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关于加强核电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河南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9/07/15 颁布日期: 2009/07/15
颁布机构: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河南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9/07/15
颁布日期: 2009/07/15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核电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的通知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   核电是河南加快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大工程,对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环境状况、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3年以来,我省积极引进中电投集团、中核集团、中广核集团等具备核电开发专业资质的公司参与河南核电开发,推动河南核电项目前期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全省范围内的核电厂址资源普查已顺利完成。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核电项目开发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核电项目前期工作管理通知如下:   一、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核电建设,省政府专门成立了核电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核电办)设在省发展改革委,统一负责全省核电项目规划布局、厂址资源管理和前期工作协调推进等事宜。核电项目的选址及前期工作的进度安排要严格执行省规划,未经省政府同意,各省辖市不得自行启动核电项目前期工作,不得自行与有关企业签订核电开发协议。   二、国家对参与核电开发建设的项目业主实行严格的资质管理。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我省现阶段仅支持国家已明确的具备核电开发专业资质的企业在河南开展核电项目前期工作,其他投资方可协商参与。各省辖市要会同省核电办加强对核电厂址资源的管理,避免盲目、无序竞争开发。对省政府已明确业主的核电项目,相关省辖市要积极配合做好服务,并协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为业主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三、核电建设对厂址及周边环境要求较高,具备核电建设条件的厂址是一种宝贵的资源。对已经过普查或前期论证并确定可能具备核电建设条件的厂址,所在市要采取适当、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在同区域内布局其他项目时,应充分考虑保护核电建设条件完整性的需要,为河南核电发展做好厂址资源储备。 二○○九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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