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危险废物运输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马鞍山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5/12/31 颁布日期: 2015/12/31
颁布机构: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马鞍山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5/12/31
颁布日期: 2015/12/31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危险废物运输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马政办〔2015〕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马鞍山市危险废物运输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12月31日   马鞍山市危险废物运输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危险废物运输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机制,提高应急能力,确保能够快速响应、有序行动、高效处置、降低危害,实现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保障环境安全的目的,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5)《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6)《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7)《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8)《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1.3 应急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2)属地管辖、快速响应;   (3)统一领导、分类管理;   (4)消除隐患、保护环境。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辖区内危险废物运输突发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置。   危险废物运输突发环境事故是指危险废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人为、技术或设备等原因而引发的交通事故,导致危险废物抛洒、泄漏、燃烧、爆炸等,可能对环境造成较重污染后果的行为。   1.5 危险废物运输类别划分。 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危险废物运输按三个类别分类管理:   (1)感染性废物:如医疗废物等。   (2)高危危险废物:如强腐蚀性废物、剧毒废物、低中闪点易燃液体废物、易燃固体、易于自燃、遇湿易燃的废物、氧化性和有机过氧化物类废物等。   (3)普通危险废物:除(1)、(2)类之外但已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之中的危险废物。 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市危险废物运输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1.1 市危险废物运输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   成立马鞍山市危险废物运输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环保局主要负责同志及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副指挥长,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支队及事发地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同志为成员。   2.1.2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做出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协调实施应急处置行动;   (3)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行动进展情况;   (4)督查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情况。   2.1.3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环保局:在发生事故时负责对危险废物的性质特征进行分析,为实施安全救援与防止污染扩散提供详实依据;组织对事故现场被污染的土壤、水源、空气等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及时准确地研判事故对环境破坏程度;组织对危险废物泄漏可能诱发次生环境污染事故的防控工作;参与危险废物运输突发环境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协助卫生计生、消防等部门营救受伤人员,组织疏导和撤离危险区域内的无关人员;根据相关指令,结合事故现场情况,设置警戒区,严格管制进出事故现场的人员和车辆,维护社会治安;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肇事者及相关嫌疑人;负责事故涉及路段的交通管制工作,采取积极分流措施,避免次生事故发生;组织开展危险废物运输突发环境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协同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危险废物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应急运输车辆,为应急救援物资、疏散人员提供道路运输保障;参与危险废物运输突发环境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做好卫生防护指导,组织实施受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卫生防疫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根据危险废物类别,协调有关部门及企业提供各类应急装备器材;提出安全处置措施,解决救援过程中安全方面专业技术性问题;对妥善处置事故车辆与危险废物包装容器提供专业指导;参与危险废物运输突发环境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水利局:当事故造成水体污染时,负责污染源的截流,协助进行水环境污染治理;及时提供有关水文资料,参与开展事故造成的地表水、地下水污染情况调查和评价;做好事故影响地区群众生活用水工作。   市气象局:及时、准确提供发生突发事故区域的气象资料。   事发地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故的应急救援的协调工作;组织应急物资的调度;做好救济物资发放、危险区域内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等;参与危险废物运输突发环境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消防支队:负责实施现场抢险救灾,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将事故伤者转移到危险区域以外;根据危险废物特性分析,采取正确的措施有效控制事故灾害的蔓延,直至完全控制灾情。   2.2 应急指挥部内设机构组成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内设机构包括: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办事机构)与应急处置组、环境应急组、调查处理组(3个工作小组),共4个内设机构,其组成和职责如下:   2.2.1 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办公室是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分管负责同志兼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   (1)负责市危险废物运输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在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具体工作;   (3)督查危险废物运输企业应急预案制定情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4)做好消除环境污染的善后工作;   (5)及时准确发布危险废物运输事故环境应急处置相关信息;   (6)建立危险废物运输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   (7)负责危险废物运输突发环境事故的预防工作;   (8)做好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2.2 应急处置组。   