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颁布机构: |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南省 |
适用领域: |
建设项目评价与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0/07/13 |
颁布日期: |
2010/07/13 |
颁布机构: |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南省 |
适用领域: |
建设项目评价与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0/07/13 |
颁布日期: |
2010/07/13 |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
为了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现将《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依据《行政许可法》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河南省境内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
第二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遵循企业申请、分级审查、统一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行政许可审查会议依照《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审查会议工作规范》(见附件)进行。
第三条 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在所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印章。
第四条 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应在网上申报。网上申报须与纸质申报材料内容一致。
第五条 省安全监管局政务受理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书、证明原件。
第六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过期自动失效。
第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逾期在3个月以内提出延期申请,在此期间未继续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须提交省辖市安全监管局出具的相关证明;不能提供在此期间未继续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证明的,须提交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立案或处罚的有关文书。
第八条 省安全监管局决定准予延期的,应当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 企业安全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申请变更有关事项的,如果超出规定时限,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遗失补办申请应当自刊登遗失声明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遗失声明应刊登在省辖市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媒介上。
补发新证须重新编号,原证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 省安全监管局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并实现网络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对于到期未及时按照规定申请延期或已经撤销、吊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省安全监管局及时予以注销。并在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查询平台予以标注。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省安全监管局。
附件: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审查会议工作规范
为规范行政许可审查行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依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行政许可审查的目的和形式:是对行政许可申请人的资格,申请材料的种类、形式,以及许可事项和许可程序等依法审查,作出审查意见,形成会议纪要。
二、行政许可审查的内容:
(一)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的资格条件;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
(四)评价意见是否明确;
(五)专家意见是否明确;
(六)业务处室意见是否明确;
(七)授予申请人行政许可后,是否会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
三、行政许可的公告与听证:对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认为属于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由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