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青海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青海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2/04/24 |
颁布日期: |
2002/04/24 |
颁布机构: |
青海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青海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2/04/24 |
颁布日期: |
2002/04/24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公路建设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2]6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青海省环保局 2002年4月3日)
为切实加强公路建设中的生态环境保护,防止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公路沿线的生态环境,营造公路与自然环境相协调的优美景观,结合我省公路建设与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公路建设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公路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认识。我省地处青藏高原,自然生态环境脆弱,破坏扰动后很难恢复。在公路建设中,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必须充分认识生态环境保护对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认真贯彻生态环境保护与工程建设并重的方针,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防治结合、强化管理”和“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切实加强公路建设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把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作为公路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落实到公路建设的全过程,努力把公路建设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
二、严格执行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各公路建设管理单位要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初步设计前期委托具有环评资质的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工程建设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评价,提出具体的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以指导工程环境保护设计;各环评资质单位要树立服务意识,提高工作质量,缩短评价周期;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三、各公路建设管理单位在工程招标中,应将环境保护要求纳入招标文件。对于公路改、扩建项目要体现“以新代老”的原则,明确对原公路两侧100米范围内遗留的影响自然景观的取弃土、砂石料场进行环境整治的责任。对生态环境影。向较大的新建公路建设项目应逐步推行施工期工程环境保护监理制,由专业技术单位负责工程环境保护监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贯彻执行。
四、各施工单位要切实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把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分解落实到各工程处(队),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做到组织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施工作业要按照划定的取弃土、砂石料场位置、数量及面积进行采挖活动,严格限制在交通干线、居民区的可视范围内开山取石,避免破坏自然景观;涉及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内的公路工程建设活动,必须严格限制在试验区内进行。施工便道设置在保证物料运输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减少占地,并在便道两侧设置明显的标志。施工场地、营地应规范有序,生产、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并合理处置,做到科学、文明施工。
五、各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15日前主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承建标段主要工程内容、施工场地和生活营地、施工便道、取弃土(碴)场、砂石料场以及工程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办理环境保护备案登记。
六、各公路建设管理、施工单位要积极借鉴青藏铁路有关环境保护经验和做法,切实加大公路建设中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力度,开展“保护生态环境、保护野生动植物,创建文明路活动”,以提高公路建设者的环境保护意识,树立环保法制观念。
七、强化公路建设活动的环境保护执法监察,认真做好工程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各公路建设管理、施工单位要积极配合环保部门进行施工现场的监督监察工作,对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环保部门要根据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及时做好工程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