组长单位:市消防支队。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环保局、事发地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主要职责:   (1)迅速调动应急队伍,控制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   (2)根据应急指挥部指令,采取科学有效措施,防止发生泄漏、爆炸、燃烧等次生、衍生灾害;   (3)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4)负责事故现场清理、洗消工作;   (5)负责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做好卫生防护指导,组织实施感染性废物污染地区的卫生防疫工作。   (6)负责人员安全撤离污染区域。   2.2.3 环境应急组。   组长单位:市环保局。   成员单位:市气象局、市水利局。   主要职责:   (1)即时开展应急监测,确定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的污染区域和严重程度;   (2)组织开展事故造成的环境次生污染的防控工作;   (3)即时提供气象等相关信息并作出分析判断;   (4)对发生在桥梁、水上的环境污染事故,及时对泄漏的污染源进行拦截,根据相关水文资料,明确该水域附近饮用水源取水口的位置,预测泄漏的污染源对取水口的影响,开展水环境污染预测、监测和评价工作;   (5)会同专家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和善后处理措施。   2.2.4 调查处理组。   组长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监察局、事发地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主要职责:   (1)开展事故勘察、取证、分析和定性工作;   (2)查明事故原因,作出处理决定,追究相关责任;   (3)完成应急指挥部和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3 事故预防。   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危险废物运输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公安、消防、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水利、卫生计生等有关监管部门参加危险废物运输联席会议,定期通报危险废物运输管理情况。   加强职责部门的监管职责,有效预防危险废物运输环境事故。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危险废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危险废物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及道路运输证管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管理,规范危险废物运输市场秩序;加强途经水库、水源地及河流等重要路段安全设施建设,健全警告警示限速标志、减速带、标线及防撞护栏、护墩、护坪、护墙、避险车道,实施公路安保工程和事故多发路段整治工程。水利部门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在城乡水源地、水库、河流等水环境敏感区域内的公路设立警示标志。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危险废物日常监管,转移审批与转移联单的核准,收集并建立常见危险废物的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处置措施信息库。 4 应急启动。   4.1 事故报告。 突发环境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危险废物运输突发环境事故后,无论级别大小,都应当在第一时间内向所在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报告,同时向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等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现场调查。   事发地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初步核实事故性质及危害程度,并第一时间报告市委市政府,对于较大及以上级别的突发环境事故电话上报时间不超过40分钟。同时按照《马鞍山市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履行事故报告程序,书面信息须在接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上报。   事故报告联系电话:12345(市政府便民电话)、110(公安)、12369(环保)。   4.2 启动预案。 相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程序进行事故报告,并由应急指挥部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发生医疗废物等感染性废物和高危危险废物运输突发环境事故时,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发生普通危险废物运输突发环境事故时,视情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4.3 应急响应。   4.3.1 指挥协调。   应急指令下达后,各工作小组的应急人员迅速集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形成指挥力量和应急力量。根据危险废物的种类性质以及现场情况,研究制定处置方案,下达应急处置行动指令。   4.3.2 应急处置。   应急处置队伍应采取科学、安全、有效的措施,迅速调运物资设备,将抛洒、泄漏的危险废物进行分类收集,防止发生爆炸、燃烧等次生、衍生灾害。   4.3.3 应急监测。   根据指令,立即确定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以最快的速度提供监测数据、气象信息和水文资料,为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水体或饮用水源受到污染的,应及时报告市政府,由市政府作出停止使用水体功能或停止供水的决定,并向社会发布信息。同时按照规定上报和通报。   4.3.4 消除污染。   对污染现场进行清理,危险废物以及受到污染的土壤可送交马鞍山市危险废物处置中心贮存或处置。   前期现场清理工作由应急人员实施,后期现场清理及生态修复工作由事故责任单位和(或)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负责实施,市环保局现场监督指导。特殊情况下,市环保局可以指定相关单位负责此项工作,所发生的费用按照法律规定由事故责任单位和(或)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支付。   4.3.5 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事故中发生人员伤亡情况,立即组织医疗救护工作。事故中涉及感染性废物的,应组织对受污区域实施卫生防疫。   4.3.6 交通管制和组织疏散。   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   如果有易挥发的危险化学品泄漏时,应预测大气环境污染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必要时应组织疏散,立即确定疏散地点,紧急组织群众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选择安全撤离路线逆风向疏散地集中。 5 应急终止。   5.1 应急终止条件。 当事故现场得到控制,污染危害已被消除后,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队伍撤离现场。   5.2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撤离群众返还,同时做好宣传工作,告知注意事项。   (2)进一步消除事故现场及受影响区域的污染危害。   (3)分析总结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4)查明事故原因,作出处理决定,追究相关责任。   (5)宣布应急终止,发布事故处置工作有关信息。   (6)完成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器材。 包括应急仪器设备、防护用品、指挥通信器材、消除去污器材等。对于可多次使用的设备器材,应采取随用随保养,保持其良好的技术性能;对于一次性消耗物资器材,应采取定量储存、定期更换的方式,确保其数量和质量。   6.2 应急培训。 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应急知识、技术和方案的培训,安排应急人员参加环保部、省环保厅组织的培训,同时对本市基层的应急人员和相关企业的有关人员开展培训,增强应急能力。   6.3 应急演练。 每3年至少组织演练1次。根据危险废物种类、性质、转移运输情况编制演练方案,开展单项或多项演练,检验应急准备状况和响应能力,找出存在的不足,及时进行完善。   