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关于加强石英砂生产企业作业现场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南省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卫生) |
生效日期: |
2009/11/23 |
颁布日期: |
2009/11/23 |
颁布机构: |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南省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卫生) |
生效日期: |
2009/11/23 |
颁布日期: |
2009/11/23 |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石英砂生产企业作业现场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通知
(豫安监管安健〔2009〕402号)
各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我省石英砂产业发展迅速,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一些石英砂生产企业生产方式落后,生产条件差,作业现场没有设置有效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没有发放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极易对从业人员身体健康造成危害。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石英砂生产企业职业健康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09〕163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石英砂生产企业作业现场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广大从业人员安全健康,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全面掌握石英砂生产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现状
各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认真组织开展石英砂生产企业调查摸底工作,全面掌握辖区内石英砂生产企业作业现场职业健康现状,主要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生产方式及防护设施的设置、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从业人员的体检等情况(详见附件1)。要通过此次调查摸底,尽快查找出本辖区内石英砂生产企业职业健康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认真加以整改。
此次调查摸底采取企业自查上报和安全监管部门核实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石英砂生产企业要按照要求将调查表报送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各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核实相关内容,确保调查情况和数据的真实性,并逐级上报,由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汇总后(汇总表见附件2),于2009年12月15日前上报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督促石英砂生产企业依法履行好作业现场职业危害治理主体责任,切实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增强做好职业健康工作的自觉性,引导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或明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体系、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加大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用品等方面的投入,加强职业危害日常检测和定期检测,履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义务,强化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培训,切实担负起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石英砂生产企业要按照《石英砂(粉)厂防尘技术规程》要求,优先采用湿法生产工艺,采用干法生产工艺的,应使用不产尘或少产尘的工艺设备;要做好尘源的密闭管理,严格落实产尘工序的各项防尘措施,并安排专人管理通风除尘系统,建立通风除尘技术档案;要根据生产工艺布置建立网络化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并配备相应的粉尘、噪声等检测仪器设备,定期检测车间空气中粉尘浓度,并将检测结果整理归档。要加强对接尘人员的防尘教育和培训,教育并督促他们正确使用有效的防护用品;要经常组织检查本企业的职业危害预防情况,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问题,及时排查整改和消除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消除职业危害;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石英砂厂,必须将防尘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从源头上防止粉尘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对石英砂生产企业的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调查摸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分析,根据石英砂生产企业的规模、职业健康管理水平,将其划分为不同的类别,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实施分类监管。要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依法开展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类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要将执法监察与此次调查摸底核实工作结合起来,在核实企业上报内容真实性的同时,对辖区内石英砂生产企业职业健康工作开展执法监察。
(一)对已建立完善除尘系统的生产企业,由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机构对其作业场所进行检测检验,监测结果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允许正常生产;凡监测结果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企业应限期整改,整改达标后方可恢复生产。
(二)对尚未建立完善除尘系统的生产企业,自即日起一律进行停产整顿。现有采用干法工艺的企业要限期整改为湿法工艺并完善除尘系统;对确实不具备湿法生产工艺改造条件的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除尘系统。对现有采用湿法工艺但未建立完善除尘系统的生产企业要限期整改。
上述停产整顿的企业按要求整改完毕后,由企业委托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机构对其作业场所进行检测检验,监测结果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并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于危害严重、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或根本就不具备防治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三)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优先采用湿法加工工艺,采用干法生产工艺,要使用不产尘或少产尘的工艺设备(负压运行设备),生产过程应密闭化、机械化和自动化。防尘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在执法检查工作中,要加强与卫生、人力资源、工会等相关部门的联系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违法违规案件,涉及到其他部门的,要及时协商沟通或移送,确保执法工作相互配合,真正形成合力。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1
石英砂生产企业职业健康现状调查摸底表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建厂时间 企业地址
建厂时是否履行“三同时”
生产工艺(干式或湿式)
年产石英砂(万吨)
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有 专职人员(人) 兼职人员(人)
无
在岗职工人数(人) 其中,女工人数 其中,农民工人数
接触粉尘人数(人) 其中,女工人数 其中,农民工人数
接尘人员岗前体检人数(人) 接尘人员岗中体检人数(人) 接尘人员离岗体检率(%)
工程防护设施 无 有(名称)
个体防护用品 无 有(名称)
是否检测过粉尘浓度 否 是 最近检测日期 是否超标
说明:
1.是否履行“三同时”,是指企业在建厂时,是否按照要求,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并经过有关部门审核同意,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是否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2.接尘人员离岗体检率,是指从企业离开的职工离岗时体检人数与从企业离开的职工人数的百分比。
3.表中若为“无”或“否”的,在后面打“√”;若为“有”或“是”的,则填写具体内容。
附件2
石英砂生产企业职业健康现状调查摸底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规模
(年产量) 企业数量 履行“三同时” 生产工艺 在岗职工人数 接触粉尘人数
总人数(人) 其中
(个) (个) 湿式(个) 干式(个) (人) 女工人数 农民工人数 体检人数
<5万吨
5~10万吨
>10万吨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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