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关于加强大青山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决定

颁布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2/01/17 颁布日期: 2002/01/17
颁布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2/01/17
颁布日期: 2002/01/17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大青山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决定 (2002年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位于阴山山脉中段的大青山,西起昆都仑河,东至灰腾梁,是包头市、呼和浩特市和乌兰察布盟重要的水源涵养带,是控制风沙侵袭京津地区的重要生态防线,是黄河上中游及土默川平原和华北地区的一道天然屏障。目前大青山的生态环境局部有所改善,但整体恶化的趋势尚未从根本上得到有效遏制。对此,中央和地方各级领导与人民群众极为关注。为了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进一步加强大青山生态环境保护,加快大青山生态建设步伐,特作如下决议: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沿山地区各级人民政府,要以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站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进一步认识大青山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将大青山生态保护和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和部门协调,广泛宣传,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加大保护和治理的力度,不断提高大青山的森林覆盖率和植被覆盖率,争取在“十五”期末基本遏制大青山生态环境继续恶化的趋势,到2010年基本控制大青山的水土流失,经过长期的努力,逐步恢复和建立良性循环的生态系统,使大青山发挥其应有的生态作用。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沿山地区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以上目标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编制大青山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大青山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项目各自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政府资金投入,并努力争取将大青山生态保护和建设列入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重点工程。在项目、资金安排上要突出重点,相对集中,提高投资效益。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沿山地区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协调沿山地区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依法承担治理任务。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制定配套政策,鼓励个人、集体和各行各业积极参与治理,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谁承包、谁治理、谁投入、谁受益;积极推行股份合作制,鼓励乡村和社会各单位、各部门及个人或者联户,以土地、劳力、资金、种苗、技术等作为股份,合作开发治理。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沿山地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处理好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坚持保护与治理相结合,以保护为主。统筹兼顾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优先。合理调整种养业结构,退耕还林还草。引导农牧民转变生产经营方式,积极实行禁牧,封山育林育草。对生态环境脆弱,失去生存条件的地方,进行生态移民,自然恢复植被。保护好原生植被,并采取生物和工程等措施,因害设防,先易后难,适地适树适草,运用先进技术,科学治理。充分发挥国有林场在种苗、技术和管护等方面的优势,使其在保护和建设中起典型示范和带头服务作用。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沿山地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有关环境和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健全林草管护组织,配备专兼职管护人员,完善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不断强化林草防火和病虫害防治工作,加强林政管理和草原监理以及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严肃查处毁林毁草和人为的水土流失案件,把林草管护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管种并举,提高林草成活率、保存率,确保建设质量。   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沿山地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大青山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的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将大青山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任务层层分解,责任层层落实。自治区和沿山地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加强对大青山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的监督,就本决议特别是大青山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促进大青山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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