6.4 应急能力维持。 应急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充分发挥赔偿资金、处置资金、保险资金在经济补偿、消除污染和生态恢复方面的作用。 7 其它。   本预案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危险废物运输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马政办〔2015〕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马鞍山市危险废物运输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12月31日   马鞍山市危险废物运输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危险废物运输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机制,提高应急能力,确保能够快速响应、有序行动、高效处置、降低危害,实现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保障环境安全的目的,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5)《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6)《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7)《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8)《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1.3 应急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2)属地管辖、快速响应;   (3)统一领导、分类管理;   (4)消除隐患、保护环境。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辖区内危险废物运输突发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置。   危险废物运输突发环境事故是指危险废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人为、技术或设备等原因而引发的交通事故,导致危险废物抛洒、泄漏、燃烧、爆炸等,可能对环境造成较重污染后果的行为。   1.5 危险废物运输类别划分。 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危险废物运输按三个类别分类管理:   (1)感染性废物:如医疗废物等。   (2)高危危险废物:如强腐蚀性废物、剧毒废物、低中闪点易燃液体废物、易燃固体、易于自燃、遇湿易燃的废物、氧化性和有机过氧化物类废物等。   (3)普通危险废物:除(1)、(2)类之外但已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之中的危险废物。 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市危险废物运输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1.1 市危险废物运输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   成立马鞍山市危险废物运输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环保局主要负责同志及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副指挥长,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支队及事发地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同志为成员。   2.1.2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做出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协调实施应急处置行动;   (3)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行动进展情况;   (4)督查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情况。   2.1.3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环保局:在发生事故时负责对危险废物的性质特征进行分析,为实施安全救援与防止污染扩散提供详实依据;组织对事故现场被污染的土壤、水源、空气等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及时准确地研判事故对环境破坏程度;组织对危险废物泄漏可能诱发次生环境污染事故的防控工作;参与危险废物运输突发环境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协助卫生计生、消防等部门营救受伤人员,组织疏导和撤离危险区域内的无关人员;根据相关指令,结合事故现场情况,设置警戒区,严格管制进出事故现场的人员和车辆,维护社会治安;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肇事者及相关嫌疑人;负责事故涉及路段的交通管制工作,采取积极分流措施,避免次生事故发生;组织开展危险废物运输突发环境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协同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危险废物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应急运输车辆,为应急救援物资、疏散人员提供道路运输保障;参与危险废物运输突发环境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做好卫生防护指导,组织实施受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卫生防疫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根据危险废物类别,协调有关部门及企业提供各类应急装备器材;提出安全处置措施,解决救援过程中安全方面专业技术性问题;对妥善处置事故车辆与危险废物包装容器提供专业指导;参与危险废物运输突发环境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水利局:当事故造成水体污染时,负责污染源的截流,协助进行水环境污染治理;及时提供有关水文资料,参与开展事故造成的地表水、地下水污染情况调查和评价;做好事故影响地区群众生活用水工作。   市气象局:及时、准确提供发生突发事故区域的气象资料。   事发地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故的应急救援的协调工作;组织应急物资的调度;做好救济物资发放、危险区域内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等;参与危险废物运输突发环境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消防支队:负责实施现场抢险救灾,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将事故伤者转移到危险区域以外;根据危险废物特性分析,采取正确的措施有效控制事故灾害的蔓延,直至完全控制灾情。   2.2 应急指挥部内设机构组成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内设机构包括: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办事机构)与应急处置组、环境应急组、调查处理组(3个工作小组),共4个内设机构,其组成和职责如下:   2.2.1 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办公室是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分管负责同志兼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   (1)负责市危险废物运输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在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具体工作;   (3)督查危险废物运输企业应急预案制定情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4)做好消除环境污染的善后工作;   (5)及时准确发布危险废物运输事故环境应急处置相关信息;   (6)建立危险废物运输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   (7)负责危险废物运输突发环境事故的预防工作;   (8)做好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2.2 应急处置组。   组长单位:市消防支队。