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内蒙古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04/08/24 |
颁布日期: |
2004/08/24 |
颁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内蒙古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04/08/24 |
颁布日期: |
2004/08/24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内政字[2004]286号 2004年8月24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过几年的努力,我区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基本建立。目前,新制度运行平稳,基金收支平衡,管理和服务不断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阶段性目标已经实现。为继续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改革和规范医疗保险费征缴办法,由地税部门统一征缴各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仍实行由财政核拨方式的地区,应尽快改为地税征缴。从2005年1月1日起,全区医疗保险费一律由地税部门依法全额征缴。各地地税部门要强化征缴力度,完善目标管理,确保医疗保险费征缴率达到95%以上。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经办机构要加大征缴基数的稽核力度,建立健全征缴信息反馈体系,及时掌握财政资金到位情况,适时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对统筹区内所有参保单位的参保人数、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工资基数、缴费金额等项目,必须做到按年度每年核定一次,并逐月向税务机关提供核定情况。医疗保险基金要及时建帐入户,对统筹基金、个人帐户、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保险基金、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基金要分别建帐管理,严格按制度办事,专款专用,不得相互透支、挤占,确保基金安全。
三、各级政府要从当地实际出发,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逐步提高缴费比例。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区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政字[2003]192号)要求,各地区筹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6%,个别困难地区筹资比例不足4%的,先提到4%,2至3年内提到6%;已达到4%的要尽快提至6%。各级政府要坚决落实责任,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预算中医疗保障支出比例,及时足额拨付财政应负担的医疗保险费。各统筹地区缴费比例一经确定,地税部门要依据缴费比例核定征缴计划,确保基金及时足额到位。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支付规定,依照缴费和待遇相对应原则规范运作。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医保经办机构要坚持以人为本,围绕城镇职工就医的需求和特点,认真调查,仔细研究,完善管理制度、管理方式和管理流程。要简化办事程序,尽快实现自动化办公,方便病人就医,缩短审核、结算周期。
五、随着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各地要根据基金的承受能力和后续能力,逐步提高待遇水平,不断满足广大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服务需要。
六、各级政府要将财政资金到位情况和地税征缴保险费情况列入督查项目,确保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各项要求落实到位。自治区人民政府近期将派出督查组就上述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