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意见

颁布机构: 青海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青海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0/05/18 颁布日期: 2010/05/18
颁布机构: 青海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青海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0/05/18
颁布日期: 2010/05/18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意见 (青政办〔2010〕9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安排   (一)铁合金:淘汰12500KVA以下矿热炉,淘汰落后产能1615万吨。其中,西宁市淘汰442万吨、海北州淘汰31万吨、海东地区淘汰863万吨,实现节能量196万吨标准煤。   (二)电解铝:淘汰100KA及以下预焙电解槽。其中,西宁市淘汰落后产能5万吨,实现节能量89万吨标准煤。   (三)水泥:淘汰所有机立窑,淘汰落后产能245万吨。其中,西宁市淘汰30万吨、海南州淘汰10万吨、海东地区淘汰205万吨,实现节能量27万吨标准煤。   (四)碳化硅:淘汰6300KVA以下的冶炼炉。其中,海东地区淘汰落后产能5万吨,实现节能量38万吨标准煤。   (五)电石:淘汰12500KVA以下及开放式电石炉。其中,海东地区淘汰落后产能25万吨,实现节能量1万吨标准煤。总计实现节能量36万吨标准煤。   二、工作措施   (一)分解落实任务。按照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要求,省经委制定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州、地、市和有关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的要求,为确保完成今年淘汰落后产能的工作目标,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提前至今年9月底前全部实施关停(水泥行业10月底前完成淘汰任务)。从6月份开始,进一步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按照节能量顺序,逐月淘汰铁合金、电解铝、碳化硅、电石和水泥的落后产能。同时,向社会公布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淘汰设备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已列入青政办〔2008〕141号文件淘汰范围的落后生产能力和设备进行严格排查,按规定时限实施关闭;对未按规定实施关闭的企业,电力部门要立即停止电力供应,坚决予以关闭。   (三)鼓励产业升级和技术改造。鼓励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实现向其他行业或相关产业转移,有关部门在立项、土地审批、环评、信贷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鼓励支持企业通过联合、兼并、收购等形式重组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提高产业集中度。加快对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推广应用铁合金、水泥余热发电、低压无功率补偿等节能技术。省财政安排节能技术改造和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对积极实施节能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推进产业升级的企业,给予奖励和资金支持。   (四)组织实施。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对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行再部署、再安排、再落实,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的任务。列入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制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检查验收。由省经委负责,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统计局、省电力公司等单位成立联合检查小组,对各地区今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按季度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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