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青海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青海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8/06/12 颁布日期: 2008/06/12
颁布机构: 青海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青海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8/06/12
颁布日期: 2008/06/12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8〕8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环保局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环保局 二○○八年六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8〕4号),加强全省重点湖泊(包括水库,以下同)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工作,维系流域水环境生态平衡,确保群众生活生产用水安全,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方针和工作重点   (一)指导思想和方针。湖泊水环境保护要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减少污染物排放为核心,以保障饮水安全为重点,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认真做好湖区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工作,确保湖泊水质达到环境功能要求。保护湖泊水环境要贯彻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规划、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的方针。   (二)工作重点。以作为饮用水水源地的黑泉水库为保护重点,加强青海湖、扎陵湖、鄂陵湖、克鲁克湖、孟达天池等重要自然湖泊和省境黄河流域大型水电站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   二、采取多种措施实行综合治理   (三)加大工业污染防治力度。严格新建项目环境准入,禁止在饮用水源地进行与水环境保护无关的任何项目建设。在重点湖泊流域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同意,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重点湖泊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污染源监管力度,到2008年年底前依法向湖区所有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实施总量控制。对未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企业要实施限产限排;对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水污染物的污染源要在2008年6月底前完成治理;对逾期未完成的,实行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   (四)加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和垃圾监管。在重点湖泊流域内的城镇新建、在建污水处理厂都要配套建设脱氮除磷设施,保证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排放标准要求;统筹安排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泥处置设施建设,加强配套管网建设,改造或完善排水管网雨污分流体系。严格执行城市排水许可制度,加强对排入管网污水的水质监管。强化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各环节的监督管理,严禁向湖泊(库区)倾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   (五)控制农村牧区生活污染和面源污染。重点湖泊流域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污水、垃圾污染治理,在有条件的城镇和规模较大的村镇开展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试点。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污染防治工作,积极引导畜禽业生产在农牧业生态系统内的良性循环。科学规划畜禽饲养区域,鼓励建设生态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通过发展沼气、生产有机肥和无害化畜禽粪便还田等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方式,确保达标排放,对目前未能达标排放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抓紧进行治污改造。加快发展农业清洁生产,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使用测土配方施肥、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和精准施药等技术,推广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在重点湖泊最高水位线外1公里范围内严格控制种植蔬菜、花卉等单位面积施用化肥量大的生产活动,严禁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六)控制旅游业和船舶污染。科学规划湖区旅游业,防止超环境容量过度发展。湖区周边旅游度假村、宾馆、饭店等经营场所必须安装污水处理设施,并确保达标排放,严禁污水直接排放。到2008年年底前,所有进入湖泊的机动船舶都要按照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止水污染设备和污染物集中收集、存储、运输设施,船舶集中停泊区域要设置污染物接收与处理设施。交通部门要会同农牧部门制定防治船舶污染水域应急预案。   (七)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监管,严防道路运输事故引发的水体污染事故。对紧邻湖区的新建公路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湖区水环境保护措施。对紧邻饮用水源地库区无水环境保护设施(如隔离墙体)的现有公路,由当地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筹资进行补建,补建工作应于2009年底前完成。   (八)加强湖区生态保护和修复。要合理开发湖泊水资源,保证生态用水,增强水体自净能力。优先实施湖泊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湿地水生生物保护工程和河道综合治理工程,严禁围湖造田、围湖养殖等缩小湖泊水面的行为。采取生物控制、放养滤食鱼类、底栖生物移植等措施修复水域生态系统,加强生态湖滨带和水源涵养林等生态隔离带的建设与保护。对主要入湖泊河道、河口进行综合治理,实施生态恢复。切实保障入湖河流水量和河道安全,严禁在入湖河道中采石挖沙、设置取水设施。推广前置库、尾水湿地处理等生态处理方法。   三、强化责任和监督管理   (九)落实领导责任。要逐级落实责任,建立考核机制,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各级人民政府是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重点湖泊流域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湖泊水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的关系,把保护环境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指导和协调,制定分年度的工作计划,明确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任务和进度要求,狠抓落实。加大投入力度,将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所需资金作为地方财政预算资金(包括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等)安排重点。   (十)健全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各地要加强水质监测能力建设,优化监测网络。在枯水期、冰冻期等库区水环境敏感期,增加监测点位和监测频次。对水质、水情和水环境污染事故隐患进行认真分析,制定水环境保护预警和应急预案,健全指挥管理系统,逐步建立污染源、水环境质量和应急系统的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重点跨界湖泊流域的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联防治污、预警、应急等方面的协调机制。逐步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监测体系建设。   (十一)严格环境执法。各级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对恶意排污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对未批先建、未经验收擅自投产的项目,责令停产停建。对治理无望的污染源,实施关闭淘汰。取消有悖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地方性规定。对违法排污的企业负责人和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