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浙江省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的通告
颁布机构: |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浙江省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6/03/31 |
颁布日期: |
2016/03/31 |
颁布机构: |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浙江省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6/03/31 |
颁布日期: |
2016/03/31 |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关于浙江省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的通告
(浙交〔2016〕60号)
为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促进我省航运绿色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交海发〔2015〕177号)(以下简称“交通运输部《实施方案》”)和交通运输部《关于支持长三角区域核心港口率先实施船舶控制区的复函》(交海函〔2015〕843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浙江省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16〕37号)(以下简称“浙江省《实施方案》”),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交通运输部《实施方案》明确的浙江海域和内河水域,核心港口区域为宁波舟山港。具体为:
海域:浙江与上海大陆岸线交界点及海礁外延12海里至台州与温州大陆岸线交界点及外延12海里连成的海域。
内河水域:杭州、嘉兴、湖州、绍兴、宁波、台州行政辖区的内河通航水域。
二、浙江省宁波舟山港北仑、穿山、大榭、镇海、梅山、嵊泗、六横、定海、衢山、金塘港区区域内自2016年4月1日起率先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要求的措施。除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和渔业船舶外,所有在上述排放控制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都应遵守交通运输部《实施方案》和浙江省《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
三、国际航行船舶应当符合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条约及浙江省《实施方案》的要求。
自2016年4月1日起,船舶在宁波舟山港北仑、穿山、大榭、镇海、梅山、嵊泗、六横、定海、衢山、金塘港区区域内靠岸停泊期间(靠港后的一小时和离港前的一小时除外,下同)应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考虑到船舶换油系统、替代措施的改造时间,在实施之后两个月内发现违规船舶以教育警告和纠正为主。
四、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会同浙江省环保厅等部门组织对浙江省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估,经省政府同意后,适时确定采取以下行动的时间并提前公告:
(一)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
(二)船舶在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0.1%m/m的燃油。
(三)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0.1%m/m的燃油。
五、船舶可采取连接岸电、使用清洁能源、尾气后处理等与上述排放控制要求等效的替代措施。
六、根据浙江省《实施方案》和交通运输部相关要求,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对船舶排放控制区的监督管理。
七、本通告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特此通告。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
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