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厅关于适用《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处理机动车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浙江省公安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浙江省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4/07/01 |
颁布日期: |
2014/07/01 |
颁布机构: |
浙江省公安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浙江省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4/07/01 |
颁布日期: |
2014/07/01 |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适用《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处理机动车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公办〔2014〕140号)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根据省政府治理大气污染工作部署,公安机关应依法实施大气重污染条件下机动车限行措施和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限制、禁止通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公安机关适用《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处理机动车违法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在大气污染严重的情况下,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及时采取限制、禁止机动车通行等临时措施”和第十四条第一款“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划定限制或者禁止通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措施加快淘汰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特殊需要采取限制、禁止机动车通行等临时措施,或者划定限制或者禁止通行区域。机动车驾驶人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违反上述限制、禁止通行规定上路行驶的,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限制、禁止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停靠的机动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按指定的时间、路线、地点通行或者停靠”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适用《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予以处罚,违法代码7045。
二、根据《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动车“取得但未放置环保标志上道路行驶的”、“环保标志被注销后上道路行驶的”、“未取得环保标志的非本省籍机动车在本省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违法代码对应为7058、7059、7060(见附表(略))。
浙江省公安厅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