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核算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的监测统计和 核算工作,促进企业提高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 VOCs)污染 控制水平,减少 VOCs 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石化行业、涂料油墨制造业、印刷业、船舶工 业以及汽车制造业(涂装)VOCs 排放量的核算统计,其他行业 参照执行。
二、核算原则 1. 坚持客观公正原则。VOCs 核算量应客观公正的反映企业 实际排放水平,核算过程应体现可核查、可追溯的管理要求。 2. 坚持科学规范原则。VOCs 排放量核算方法按实测法优 先,物料衡算法/公式法次之,系数法兜底的顺序选用。 3. 坚持方法统一原则。在污染减排、环境影响评价、排污 许可、排污收费和排放清单编制等工作中,企业、第三方服务机 构和环保管理部门原则上均采用统一的办法进行 VOCs 排放量核算。 4. 坚持企业主体原则。突出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应按要求 提供基础数据,计算方法、过程和依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有 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核算方法 1 、实测法 实测法适用于通过排气筒排放的污染源项的 VOCs 排放量 核算。核算过程中优先采用企业在线监测数据、其次采用企业手 工监测数据。 实测法数据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线监测数据:VOCs在线监测数据以非甲烷总烃表征, 由排气筒累计排放量表征该时段VOCs实际排放量。排污单位应 根据《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及联网技 术要求(试行)》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且与环保部门监控平 台联网,按要求通过验收,并开展质量保证等管理工作。如排放 因子单一也可用单一因子表征或其它代表VOCs排放总量的污染 因子表征,在线监测仪器的具体安装及验收等要求参照非甲烷总 烃在线监测仪的相关规定执行。 (2)企业手工监测数据:排气筒未安装在线监测设施或在 线监测设施数据无效,采用企业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排放量。VOCs 排放自测数据应以非甲烷总烃或其它代表 VOCs 排放总量的污 染因子表征。由手工监测数据获取的排气筒该季度的小时排放量与有效生产时数之乘积表征其该季度 VOCs 实际排放量。原则上 企业手工监测数据应由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出具, 企业自送样品的委托分析结果不能作为核算依据。手工监测数据 的监测频次不少于每季度 1 次,监测时段和条件应反映企业典型 生产工况;具体采样要求、监测方法应符合 HJ/T38《固定污染 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等相关监测规范要求。 监测资料保存要求等参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 开办法》及相关标准、规范文件。 (3) 监督性监测数据: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数据作为抽查 比对和弄虚作假行为判定执法的依据,监督性监测数据与自动监 测数据或手工监测数据比对不合格时,该季度采用监督性监测数 据核算排放量。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处罚。 2、物料衡算法/公式法 (1)物料衡算法 物料衡算法适用于溶剂使用场合。VOCs 产生量与去除量之 差值核定为 VOCs 排放量。 VOCs 产生量为 VOCs 投用量与回收量之差。投用量和回收 量根据符合相关规定的 VOCs 含量检测报告核算,如企业无法提 供有效检测报告,投用物料中的 VOCs 含量按 100%计,回收物 料中的 VOCs 含量按零计。 污染控制设施的去除量应根据监测结果计算。污染控制设施 安装在线监测仪的,按累计有效去除量(污染控制设施入口排放量与出口排放量之差)表征该时段 VOCs 实际去除量;企业手工 监测的,按实测小时去除量(污染控制设施入口排放量与出口排 放量之差)与有效运行时数乘积表征该时段 VOCs 实际去除量。 监测频次和过程参照实测法的规定执行。有相应污染控制设施而 未能提供监测数据证明其去除量或治理效率的,原则上不予认定 其去除量。可提供资料证明 VOCs 污染控制设施(更换型活性炭 吸附装置和吸收塔除外)连续、稳定、有效运行,但未对其去除 量进行实测的,该污染控制设施的 VOCs 去除率按 30%计。 (2)公式法 公式法适用于溶剂加工、生产、运输等场合。VOCs 产生量 与去除量之差值核定为 VOCs 排放量。 VOCs 产生量按《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石化等 5 个行 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方法(试行)的通知(沪环保防 [2016]36 号)》(以下简称《计算方法》)中规定的公式计算, 公式中涉及的各类实测参数应提供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的 检测报告。其中设备泄漏检测应符合 HJ733/2014《泄漏和敞开 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和《设备泄漏挥发性有 机物排放控制技术(泄漏检测与修复)规程(试行)》的要求。 VOCs 的去除量参照物料衡算法中的规定执行。 3、系数法 在无物料衡算法/公式法所需相关数据或数据无效的情况 下,采用系数法计算。产污系数按《计算方法》中的规定选取。 无相关规定的,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供经技术论证后可证 明其实际排放量的计算过程和结果。VOCs 的去除量按物料衡算 法中的规定执行。
四、排放量的应用 1、污染减排、排污收费和排放清单工作中核算 VOCs 排放 量按照本办法执行。 2、现有设施技术改造项目环评预测量采用实测法、物料衡 算法/公式法、系数法等核算方法并按此优先顺序合理估算污染 排放。其它建设项目环评预测量优先采用现有同类设施实测数据 类比,无相应同类设施实测数据的,采用物料衡算法/公式法、 系数法等核算方法合理估算 VOCs 排放量。 3、现有排污单位的许可排放量原则上以实际排放量为基础, 对未达生产负荷的企业,其许可排放量的增加需经技术评估后核 发;新、改、扩建项目采用环评预测量核发。
五、本办法由上海市环保局负责解释,其它重点污染物排放 量核算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