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河南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南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4/09/14 |
颁布日期: |
2004/09/14 |
颁布机构: |
河南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南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4/09/14 |
颁布日期: |
2004/09/14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
(豫政办[2004]100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湿地作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之一,在蓄洪防旱、涵养水源、净化水质、控制土壤侵蚀、降解环境污染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生态功能,健康的湿地生态系统是国家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我省境内有黄河、淮河、长江、海河四大水系,湿地资源比较丰富,认真做好湿地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对于改善我省生态状况、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做好湿地保护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采取措施,加强湿地的抢救性保护
据调查,我省湿地总面积1108707公顷,占全省总面积的6.6%。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已先后建立了2个国家级和10个省级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总面积315890公顷,占全省湿地面积的28.49%。但由于长期以来人们对湿地重要性认识不足,加上保护管理能力薄弱,很多地方仍在大量开垦和随意侵占湿地,特别是近几年,一些地方出现了把大量湿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错误倾向。为尽快扭转湿地面积减少、生态功能退化的局面,必须对现有湿地进行抢救性保护。建立自然保护区是保护湿地的有效措施。各地要认清湿地资源保护的严峻形势,采取积极措施在适宜地区抢救性地建立一批湿地自然保护区。特别是对那些生态地位重要或受到严重破坏的湿地,更要果断地划定保护区域,实行严格保护。适宜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地方政府要认真规划,积极申报;对面积偏小,不适合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要区分不同情况,划定市级或县级自然保护区;对不具备划建自然保护区条件的,也要因地制宜,采取建立湿地保护小区、各种类型湿地公园或划定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等形式加强保护管理。
二、统筹规划,实现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湿地保护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地要从实际出发,认真组织编制辖区内湿地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规划,分阶段提出目标。省林业厅要根据各地编制的湿地保护与可持续利用规划,尽快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河南省湿地保护工程规划》(2005—2030),明确建设目标、建设布局、重点项目及近期重点工程项目,报省政府批准后,纳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时,要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调,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确保湿地资源能够得到有效保护和恢复。要通过编制和实施湿地保护规划,把湿地保护的任务落实到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把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依法管理,严厉打击随意侵占和破坏湿地的行为
对现有湿地资源实行普遍保护,严格控制开发占用湿地,坚决制止随意侵占湿地行为,严厉打击破坏湿地的违法犯罪活动。要依法做好湿地登记、确权、发证等基础工作,为湿地保护和管理提供依据。凡是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及省重要湿地名录和位于自然保护区的湿地,一律禁止开垦占用或随意改变用途。对开垦占用或改变湿地用途的,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各种补救措施,努力恢复湿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要强化对湿地开发利用的管理,对涉及向湿地区域排污或改变湿地自然状态,以及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的,行政审批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严格审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湿地保护的监管,组织力量对违法占用、开垦、填埋以及污染湿地的情况进行检查,依法制止,对造成湿地生态严重破坏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加强领导,为湿地资源保护提供保障
我国是《湿地公约》的缔约国,认真履行《湿地公约》是各级政府应尽的义务和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坚持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相协调,正确处理好湿地保护与开发利用、近期利益与长远效益的关系,绝不能以破坏湿地资源、牺牲生态为代价换取短期经济利益。要把加强湿地保护、恢复湿地功能作为改善生态状况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件大事予以高度重视,并切实抓紧抓好。对于已建的自然保护区,当地政府要尽快建立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各级政府要把湿地资源保护所需资金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确保必要的资金投入,建立各级政府扶持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层次、多渠道湿地保护投入机制。要对湿地资源保护实行责任目标管理,坚持和逐步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各级林业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发挥各自的优势,团结协作做好相关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全民生态保护意识,增强保护湿地的自觉性。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