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建设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西宁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西宁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9/08/01 颁布日期: 2009/06/09
颁布机构: 西宁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西宁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9/08/01
颁布日期: 2009/06/09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    《西宁市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6月2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毛小兵  二○○九年六月九日   西宁市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建设管理办法 (《西宁市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6月2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6月9日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大南山生态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南山范围内生态绿色屏障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建设范围西起阴山堂、东至杨沟湾、南至西宁市区区划线,北部以109国道、解放渠与规划凤凰山路为界,规划总面积105.86平方公里。   第三条 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西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由近及远,先易后难,集中连片,整体推进;   (二)运用市场机制,吸纳多种经济成份参与,谁承包,谁投资,谁受益;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绿为主,综合开发,逐步实现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   (四)林水结合,建管并重,依靠科技,注重质量,保证水利等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提高树木成活率;   (五)实施退耕还林的,实行以粮代赈,个体承包,封山绿化。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大南山绿色屏障范围内涉及的相关管理机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所需费用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鼓励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支持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的建设和保护。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支持、配合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对建设和保护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并设立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建设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工程指挥部),负责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实施各分区内生态资源保护和保护性开发利用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   (二)履行市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职权;   (三)履行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相关管理机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委托的管理职权;   (四)监督、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对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工程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市规划、建设、公安、环境保护、水务、林业、财政、国土资源、工商、农牧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八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工程指挥部可以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设立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装备,负责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相应管理事务。 第三章 规划管理   第九条 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总体规划是生态绿色屏障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的基本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   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总体规划由市发展和改革会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编制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总体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西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西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西宁市城市总体规划;   (二)坚持科学保护,加强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区域内原有景观和植被的保护,对各项建设项目科学论证,减少各种建设对山体的破坏;   (三)坚持生态优先,在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区域内进行的各种开发建设内容应首先进行生态环境建设与修复;   (四)坚持和谐开发,兼顾环境、社会、经济三方面的效益,正确处理建设、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   (五)坚持突出特色,充分发挥各种资源潜力,形成各具特色的发展区域;   (六)坚持滚动发展,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条件,优先发展外部优越、具有较高可利用价值空间,并以重点发展区域带动其他区域的发展和建设。   第十一条 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专项规划和分区详细规划由工程指挥部依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专项规划和分区详细规划应当服从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总体规划。   第十二条 因生态建设和保护需要,确需对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分区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编制和修改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听取各方意见,科学论证,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四章 绿化承包   第十四条 大南山绿化应当遵循政府领导、社会参与、分步推进、建管并重的原则。   工程指挥部应根据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总体规划以及相应的专项规划,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参与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绿化建设。凡有能力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单独或者合伙承包大南山生态造林绿化。   第十六条 工程指挥部应当与承包大南山生态造林绿化的单位和个人签订绿化责任承包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七条 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规划建设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由市、区(县)人民政府作为生态造林绿化用地,无偿划拨给绿化承包者使用。   第十八条 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规划建设范围内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根据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规划的要求,由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生态造林绿化,鼓励农户或个人承包绿化。   第十九条 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规划建设范围内的耕地,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承包农户退耕还林,并纳入林地管理。原绿化承包农户无力进行绿化或者连续两年弃耕撂荒的,应当终止承包合同,由原发包方调整给有能力绿化的农户,或者承包给其他公民、法人和经济组织造林绿化。   第二十条 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规划建设范围内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荒地、荒山、荒坡、荒沟,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造林绿化,也可以承包给其他公民、法人和经济组织造林绿化。   第二十一条 植树造林按下列规定确定权属: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依法承包的土地上营造的林木,归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   (二)承包或者租赁林地、荒山、荒滩营造的林木,归承包方或者承租方所有,承包或者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农户在已经划定的自留地上营造的林木,归该农户所有;   (四)农户在房前屋后栽植的林木,归该农户所有;   (五)单位在其依法使用的土地上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   (六)义务营造的林木,归土地使用权人所有;   (七)单位与单位、单位与个人、个人与个人合作营造的林木,归合作方共有。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   第二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划拨或承包给农户、单位和个人的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经工程指挥部确认后,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有关部门在确权发证时,只收取工本费。规划部门免费划红线图。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规划建设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符合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与大南山生态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绿化规划,并在依法承包的林地范围内;   (二)按工程指挥部的规定完成了承包林地范围内植树造林任务;   (三)承包的林地范围内林草覆盖率不低于70%:   (四)建设项目规划用地不得超过绿化承包总面积的10%。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当事先征得工程指挥部同意。   绿化承包单位和个人修建直接用于绿化生产服务设施的用房,须经工程指挥部依照专项规划批准后方可建设。   第二十四条 工程指挥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划要求,加强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区域内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   第二十五条 工程指挥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划要求,加强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区域内居民房屋的改造和整治。   因实施规划需要对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应当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其拆迁补偿安置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区域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危害安全、影响景观、破坏生态、妨碍游览的工程项目和设施。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区域内已有的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工程项目和设施,应当逐步改建或者拆除。   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区域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已有的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工业企业应当逐步外迁或者关闭。   按照本条前两款规定,要求改建、拆除工程项目和设施或者外迁、关闭工业项目的,应当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私墓。   修建生态墓地须经工程指挥部同意,并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报经批准。生态墓地墓葬必须采取深埋、树葬等生态化方式。   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区域内已有的私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护外,应当按照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要求迁移或者深埋。因工程建设需要搬迁的私墓,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发布公告,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由民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工程指挥部依法处置。 第六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八条 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区域内的泉、池、溪等水体,野生动物、森林植被、树木花草、岩石土壤、地形地貌等自然景物,文物古迹、历史遗存等人文景观,应当按照规划严格保护。   第二十九条 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采伐、采挖林木;   (三)擅自开垦、采矿、采石、挖沙、取土;   (四)擅自占用、围圈、填埋、堵截、遮掩水体或者水面;   (五)放牧或擅自从事经营性的畜禽饲养、屠宰活动;   (六)排放污染物或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堆放垃圾;   (七)焚烧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区域内未列入文物保护而又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建(构)筑物、遗迹、遗址等,应当列入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区域保护名录并予以公示,严格保护,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迁移、拆除。   工程指挥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护当地的乡土民风民俗、民间艺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十一条 工程指挥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区域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休闲游览安全管理,逐步完善服务设施。   第三十二条 工程指挥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工程指挥部应当会同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区域内涉及的相关管理机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绿化承包单位和个人建立防火组织与制度,划定防火区域,落实责任制,共同做好防火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绿化承包单位和个人未完成绿化任务的,由工程指挥部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完成的,除按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外,依照有关规定加收二至三倍的绿化费;连续两年均未完成绿化承包任务又不采取措施改正的,经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无偿收回其承包的土地,另行招标承包绿化。   第三十五条 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区域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风景名胜区管理、土地管理、殡葬管理、文物保护、森林保护、环境保护、河道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大南山生态绿色屏障建设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工程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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