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震次生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15修订)

颁布机构: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福建省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5/12/04 颁布日期: 2015/12/04
颁布机构: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福建省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5/12/04
颁布日期: 2015/12/04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地震次生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闽国土资综〔2015〕403号)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地矿局、矿管办),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现将《福建省地震次生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7年2月8日发布的《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地震次生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7〕18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12月4日   福建省地震次生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订)   为避免和减轻破坏性地震次生地质灾害的危害,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394号)、《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8号)和《福建省地震应急预案》(修订)(闽政办〔2013〕113号)的要求制定本预案。   一、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分级   地震次生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根据其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四级。   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直接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受威胁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及其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险情。   大型:因灾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直接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受威胁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经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因地质灾害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者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中型:因灾造成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受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小型:因灾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直接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受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二、机构和职责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次生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具体包括地震次生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价、预警预报、灾险情速报、灾险情鉴定和应急技术支撑等工作;参与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的相关工作。   地震、环保、住建、交通、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共同做好地震次生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接到灾险情报告的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根据地震次生地质灾害实际情况,负责启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开展巡查监测,第一时间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三、应急预案的启动和实施   (一)接到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响应指令。应对各级地震灾害,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自动成为相应级别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按职责参与并实施地震次生地质灾害防范应急及灾后重建工作。   (二)接到地震次生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报告。接到地震次生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报告,具体应急响应按《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方案》(闽国土资综〔2009〕130号)和《福建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指南(试行)》(闽国土资综〔2014〕95号)执行。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地震次生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闽国土资综〔2015〕403号)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地矿局、矿管办),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现将《福建省地震次生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7年2月8日发布的《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地震次生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7〕18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12月4日   福建省地震次生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订)   为避免和减轻破坏性地震次生地质灾害的危害,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394号)、《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8号)和《福建省地震应急预案》(修订)(闽政办〔2013〕113号)的要求制定本预案。   一、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分级   地震次生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根据其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四级。   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直接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受威胁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及其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险情。   大型:因灾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直接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受威胁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经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因地质灾害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者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中型:因灾造成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受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小型:因灾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直接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受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二、机构和职责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次生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具体包括地震次生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价、预警预报、灾险情速报、灾险情鉴定和应急技术支撑等工作;参与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的相关工作。   地震、环保、住建、交通、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共同做好地震次生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接到灾险情报告的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根据地震次生地质灾害实际情况,负责启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开展巡查监测,第一时间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三、应急预案的启动和实施   (一)接到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响应指令。应对各级地震灾害,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自动成为相应级别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按职责参与并实施地震次生地质灾害防范应急及灾后重建工作。   (二)接到地震次生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报告。接到地震次生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报告,具体应急响应按《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方案》(闽国土资综〔2009〕130号)和《福建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指南(试行)》(闽国土资综〔2014〕95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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