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加强煤矿采空区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矿山安全
生效日期: 2016/01/19 颁布日期: 2016/01/19
颁布机构: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矿山安全
生效日期: 2016/01/19
颁布日期: 2016/01/19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采空区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 (煤安监行管〔2016〕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近期,个别非煤矿山发生采空区大面积坍塌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损失严重、教训深刻。鉴于各地因煤炭开采遗留下大量的井下采空区和地面沉陷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为严防引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促企业加强安全防范。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管,依法严厉打击煤矿超层越界、开采保安煤柱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煤矿企业在允许开采范围内组织生产。同时督促煤矿企业在回采前,开展影响范围分析,对开采影响范围内建筑物,提前采取加固或搬迁等措施。   二、加强煤矿采空区安全管理。督促煤矿企业加强回采过程中采空区顶板管理,对于坚硬难冒落顶板,应采取强制放顶措施,防止大面积悬空采空区顶板突然坍塌引发伤亡事故。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煤矿,应建立采空区自然发火监测监控系统,并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防止采空区发火。   三、开展采煤沉陷影响区建筑物排查。督促煤矿企业对采煤沉陷影响范围内的地表建筑物开展全面调查,进行建筑物损害情况等级评定,并登记造册。对已存在危险、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的地表建筑物,应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各地区要对煤矿企业排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处置或依据职责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四、实时监测采煤沉陷区内地表水体变化情况。要督促煤矿企业全面掌握采煤沉陷区地表水体分布情况,一旦出现水位明显下降等情况,要立即研判是否与采空区导通,严防引发矿井透水事故。同时,要加强沉陷区地表裂隙变化情况监测,防止雨季地表水从裂隙进入矿井,发生淹井事故。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本通知印发至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并督促抓好落实。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1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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