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关于在市区严格控制交通噪声禁止机动车鸣喇叭的通知

颁布机构: 郑州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郑州市 适用领域: 噪声与振动
生效日期: 2008/10/01 颁布日期: 2008/09/17
颁布机构: 郑州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郑州市
适用领域: 噪声与振动
生效日期: 2008/10/01
颁布日期: 2008/09/17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区严格控制交通噪声禁止机动车鸣喇叭的通知 (郑政办〔2008〕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控制交通噪音污染,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扩大机动车在市区内禁止鸣喇叭(以下简称禁鸣)区域,并发布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机动车在市区禁止鸣喇叭区域的通告(郑政通〔2008〕27号)》(以下简称《通告》)。为更好地做好禁鸣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禁鸣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几年,我市机动车拥有量大幅度增长,市区现有机动车45万辆。目前市区已经全面禁鸣,但仍有乱鸣喇叭的现象,交通噪声已经成为当前保护环境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之一。市区全面禁鸣,可大大降低交通噪声,保护市民的身心健康,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文明意识,促进省会的精神文明建设。   二、禁鸣区域和时段   市区连霍高速以南、西四环路以东、107国道以西、南四环路以北(均不含以上道路)的区域内,包括单位院内、居民区,全天24小时禁止鸣喇叭和变相鸣喇叭(吹哨,摇铃,使用提示音响等)。   三、采取多种措施,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各区、各部门要发动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特别要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和中小学生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各种形式,扩大宣传范围,加大宣传力度。   1.开展大规模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多种形式宣传禁鸣的意义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从10月1日起,在报刊、电视上对违法行为进行公开曝光。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编写宣传材料,通过办事处、社区发放到每家每户。   2.市公安局要在各入市口设置禁鸣标志,同时,要完善交通设施,为驾驶员不鸣喇叭安全行车创造条件。   3.各区政府要发挥办事处、社区的作用,教育广大市民在出行时,注意观察交通动态,遵守交通规则。同时,要注意防止占道经营现象,堵塞道路,影响交通。   四、落实责任制,确保禁鸣工作顺利实施   1.市公安局要在全市开展交通秩序整顿,重点查处非机动车和行人违章,进一步提高广大市民的交通意识和法制观念,同时,对执法民警进行专项培训,使其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严格执法。对车辆禁鸣开关的安装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市政府《通告》规定安装禁鸣开关和拆除喇叭的公务车辆,不予办理车辆登记和年度检验业务。   2.市监察部门要督促各公务单位加强对公务车驾驶员的管理教育,并在各自所属的公务车上安装禁鸣开关,在驶出禁鸣区域后方可使用喇叭。   3.市市政管理执法局要将市公交总公司、各出租车公司和垃圾清运公司作为重点,认真进行宣传教育和整顿。要统一组织拆除在市区内运营公交车的喇叭,对出租车、垃圾清运机动车和涉及市区外营运线路的公交车,一律安装禁鸣开关,出市后方可使用喇叭。要教育公交车、出租车、垃圾清运等机动车驾驶员文明行车,礼让三先。   4.市交通局要加强对本市货运车辆和长途客运车辆驾驶员的管理教育,督促本市的货运车辆、专业搬家车辆、垃圾车辆、长途客运车辆安装禁鸣开关,教育广大客货运机动车驾驶员进入市区运输时,自觉不使用喇叭。   5.军队、武警(包括消防、边防)车管部门要加强对驾驶员的教育和管理,自觉执行《通告》中的禁鸣规定,同时要对军队、武警车辆违反禁鸣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6.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各自管辖的救护车、工程抢险车驾驶员的教育和管理,自觉执行《通告》中的禁鸣规定。   7.市教育局要加强对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使他们在禁鸣后骑车或步行时,注意观察、避让机动车辆,不要与机动车争道抢行,确保交通安全,防止发生交通意外。   8.市环保局要加强对环境噪声的监测,积极配合市公安局做好禁鸣工作,查处环境噪声污染。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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