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类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流程的通知

颁布机构: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郑州市 适用领域: 施工安全
生效日期: 2009/10/01 颁布日期: 2009/08/24
颁布机构: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郑州市
适用领域: 施工安全
生效日期: 2009/10/01
颁布日期: 2009/08/24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类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流程的通知 (郑建办〔2009〕105号) 委属相关处(室)、相关二级机构: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的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类企业资质审查、审批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现将建筑工程类企业资质申报、受理、初审、复核、审批或上报的工作流程明确如下:   一、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办事大厅资质受理窗口全年工作日内接受企业申报资质咨询,并随时为企业提供服务。资质受理窗口每月1日和16日(遇节假日顺延)接受资质申报材料及相关原件,对企业开具《建筑工程类企业资质申请资料收讫证明》(见附件一),并于次日将所有企业的申请材料及相关原件按照资质管理权限,转送郑州市建筑企业管理办公室或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预审,同时向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建筑业管理处报送《建筑工程类企业资质申请资料收讫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二)。   二、为避免申请资质的企业因资料不完整而反复提交申请资料,郑州市建筑企业管理办公室和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资质申请资料的预审,并在接受资料后的第5个工作日对经预审符合要求的,发出《建筑工程类企业资质受理通知书》(见附件三);对存在问题的,发出《建筑工程类企业资质申请资料存在问题一次性告知书》(以下简称《一次性告知书》,见附件四)。企业接到《一次性告知书》后,对资质申请资料进行补正完善,并在第5天,集中向郑州市建筑企业管理办公室或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提交补正后的资质申请资料及相关原件。同时,郑州市建筑企业管理办公室或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向企业开具《建筑工程类企业资质受理通知书》(见附件三)或《建筑工程类企业资质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五),并向建筑业管理处报送《建筑工程类企业资质受理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六),建筑业管理处将资质受理的企业名单在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办事大厅和郑州建设信息网上公示。   三、郑州市建筑企业管理办公室和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对企业开具《建筑工程类企业资质受理通知书》的10天内,完成对企业申请资料完整性、真实性的核对和企业生产现场核查等工作。并向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建筑业管理处提交企业申请资质初审情况报告、《建筑工程类企业资质初审意见汇总表》(见附件七)、《建筑业企业资质初审表》(见附件八)、经加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章的初审合格企业申请资料。   四、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建筑业管理处在接到郑州市建筑企业管理办公室或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初审意见8天内,完成复核(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资质由建筑业管理处会同规划设计处复核),形成复核意见。   五、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建筑业管理处将形成的复核意见,提交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资质审查专题会议在2天内进行集体研究,并根据资质审批权限,由资质审查专题会议对企业资质申请作出批准、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对不予行政许可的企业开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建筑工程类企业资质申请资料退件通知书》见附件九、十),并进行7天的许可公示。公示期限届满无异议者,对于由建委审批权限审批的企业,依法作出审批,并将批准的企业名单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同时将审批结果在郑州市建设信息网和郑州市建设委员会行政审批大厅进行公示;对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权限审批的企业,在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办事大厅公布审核结果,并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及资料一并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六、经审批合格的企业,由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建筑业管理处集中到河南省建设厅打印资质证书后,向企业发放。   七、资质证书的变更。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办事大厅资质受理窗口全年工作日内接受变更申请,对申请企业开具《建筑工程类企业资质变更资料收讫通知书》(见附件十一),并将企业申请资料当天转送到各资质初审部门;各资质初审部门于3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的企业变更资料及初审意见报建筑业管理处;建筑业管理处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审核;企业凭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到河南省建设厅变更资质证书。   八、上述程序中,开具《建筑工程类企业资质申请资料收讫证明》、《建筑工程类企业资质变更资料收讫通知书》及发出审批结果两个环节由办事大厅窗口完成;发出《建筑工程类企业资质申请资料存在问题一次性告知书》和《建筑工程类企业资质受理通知书》两个环节由企业办或质量监督站完成。各单位对各个环节的工作,均应按要求将涉及审批事项的有关资料存档备查,存档时间不少于两年期限。   九、本通知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