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8/03/07 颁布日期: 2008/03/07
颁布机构: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8/03/07
颁布日期: 2008/03/07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渝环发〔2008〕38号) 各区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各有关单位:   对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是促进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减少污染排放强度和减轻环境风险的一项重要措施,是适应环境保护工作实现三个历史性转变的一项重要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6号令)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5〕15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确定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没有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大并对环境质量影响严重的企业应当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二)市环保局根据工作需要每年确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重点,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按照工作重点上报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建议名单,市环保局审查后确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名单,并在媒体上公布。   二、审核工作的开展   (一)企业要在强制性清洁生产名单公布1个月内向公众公示产污排污状况,制定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将工作计划和产污排污状况的公示资料一并上报市环保局,并抄送所在区县(自治县)环保局。   (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必须委托具有清洁生产审核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审核机构)承担审核工作,并在名单公布45个工作日内报送合同复印件等资料。   (三)审核机构与企业签订合同后,要严格按照清洁生产审核的步骤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审核步骤包括审核准备、预审核、审核、方案的产生和筛选、可行性分析、方案的实施、持续清洁生产等。在审核准备阶段,要有宣贯工作的图件资料;在预审核阶段,要全面了解和阐述企业的产排污状况、生产工艺流程、企业污染治理状况、清洁生产水平与国内外同行业的比较,并确定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环节或工艺;在审核阶段,针对审核重点环节或工艺提出无低费方案和中/高费方案。   (四)在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审核机构要会同企业在开展审核前和本轮审核后对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物耗能耗、物料进出口数量等各项基础数据、指标进行监测或通过物料平衡进行计算,全面分析审核重点的物料平衡,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在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后的环境和经济效益。   (五)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后要形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审核报告内容及格式按照前言、审核准备、预审核、审核、方案的产生和筛选、可行性分析、方案实施、持续清洁生产和结论等顺序按章节编写,并附单位资质和项目负责人、章节负责人签名表,项目负责人由具有高级职称并经国家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人员担任。在形成报告的过程中,不得将审核工作开始前已经实施完成的项目作为本轮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的中/高费方案,不能将其纳入清洁生产审核环境和经济效益分析。   三、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评审验收   (一)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制完成后,被审核企业将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1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1式3份)报市环保局申请验收。市环保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清洁生产评审咨询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形成专家组意见。评审机构在评审会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评审意见反馈被审核企业,并报送市环保局。   (二)被审核企业会同审核机构在专家评审会后1个月内完成修改,并按照市环保局规定的格式形成最终报告(1式3份)和电子件,报市环保局接件大厅。市环保局接件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审批的决定,并告之被审核企业和审核机构。   (三)专家评审会上,各参会专家和环保局参会人员对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进行现场评分,并当场宣布。现场评分结果作为考核审核机构的依据之一。   四、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监督管理   (一)对于没有按时上报审核计划、没有按时公布产排污状况或没有按时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企业,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二)对于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对审核报告中未实施的中/高费可以向环保等部门申请资金支持。   (三)清洁生产审核结果与环境管理相结合。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将作为企业申请上市和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国家和市级污染治理资金补助以及创建环境友好企业的重要条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提出的清洁生产目标作为企业污染减排、排污申报、排污许可证核发的重要依据。   五、审核机构的管理   (一)审核机构必须取得清洁生产审核资质,并到市环保局备案。   (二)市环保局每年将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优秀报告的评选工作,并予以通报。对当年有2个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被通报为较差的审核机构,暂停1年的清洁生产审核业务并限期整改。对当年有3个以上(含3个)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被通报为较差的审核机构,暂停2年的清洁生产审核业务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清洁生产审核资质。对于连续2年内未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业务的审核机构,取消其清洁生产审核资质。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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