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关于加强通用航空活动安全管理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内蒙古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 生效日期: | 2009/09/22 | 颁布日期: | 2009/09/22 | 
            
          
         
        
          
            
              
                | 颁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内蒙古自治区 |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 生效日期: | 2009/09/22 | 
              
              	| 颁布日期: | 2009/09/22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通用航空活动安全管理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9〕6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近年来,随着我区民用航空市场的日趋繁荣,影响航空安全的隐患逐渐增加。特别是通用航空方面,一些单位和个人购置了超轻型飞行器,在未经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审批许可的情况下,非法从事航空拍摄、飞播灭虫、广告宣传、空中载客游览等飞行活动,严重干扰了航空安全和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加强通用航空安全管理,维护通用航空经营活动正常秩序,防止不安全事件的发生,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组织的通用航空作业,要严格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要求,与有资质的通用航空企业签订作业合同,杜绝无资质的企业从事通用航空作业。
  二、各级安监、体育、民政、工商、旅游、气象等部门要加强对通用航空活动的引导、组织和协调,加强对通用航空的监管和指导,对申请从事空中飞行活动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经营人先取得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审批许可。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通用航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各界通用航空安全意识。在日常普查中发现有影响航空飞行安全的活动或违法、违章的飞行活动,要及时予以制止。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