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青海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青海省 |
适用领域: |
电气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6/04/25 |
颁布日期: |
2006/04/25 |
颁布机构: |
青海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青海省 |
适用领域: |
电气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6/04/25 |
颁布日期: |
2006/04/25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6]6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经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
(青海省经委 二00六年四月)
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电力设施是电能生产、输送、供应的重要载体,是重要的社会公用设施。电力设施安全对保障供用电安全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我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绩,有力保障了全省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人为损坏电力设施的情况仍时有发生,严重危害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造成了恶劣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现就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确保我省电网安全可靠运行,保障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号)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青海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的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电力设施安全是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基础,事关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要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坚持“打防并举,以防为主”的方针,构建政府统一领导、企业依法保护、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大力支持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格局,努力形成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和电力企业齐抓共管的合力,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和电力可靠供应。
在工作目标上要突出以开展电力设施保护专项整治为重点,破获一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及窃电犯罪的重大案件,打掉一批涉电违法犯罪团伙,惩处一批涉电违法分子;以依法清理废旧物品收购为重点,取缔一批违法从事收购、加工被盗电力设施的废旧物品收购站点;以有效遏制涉电犯罪活动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对电力设施的各项防护措施;以建立电力设施保护长效机制为重点,加强供电部门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及地方基层组织的密切配合,建立防范、控制、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及窃电犯罪,维护良好电力生产秩序的长效机制。
二、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的长效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省政府办公厅、省经委、财政、公安、工商、林业、国土资源、建设等相关部门以及电力企业负责人参加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委电力处,负责日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各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电力设施保护办公室的工作。电力设施保护办公室要明确责任分工,统筹研究保障措施,加强信息通报和交流,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围绕四个重点工作目标,尽快组织开展全省电力设施专项治理活动,为建立长效机制打好基础。
各州、地(市)政府要明确其综合经济管理部门(经委、经贸委)为电力行政执法部门,尽快解决电力行政管理职能缺位问题。同时,要尽快成立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机构,负责各自地区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三、密切配合,严厉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研究解决对破坏电力设施案件的行政处罚方式和方法,尽快设立电力行政执法队伍。若设立队伍确有困难可依法委托电力行业协会等公共事业组织开展电力执法及行政处罚工作。根据《青海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安全保护需要确定设立保护标志的区域和地点,应向社会公告,并组织有关供电企业按统一样式设立保护区标志,依法加大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的监督管理,此项工作要在2007年底前全面完成。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要依法采取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健全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的奖励制度,公布涉电违法犯罪的举报电话,对破获涉电重大案件提供重要线索或举报有功的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保护电力设施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省政府奖励基金管理办法》(青政办[2000]7号)的规定,给予奖励。
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开展打击破坏电力设施专项整治行动。对辖区内发生的危害性大、影响恶劣的破坏电力设施重点案件,要集中力量,加大侦办力度,尽快破获;对已经抓获、定案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快从重处理。同时,要根据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及社会公共安全的需要,尽快制定公安部门在发、供电企业设立派驻机构的实施办法,并积极推进落实,充分利用电力企业治安保卫队伍资源,切实解决打击破坏电力设施案件警力不足的问题。
各级国土、建设主管部门要将电力设施的建设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在审批或规划已建电力设施两侧用地和新建建筑物时,要征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实行会签制度。省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对危害电力设施以及电网安全运行的行为及违章建筑进行专项整治,对违法建筑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清理。
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规划要求,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要会同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与供电企业协商种植低矮树种,签订相关协议,并由绿化建设管理部门负责修剪。省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对危及电力设施的树木依法进行清理,制定整改方案,以保持树木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要求。护林员要加强对线路的巡视,维护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
工商部门要通过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管理,严格落实市场监管责任。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对全省范围内的废旧金属冶炼点、收购点进行经常性的清理整顿,控制犯罪分子的销赃渠道,减少破坏电力设施案件的发生;对非法收购电力专业器材和物资的收购点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
电力企业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积极向相关部门反映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及时请求协调解决,避免和减少外力损坏事件的发生。要认真贯彻《青海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做好防止破坏电力设施行为的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要进行制止,并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主动配合公安部门,加大对破坏电力设施案件的打击力度,及时查处违法犯罪行为;要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强化电力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并落实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制。
四、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和电力企业要大力宣传保护电力设施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舆论引导,提高社会公众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进一步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的作用,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危害电力系统安全的典型案件进行曝光,震慑违法犯罪分子,遏制违法犯罪行为。要通过组织和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保护电力设施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要从健全法制、宣传教育、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群防群治方面采取措施,建立保护电力设施的长效机制,为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附:
青海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徐连生 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胡成礼 省经济委员会主任
成 员:任三动 省公安厅副厅长
李 安 省工商局副局长
党晓勇 省林业局副局长
朱小川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李 群 省建设厅副厅长
程丽华 省财政厅副厅长
李葛明 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