014/10/17 |
颁布机构: |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国际条约公约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6/03/01 |
颁布日期: |
2014/10/17 |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修正案(《防污公约》附则I 修正案(对第43条的修正))
(第MEPC.256(67)号决议 2014年10月17日通过)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38(a)条关于防止和控制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赋予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能,
注意到《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称《1973年公约》)第16条和《<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以下称《1978年议定书》)第VI条共同规定的《1978年议定书》的修正程序和赋予本组织相关机构审议并通过《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公约>》(以下称《防污公约》)修正案的职能,审议了关于在南极区域营运的船舶载运重级别油作为压载的防污公约附则I的建议修正案,
1 按照《1973年公约》第16(2)(d)条,通过《防污公约》附则I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
2 按照《1973年公约》第16(2)(f)(iii)条,决定该修正案于2015年9月1日须视为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缔约国或拥有商船合计吨位数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数50%的缔约国通知本组织反对该修正案;
3 提请各缔约国注意,按照《1973 年公约》第16(2)(g)(ii)条,所述修正案须在按上述第2款被接受后,于2016年3月1日生效。
4 要求秘书长按照《1973年公约》第16(2)(e)条,将本决议及其附件中的修正案文本的核准无误副本发送给所有《防污公约》缔约国;
5 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发送给非《防污公约》缔约国的本组织会员。
附件
《防污公约》附则I 修正案
(对第43条的修正)
附则I
防止油类污染规则
第9章
南极区域使用或载运油类的特殊要求
第43条
南极区域使用或载运油类的特殊要求
第1 款首段中,在“作为货物散装运输”后插入文字“,用作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