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环保局、事发地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主要职责:   (1)迅速调动应急队伍,控制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   (2)根据应急指挥部指令,采取科学有效措施,防止发生泄漏、爆炸、燃烧等次生、衍生灾害;   (3)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4)负责事故现场清理、洗消工作;   (5)负责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做好卫生防护指导,组织实施感染性废物污染地区的卫生防疫工作。   (6)负责人员安全撤离污染区域。   2.2.3 环境应急组。   组长单位:市环保局。   成员单位:市气象局、市水利局。   主要职责:   (1)即时开展应急监测,确定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的污染区域和严重程度;   (2)组织开展事故造成的环境次生污染的防控工作;   (3)即时提供气象等相关信息并作出分析判断;   (4)对发生在桥梁、水上的环境污染事故,及时对泄漏的污染源进行拦截,根据相关水文资料,明确该水域附近饮用水源取水口的位置,预测泄漏的污染源对取水口的影响,开展水环境污染预测、监测和评价工作;   (5)会同专家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和善后处理措施。   2.2.4 调查处理组。   组长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监察局、事发地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主要职责:   (1)开展事故勘察、取证、分析和定性工作;   (2)查明事故原因,作出处理决定,追究相关责任;   (3)完成应急指挥部和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3 事故预防。   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危险废物运输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公安、消防、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水利、卫生计生等有关监管部门参加危险废物运输联席会议,定期通报危险废物运输管理情况。   加强职责部门的监管职责,有效预防危险废物运输环境事故。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危险废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危险废物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及道路运输证管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管理,规范危险废物运输市场秩序;加强途经水库、水源地及河流等重要路段安全设施建设,健全警告警示限速标志、减速带、标线及防撞护栏、护墩、护坪、护墙、避险车道,实施公路安保工程和事故多发路段整治工程。水利部门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在城乡水源地、水库、河流等水环境敏感区域内的公路设立警示标志。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危险废物日常监管,转移审批与转移联单的核准,收集并建立常见危险废物的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处置措施信息库。 4 应急启动。   4.1 事故报告。 突发环境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危险废物运输突发环境事故后,无论级别大小,都应当在第一时间内向所在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报告,同时向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等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现场调查。   事发地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初步核实事故性质及危害程度,并第一时间报告市委市政府,对于较大及以上级别的突发环境事故电话上报时间不超过40分钟。同时按照《马鞍山市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履行事故报告程序,书面信息须在接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上报。   事故报告联系电话:12345(市政府便民电话)、110(公安)、12369(环保)。   4.2 启动预案。 相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程序进行事故报告,并由应急指挥部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发生医疗废物等感染性废物和高危危险废物运输突发环境事故时,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发生普通危险废物运输突发环境事故时,视情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4.3 应急响应。   4.3.1 指挥协调。   应急指令下达后,各工作小组的应急人员迅速集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形成指挥力量和应急力量。根据危险废物的种类性质以及现场情况,研究制定处置方案,下达应急处置行动指令。   4.3.2 应急处置。   应急处置队伍应采取科学、安全、有效的措施,迅速调运物资设备,将抛洒、泄漏的危险废物进行分类收集,防止发生爆炸、燃烧等次生、衍生灾害。   4.3.3 应急监测。   根据指令,立即确定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以最快的速度提供监测数据、气象信息和水文资料,为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水体或饮用水源受到污染的,应及时报告市政府,由市政府作出停止使用水体功能或停止供水的决定,并向社会发布信息。同时按照规定上报和通报。   4.3.4 消除污染。   对污染现场进行清理,危险废物以及受到污染的土壤可送交马鞍山市危险废物处置中心贮存或处置。   前期现场清理工作由应急人员实施,后期现场清理及生态修复工作由事故责任单位和(或)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负责实施,市环保局现场监督指导。特殊情况下,市环保局可以指定相关单位负责此项工作,所发生的费用按照法律规定由事故责任单位和(或)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支付。   4.3.5 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事故中发生人员伤亡情况,立即组织医疗救护工作。事故中涉及感染性废物的,应组织对受污区域实施卫生防疫。   4.3.6 交通管制和组织疏散。   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   如果有易挥发的危险化学品泄漏时,应预测大气环境污染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必要时应组织疏散,立即确定疏散地点,紧急组织群众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选择安全撤离路线逆风向疏散地集中。 5 应急终止。   5.1 应急终止条件。 当事故现场得到控制,污染危害已被消除后,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队伍撤离现场。   5.2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撤离群众返还,同时做好宣传工作,告知注意事项。   (2)进一步消除事故现场及受影响区域的污染危害。   (3)分析总结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4)查明事故原因,作出处理决定,追究相关责任。   (5)宣布应急终止,发布事故处置工作有关信息。   (6)完成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器材。 包括应急仪器设备、防护用品、指挥通信器材、消除去污器材等。对于可多次使用的设备器材,应采取随用随保养,保持其良好的技术性能;对于一次性消耗物资器材,应采取定量储存、定期更换的方式,确保其数量和质量。   6.2 应急培训。 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应急知识、技术和方案的培训,安排应急人员参加环保部、省环保厅组织的培训,同时对本市基层的应急人员和相关企业的有关人员开展培训,增强应急能力。   6.3 应急演练。 每3年至少组织演练1次。根据危险废物种类、性质、转移运输情况编制演练方案,开展单项或多项演练,检验应急准备状况和响应能力,找出存在的不足,及时进行完善。   6.4 应急能力维持。 应急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充分发挥赔偿资金、处置资金、保险资金在经济补偿、消除污染和生态恢复方面的作用。 7 其它。   本预案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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