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申报2016年度省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东省 |
适用领域: |
矿山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5/11/09 |
颁布日期: |
2015/11/09 |
颁布机构: |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东省 |
适用领域: |
矿山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5/11/09 |
颁布日期: |
2015/11/09 |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16年度省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的通知
(粤国土资地环函〔2015〕2411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局(委),顺德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根据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14〕86号)的规定,现就申报2016年度省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认真研究分析本地区矿山地质环境存在问题,按照《2016年度广东省省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申报指南》(见附件1)的要求,组织申报2016年度省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
二、申报工作采取纸质申报和网上申报同时进行的方式。纸质申报材料于2015年11月12日16时前分别送达省国土资源厅(一式7份)和省财政厅(一式3份),并将电子文档分别发至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省财政厅(综合处)邮箱。逾期报送不予受理。
三、原则上每个地级以上市申报项目不超过3个,顺德区、省财政直管县(市)、省属单位申报项目各不超过1个(可不计入所在地级以上市项目数量)。
省国土资源厅联系人:黄志国;电话及收件邮箱:020-87018321,gddh38802894@163.com
省财政厅联系人:王浩斌;电话及收件邮箱:020-83170053,cztzhc@163.com
附件:1.2016年度广东省省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申报指南
2.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实施方案编写大纲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15年11月9日
附件1:
2016年度广东省省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
治理项目申报指南
根据《广东省省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综〔2014〕8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2016年度我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资金扶持方向
资金主要用于国有矿山历史上形成的地质环境问题和采矿权人(责任人)已经灭失、需由政府投入资金解决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重点支持可以充分挖掘低效、废弃工矿用地潜力,经治理后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比较显著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范围包括:矿山地质灾害治理、地形地貌景观破坏治理、矿区地下含水层破坏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等。
二、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和单位必须符合以下各项条件:
(一)属于国有矿山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项目,或者采矿权人(责任人)已经灭失、需由政府投入资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项目;
(二)有明确的项目实施管理单位;
(三)已编制了项目实施方案;
(四)申报单位近年来已实施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经绩效评估没有被评定为“差”或“低”等次。
三、申报对象
(一)省财政直管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主管部门;
(二)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主管部门;
(三)省属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
四、申报程序
项目采取逐级申报、择优推荐的方式。具体要求如下:
(一)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以及所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报送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包括所报项目及所附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完整性及有关情况),其中,省财政直管县(市、区)和省属单位直接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提交申报材料,对申报项目及所附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完整性负责,同时抄报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择优推荐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
(三)申报单位采取网上和纸质同时申报方式,网上申报由地级以上市、省财政直管县(市)财政部门分别通过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代录通过本级主管部门审核上报的项目申报信息,省属单位由所在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代录项目申报信息。
网上申报网址:
http://210.76.70.125/OuterNetWeb/appMain?service=user&func=userIndex
(四)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受理申报,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等进行审核,并会同省财政厅在管理平台公布专项资金申请受理情况,包括申请单位、申请项目、申请金额等。对未通过审核、不予受理的项目,说明原因并予以退回。
五、补助标准
对于一次性治理项目,2016年度补助金额控制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计划的80%;跨年度分期治理的项目,2016年度补助金额控制不超过该项目2016年投资计划的80%。
六、申报材料
(一)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向所属地级以上市提交关于申报项目的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省财政直管县(市)和省属单位直接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提交申报材料;
(二)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提交推荐项目的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
(三)《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实施方案》(具体内容见附件2);
(四)其它相关材料:包括本地区以往的省级以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项目实施、验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等。
七、项目评审和审批
项目实行专家评审的竞争性方式,具体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一)成立评审专家组。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通过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评审专家库随机抽选专家,组成项目评审专家组。
(二)评审标准。根据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合理性,结合考虑申报项目所属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作出评审。
(三)评审方法。专家采用集中书面评审方式对项目的有关情况进行评审并打分。评审现场实行封闭管理,独立评审。
(四)项目资金分配与审批。根据评审结果,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制订资金明细分配计划,按照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进行公示和资金下达。
附件2: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
实施方案编写大纲
一、项目概述
阐述要治理的矿山性质、矿山种类、地理位置(坐标)、治理面积等。以往中央或省财政投入该项目资金的实施治理工作进展、完成的工作量、治理成效、存在的问题等。
二、治理区区域的主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及其危害
阐述要治理矿区的主要地质环境背景,主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类型、特征及其危害。
三、治理目标任务
阐述治理项目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需要分期实施的应阐述分阶段目标和主要任务。
四、技术路线和工作方法
根据治理项目的总体目标任务,阐述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的总体思路、工作内容和工作方法。
五、工作部署
阐述治理项目部署原则和部署方案。包括:治理内容、治理措施、工程量、施工进度安排等。涉及跨年度治理项目,应明确已完工和未完工的工作内容以及2016年度工作内容。
六、投资概算
明确概算依据、支出项目和投资概算等,资金投入应包括自筹资金和财政补助资金。涉及跨年度投资项目的,应列明已完工和未完工部分的投资概算以及2016年度投资概算。
七、预期效益分析
八、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
附图: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部署图(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