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济南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济南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6/02/03 颁布日期: 2016/02/03
颁布机构: 济南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济南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6/02/03
颁布日期: 2016/02/03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济政办字〔2016〕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节能标准化工作,大力改善省会生态环境,提升经济发展质量,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16号文件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3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家、省、市相关决策部署,将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作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手段,建立完善节能标准有效实施与监督工作机制,创新节能标准化管理措施,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的节能标准化共治格局。到2020年,我市主要高耗能行业实现能耗限额标准全覆盖,产业政策与节能标准结合更加紧密,节能标准在各行业得到广泛推广和使用,对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升级的支撑作用更加显著。   二、建立完善工作机制   (一)推动节能标准创新、引领和转化。根据节能工作需求,积极组织申报我市急需的省级节能地方标准项目。探索建立节能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机制,促进新兴节能技术、产品和服务快速转化为团体标准。坚持标杆引领,组织研究制定关键节能技术、产品和服务标准,发挥标准对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的引领作用,促进节能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市质监局负责)   (二)探索节能标准有效监管机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宣传贯彻国家能效标准和行业能耗限额标准,将我市能效“领跑者”企业能耗水平确定为高耗能行业及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准入指标,并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加强能效能耗数据监测和统计分析,强化能效标准和能耗限额标准实施后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及时提出标准修订计划,确保节能标准的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市发改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创新节能标准化服务。探索节能标准化服务新模式,建设节能标准化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发布和更新节能标准信息,开展标准宣传贯彻、信息咨询、实施效果评估等服务。鼓励标准化技术机构为企业提供标准研制、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化人才培养等专业服务,全面普及节能标准化知识。支持社会组织和企业参与节能标准化活动,增强政府部门、用能单位和消费者节能标准化意识,为标准研制、实施、推广、评估提供人才资源保障。(市质监局、发改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节能标准建设   (一)积极参与重点领域节能标准制(修)订。在工业领域,引导、组织我市钢铁、水泥、化工、建材、机械等行业龙头企业提出并积极参与国家、行业、地方节能标准制(修)订,形成覆盖生产设备节能、节能监测与管理、能源管理与审计等方面的标准体系。在能源领域,重点参与制订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相关技术标准,促进天然气、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标准制(修)订工作。在建筑领域,积极参与完善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设计、施工验收和评价标准。在交通运输领域,参与综合交通运输标准制(修)订,重点是路桥建设施工技术规程、用能设备设施能效标准、绿色交通评价等标准。在流通领域,参与制(修)订零售业能源管理体系及绿色商场、市场等标准。在公共机构领域,参与制(修)订公共机构能源管理、能源审计、节约型公共机构评价等标准。在农业领域,参与制(修)订农业机械节能、农业生产领域高产高效技术、农村生活领域省柴节煤灶炕等节能标准,以及农作物秸秆能源化高效利用、太阳能等能源利用相关技术标准。(市质监局、发改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局、农业局、商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培育节能标准化示范工程。选择具有示范作用和辐射效应的园区或重点用能企业承担节能标准化示范项目建设,树立典型标杆,总结先进经验,加大推广力度。加快推广建筑节能一体化、低温余热发电、吸收式热泵供暖、冰蓄冷、高效节能电机等先进节能技术、设备,不断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市质监局、发改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城乡建设委、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标准实施   (一)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依据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等高耗能行业生产企业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对建材、化工、煤炭、有色等产能过剩行业生产企业实施准入政策。依据强制性能效标准和交通工具燃料经济性标准,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能效标识制度。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应严格执行新建建筑强制性节能标准。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以及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将强制性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纳入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局、物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实施推荐性节能标准。在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生产许可、节能改造、节能量交易、节能产品推广、节能认证、节能示范、绿色建筑评价及公共机构建设等领域,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节能量评估、电力需求侧管理、节约型公共机构评价等节能标准。组织开展公共机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积极推动工业企业应用能源管理体系、系统经济运行、能量平衡测试、节能监测等推荐性节能标准。(市发改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城乡建设委、商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标准实施监督力度。围绕节能标准实施,加大节能监察力度,督促用能单位实施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和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准,依法查处违反强制性节能标准的违法违规行为。完善质量监督制度,将产品是否符合节能标准纳入产品质量监督考核体系。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方参与对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市发改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节能标准化工作,加强领导,细化方案,精心组织,积极配合,确保各项工作有效推进。要加大节能标准化科研支持力度,实施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节能技术研发与标准制定相结合,支持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积极推进产学研用有机结合的区域性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培育形成技术研发-标准研制-产业应用的科技创新机制。加快节能标准化人才培养步伐,鼓励节能标准化人才担任节能标准化技术组织关键职务;加强基层节能技术、管理人员培训,提升各类用能单位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运用节能标准能力。