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关于禁止占用城市道路从事车辆维修清洗和装璜行为的通告
颁布机构: |
西宁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西宁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6/01/24 |
颁布日期: |
2006/01/24 |
颁布机构: |
西宁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西宁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6/01/24 |
颁布日期: |
2006/01/24 |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占用城市道路从事车辆维修清洗和装璜行为的通告
(宁政〔2006〕6号)
为加大城市管理力度,改善市容市貌,依据《西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从事车辆维修、清洗和装璜等行为。
二、凡在市区内从事车辆维修、清洗和装璜等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所需的作业场地和条件;
凡是临街从事车辆维修、清洗和装璜等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前店后场”的作业条件。
三、工商、公安、交通、城管部门对从事车辆维修、清洗和装璜等业务的审批,必须严格审核。
四、工商、公安、交通、城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职能,对不具备作业条件的违章占道行为进行综合整治,坚决取缔无证占道经营行为,对占道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要责令其搬迁、停业或规范进店经营。
五、从事车辆维修、清洗和装璜等业务的单位或个人,要自觉接受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管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整改工作。在从事车辆维修、清洗和装璜等业务时产生的废弃物和污水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由工商、公安、交通、城管等行政职能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