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处置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5/12/29 颁布日期: 2015/12/29
颁布机构: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5/12/29
颁布日期: 2015/12/29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浦区处置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   区市场监管局制订的《黄浦区处置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9日   黄浦区处置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处置黄浦区各类特种设备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高本区防范、处置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水平和能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和保障城市安全运行。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处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黄浦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有关规定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黄浦区突发各类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整合资源。   1.5预案体系   1.5.1《黄浦区处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作为黄浦区专项预案之一,是本区处置特种设备事故的行动指南,。   1.5.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视本单位的性质和特种设备危险源状况,制定工作预案。   2 组织机构   2.1领导机构   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其日常事务由区应急办负责。   2.2应急联动机构   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区公安分局,作为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   2.3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一旦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区政府根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议和应急处置需要,成立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本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总指挥由区领导确定,成员由区市场监管局、区安全监管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计生委、区环保局等部门分管领导担任,其开设位置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确定。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开设。   2.4工作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是区政府主管本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职能部门,作为本区处置特种设备事故的责任单位,承担本区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向区政府报告本区特种设备应急体系建设和应急管理情况,研究并提出相关意见。   (2)组织编制本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指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编制与修订。   (3)负责协调特种设备应急物资储备,组织应急专业队伍建设、应急演练和宣传培训工作。   (4)负责接受、收集、核实、分析、处理、传递、报告和通报特种设备事故的重大情况和信息。   (5)及时掌握并向区政府报告本区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6)协同区应急联动中心对特种设备事故实施先期处置,并参与事故现场处置,组织协调检验机构、专家队伍开展工作,提供各类特种设备事故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对事故类型和事故响应等级提出建议。   (7)对事故进行初步甄别和调查,提供事故初步原因的技术分析意见。   (8)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调查评估工作,提供特种设备有关技术数据,提出防止事故扩大的建议。   2.5专家机构   组建特种设备应急管理专家库,主要由材料、设计、制造、安装、维保以及化救、燃气、消防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从应急专家库中选定相关专家,组成现场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必要时,专家组参与事故的调查。   3 预警预防   3.1信息监测   3.1.1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实施本区特种设备安全的预警和预防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监测和报告。   3.1.2各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别负责本部门和单位责任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相关信息的汇总、收集和研究,并及时做出预报,迅速报送重要信息。   3.2预防措施   3.2.1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建立健全本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责任体系,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队伍建设,组织应急演练和宣传培训;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优势,收集、分析各种对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研判应对措施。   3.2.2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完成职责范围内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工作,对检验检测中发现的重大隐患,立即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求其采取应对措施并向区市场监管局报告。   3.2.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作为安全责任的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本预案规定,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结合实际,制定、落实以下措施:   (1)建立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评估、辩识、分级、登记等制度。   (2)健全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和人员队伍,并保证通信、交通联络通畅。   (3)制定针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可能发生事故的科学、规范、可操作的应急救援技术措施和实施程序。   (4)建立能保障应急处置需求的物资、器材、装备及设施准备,并保持其性能、状态的完好。   (5)明确定点联系的医疗、卫生、环境保护部门,需要化学救援的单位应当与化救队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责任。   (6)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行救援知识、技能的专门培训。   (7)建立应急救援定期演练制度,按期进行演练并对每次演练的情况进行记录、评估、总结、改进。   (8)建立隐患排查、整改以及信息上报制度。   3.2.5鼓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责任保险。   3.3预警级别划分   3.3.1按照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及社会影响,依据《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的分级管理权限,决定进入预警程序。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3.3.2预警级别和预警信息发布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和其他方式进行。   3.3.3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区市场监管局可视情对预警级别做出调整。   3.3.4预警解除   一旦事故风险消除,由区市场监管局及时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响应行动。   4 应急处置   4.1信息报送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即报“110”。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口头30分钟、书面1小时”的要求,及时向区应急联动中心和区总值班室报告情况。事发单位必须在10分钟内向区市场监管局报告。   4.2即时处置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有关应急力量实施即时处置,采取相关应急措施,及时排除故障,防止事态扩大。   4.3先期处置   由区应急联动中心迅速调集联动队伍,会同区市场监管局实施先期处置。当其态势或次生事故灾害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区市场监管局局或区应急联动中心应当及时提出启动相应应急处置规程以及应急等级和范围的建议报请区政府。区政府根据建议和事故发展态势,决定成立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指挥救援队伍迅速开展应急救援行动。   4.4应急响应   4.4.1响应等级   根据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级。   4.4.2分级响应   (1)Ⅳ级应急响应。由区市场监管局及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组织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报市质量技监局。   (2)Ⅲ级应急响应。在市质量技监局的指导下开展相应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同时,组织调查确认,对事态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市政府报告。   (3)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密切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3响应级别调整   特种设备事故危害进一步扩大,且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之时,应当逐级上报,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当特种设备事故危害已经减缓或消除,应当逐级上报,相应降低或解除预警和响应级别。   4.5应急结束   特种设备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由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或区市场监管局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确定事故和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报经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转入常态管理。   4.6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处置的专家和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特种设备应急专家的防护配置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公安部门开辟绿色通道,以保证应急抢险工作顺利实施。涉及环境污染的则由环保监测部门发出预报并提出预防措施建议,保证应急处置工作安全进行。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事故单位和所在街道应当及时安抚和慰问受害受影响人员,做好相关人员的安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5.1.2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的,所产生的费用由事故单位承担。   5.1.3遭受损坏的特种设备,必须经有特种设备维修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的检查和修复,并经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   5.1.4涉及毒性介质泄漏或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由环保部门和建设部门确定现场的安全状况,在完成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和处理等事项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   5.2社会救助   事故单位负责做好对困难家庭的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和安排社会各界向灾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   5.3保险理赔   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受灾人员的保险理赔。   5.4调查与评估   区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提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报区政府,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5.5信息发布   涉事责任部门、单位是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主体。区市场监管局局负责指导事故后续处置情况搞好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区政府新闻办予以配合。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6 应急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本预案的规定,切实做好应对特种设备事故的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和受害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6.1经费保障   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每年投入专项经费,用于专业队伍建设、宣传培训演练、装备器材工具购置、应急预案和预防体系研究以及事故调查等。   6.2物资保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预案或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设备,并保持良好状态。掌握本单位应急救援物资及动态情况,建立物资清单,明确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   6.3医疗卫生保障   区医疗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的伤害特点,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医疗救助的支持和保障。   6.4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点,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器材和人员等紧急运输。   6.5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应当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点,加强治安保障,防止在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引发其他公共安全事件。   7 监督管理   7.1宣传   加强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广泛宣传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在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公布抢险救援电话或维修保障单位等应急电话。   7.2培训   定期对有关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处置突发事故能力,力求做到快速出动、正确勘察、有效处置、及时报告,掌握组织群众防护或撤离、有效消除危害后果等应急救援技能方面等的综合素质。   7.3演练   7.3.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综合演练。   7.3.2演练前应制订包括演练对象、地点、参加人员、操作规程、使用设备等在内的详细演练方案。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并提出预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7.4奖惩   7.4.1对在应急救援、指挥、检测、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提供技术方案、技术支持,有突出贡献的,以及在事故调查工作中为事故界定、鉴定做出重要作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4.2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特种设备事故和在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行政处分。对扰乱、妨碍抢险救援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预案管理   7.5.1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市场监管局组织编制和解释,报区政府审定后印发实施。   7.5.2预案修订   应当每两年组织一次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并根据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评估情况,对预案进行修订,报区应急办备案。   7.5.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8 附则   名词定义   8.1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8.2特种设备事故。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8.3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8.4事故特征分类   (1)事故特征   一般指导致事故最严重后果所对应的设备失效形式和损坏程度。通常表现为事故特种设备的爆炸、爆燃、泄漏、倾覆、变形、断裂、损伤、坠落、碰撞、剪切、挤压、失控或者故障等特征。   (2)爆炸   承压类特种设备部件因物理或者化学变化而发生破裂,设备中的介质蓄积的能量迅速释放,内压瞬间降至外界大气压力的现象。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主要承压部件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元器件损坏造成易燃易爆介质外泄发生爆燃的现象。   (3)爆燃(闪爆、闪燃)   锅炉炉膛、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可燃介质泄漏与空气(氧)混合达到一定浓度,遇火(或者能量)在空间迅速燃烧的现象。用煤粉、油、可燃气体等燃烧介质的锅炉,在点火或者燃烧不正常时,炉内积存的燃烧介质与空气形成混合物达到一定极限,遇明火快速燃烧的现象。   (4)泄漏   承压类特种设备主体或者部件因变形、损伤、断裂失效或者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损坏等因素造成内部介质非正常外泄的现象。   (5)倾覆   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试验中,因特种设备主体或者构件的强度、刚度难以承受实际的载荷,发生局部、整体或者基础的失稳、坍塌及倾覆事故。特种设备主体或者构件因载荷等外力影响,倾覆力矩大于稳定力矩而发生设备整体或者基础的失稳、坍塌的现象。   (6)变形   特种设备承载主体或者构件因受外力影响,工作应力超过屈服极限等发生过量变形失效的现象。变形一般分为弹性过量变形、塑性过量变形和过量蠕变等类别。   (7)断裂   特种设备承载主体及部件因材质劣化或者受力超过强度极限而发生的失效现象。断裂一般分为塑性断裂、脆性断裂、疲劳断裂和蠕变断裂等类别。   (8)损伤   因特种设备承载主体或者构件受机械力、周围介质化学或者电化学的作用、接触或者相互运动表面产生接触疲劳或者腐蚀疲劳,从而导致材料失效的现象。一般有磨蚀疲劳、接触疲劳或者腐蚀疲劳等三种失效形式。   (9)坠落   因特种设备材料、结构、设施失效或者失控以及违章操作、操作失误、使用不当等造成物体或者人员由高势能位置落下的现象。如人在起重机上、塔器顶部、球罐内壁作业时坠落,从地面失足坠入洞、坑等现象。   (10)碰撞   因特种设备惯性失控造成的人、运动物体或者固定物体相互之间短暂作用的过程。如落物、锤击、飞来物、碎裂崩块,设备物体之间,人撞固定物体、运动物体撞人、人与人互撞等现象。   (11)剪切   因特种设备失控或者故障以及违章操作、操作失误、使用不当时,人、物体因承受一对相距很近、方向相反的外力作用,发生局部承压、横截面沿外力方向发生错动变形的现象。   (12)挤压   因特种设备故障或者失控以及违章操作、操作失误、使用不当时,人、物体因承受外来压力被推挤压迫在运动物体或者固定物体之间的现象。   (13)失控   因特种设备控制系统失灵、安全保护系统功能缺失或者失效,导致设备不能被正常操作的现象。   (14)故障   因特种设备本体、部件或者安全装置发生意外,导致设备不能顺利运转,无法实现正常功能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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