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和《淄博市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办法》
颁布机构: |
淄博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淄博市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15/11/17 |
颁布日期: |
2015/11/17 |
颁布机构: |
淄博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淄博市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15/11/17 |
颁布日期: |
2015/11/17 |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和《淄博市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淄政办字〔2015〕1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和《淄博市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17日
淄博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管理责任,预防和控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约谈制度是指由淄博市人民政府或淄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与区县、镇(街道)领导同志及相关单位负责同志进行谈话,听取其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提出工作要求和建议,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各区县、镇(街道)和相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约谈: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事件的;
(四)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性质恶劣的;
(五)上级或市级督查检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以及市安委会挂牌督办安全隐患久拖不改的;
(六)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治理不力的;
(七)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况。
第四条 确定被约谈单位的,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拟定约谈通知,报市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第五条 需要约谈区县主要负责同志的,由市安委会主任或授权副主任约谈,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第六条 需要约谈区县分管负责同志的,由市安委会副主任约谈,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参加。
第七条 需要约谈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和有关企业负责同志的,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约谈。
第八条 约谈结束后形成纪要,发被约谈单位,被约谈单位要按照纪要进行落实。
第九条 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约谈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淄博市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督促整改工作,有效预防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及《山东省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危害程度高、整改难度大、整改时间长,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以及其他性质严重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隐患。
第三条 淄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区县政府和有关单位分别负责整改落实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第四条 市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包括:
(一)上级来我市督查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二)省政府安委会下达的挂牌督办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三)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会及办公室督查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四)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提交,经市安委会办公室审核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五)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第五条 市安委会收到上级挂牌督办通知和有关单位挂牌督办的申请后,向区县政府和有关单位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内容包括:
(一)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名称;
(二)督办事项;
(三)整改完成期限;
(四)签收回执。
第六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登记汇总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建立台账,负责督促提交单位起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提出具体整改要求,报请市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第七条 区县政府和有关单位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要及时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应急预案、监控“六落实”。整改结束,经确认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后,写出隐患整改销号报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提请挂牌的单位要加强隐患整改全过程监督、指导、协调、调度,确保隐患按时整改到位。
第八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接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销号报告后,及时转请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所在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核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专家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并写出核查情况报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第九条 对经确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完毕的,市安委会办公室确认销号,并报市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同时,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销号资料分类梳理,建立目录,存档备查。
第十条 区县和有关单位要按时完成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对工作不力,不能按时整改的,市安委会予以通报批评;对整改不及时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