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关于进一步明确放射诊疗卫生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郑州市卫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郑州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卫生) |
生效日期: |
2010/05/18 |
颁布日期: |
2010/05/18 |
颁布机构: |
郑州市卫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郑州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卫生) |
生效日期: |
2010/05/18 |
颁布日期: |
2010/05/18 |
郑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放射诊疗卫生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职业病防治所:
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河南省卫生厅《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豫卫监〔2006〕125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放射诊疗监管工作,现就放射诊疗监管职责予以明确: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医疗机构和省直管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医疗机构和市直管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其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由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分级管理的监管原则,做好辖区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的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管工作。以往发布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