(市发改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局、财政局、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3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济政办字〔2016〕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节能标准化工作,大力改善省会生态环境,提升经济发展质量,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16号文件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3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家、省、市相关决策部署,将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作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手段,建立完善节能标准有效实施与监督工作机制,创新节能标准化管理措施,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的节能标准化共治格局。到2020年,我市主要高耗能行业实现能耗限额标准全覆盖,产业政策与节能标准结合更加紧密,节能标准在各行业得到广泛推广和使用,对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升级的支撑作用更加显著。   二、建立完善工作机制   (一)推动节能标准创新、引领和转化。根据节能工作需求,积极组织申报我市急需的省级节能地方标准项目。探索建立节能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机制,促进新兴节能技术、产品和服务快速转化为团体标准。坚持标杆引领,组织研究制定关键节能技术、产品和服务标准,发挥标准对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的引领作用,促进节能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市质监局负责)   (二)探索节能标准有效监管机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宣传贯彻国家能效标准和行业能耗限额标准,将我市能效“领跑者”企业能耗水平确定为高耗能行业及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准入指标,并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加强能效能耗数据监测和统计分析,强化能效标准和能耗限额标准实施后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及时提出标准修订计划,确保节能标准的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市发改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创新节能标准化服务。探索节能标准化服务新模式,建设节能标准化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发布和更新节能标准信息,开展标准宣传贯彻、信息咨询、实施效果评估等服务。鼓励标准化技术机构为企业提供标准研制、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化人才培养等专业服务,全面普及节能标准化知识。支持社会组织和企业参与节能标准化活动,增强政府部门、用能单位和消费者节能标准化意识,为标准研制、实施、推广、评估提供人才资源保障。(市质监局、发改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节能标准建设   (一)积极参与重点领域节能标准制(修)订。在工业领域,引导、组织我市钢铁、水泥、化工、建材、机械等行业龙头企业提出并积极参与国家、行业、地方节能标准制(修)订,形成覆盖生产设备节能、节能监测与管理、能源管理与审计等方面的标准体系。在能源领域,重点参与制订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相关技术标准,促进天然气、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标准制(修)订工作。在建筑领域,积极参与完善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设计、施工验收和评价标准。在交通运输领域,参与综合交通运输标准制(修)订,重点是路桥建设施工技术规程、用能设备设施能效标准、绿色交通评价等标准。在流通领域,参与制(修)订零售业能源管理体系及绿色商场、市场等标准。在公共机构领域,参与制(修)订公共机构能源管理、能源审计、节约型公共机构评价等标准。在农业领域,参与制(修)订农业机械节能、农业生产领域高产高效技术、农村生活领域省柴节煤灶炕等节能标准,以及农作物秸秆能源化高效利用、太阳能等能源利用相关技术标准。(市质监局、发改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局、农业局、商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培育节能标准化示范工程。选择具有示范作用和辐射效应的园区或重点用能企业承担节能标准化示范项目建设,树立典型标杆,总结先进经验,加大推广力度。加快推广建筑节能一体化、低温余热发电、吸收式热泵供暖、冰蓄冷、高效节能电机等先进节能技术、设备,不断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市质监局、发改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城乡建设委、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标准实施   (一)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依据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等高耗能行业生产企业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对建材、化工、煤炭、有色等产能过剩行业生产企业实施准入政策。依据强制性能效标准和交通工具燃料经济性标准,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能效标识制度。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应严格执行新建建筑强制性节能标准。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以及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将强制性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纳入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局、物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实施推荐性节能标准。在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生产许可、节能改造、节能量交易、节能产品推广、节能认证、节能示范、绿色建筑评价及公共机构建设等领域,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节能量评估、电力需求侧管理、节约型公共机构评价等节能标准。组织开展公共机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积极推动工业企业应用能源管理体系、系统经济运行、能量平衡测试、节能监测等推荐性节能标准。(市发改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城乡建设委、商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标准实施监督力度。围绕节能标准实施,加大节能监察力度,督促用能单位实施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和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准,依法查处违反强制性节能标准的违法违规行为。完善质量监督制度,将产品是否符合节能标准纳入产品质量监督考核体系。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方参与对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市发改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节能标准化工作,加强领导,细化方案,精心组织,积极配合,确保各项工作有效推进。要加大节能标准化科研支持力度,实施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节能技术研发与标准制定相结合,支持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积极推进产学研用有机结合的区域性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培育形成技术研发-标准研制-产业应用的科技创新机制。加快节能标准化人才培养步伐,鼓励节能标准化人才担任节能标准化技术组织关键职务;加强基层节能技术、管理人员培训,提升各类用能单位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运用节能标准能力。(市发改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局、财政局、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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