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关于加强全省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的意见

颁布机构: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青海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1/01/05 颁布日期: 2011/01/05
颁布机构: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青海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1/01/05
颁布日期: 2011/01/05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全省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的意见 (青环发[2011]5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海西州、海南州、黄南州环境保护局,海北州环保林业局,玉树州林业环保局,果洛州环保水务局:   青海有“中华水塔”、“江河源头”之称,在全国具有重要的生态战略地位。青藏高原气候独特,生态环境极其脆弱,保护生态环境意义重大,任务艰巨。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加快推进生态立省战略的实施,根据《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和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和环境监察工作职责,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标,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为依据,突出生态环境监察重点,强化环境执法,完善环境监察体制,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的长效机制,着力查处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按照“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各地环境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明确不同区域的环境监察重点,并结合各地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实行分类指导。   (二)坚持以点带面,整体推进。认真总结青藏铁路、青海湖地区和互助县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经验;根据相关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明确生态环境监察职责和工作重点,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逐步拓展环境监察工作面。   (三)坚持严格执法,综合治理。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手段,严格生态环境监察执法,切实解决生态环境问题。   (四)坚持狠抓落实,讲求实效。针对全省生态环境监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紧盯目标,逐一梳理,一事一策,狠抓落实,切实推动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   三、工作目标   通过生态环境监察,有效遏制人为生态环境破坏,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功能得到有效保护,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得到进一步加强,部分区域流域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得到有效控制,农村生态环境质量得到逐步改善。   四、工作内容   (一)生态敏感区的生态环境监察   重点区域: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地区。   监察内容:生态敏感区内是否有导致生态功能退化的开发活动和其他人为破坏活动,是否有严重污染环境的工程项目建设,建设项目是否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范围内;各类保护区内开发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等是否符合环评及批复要求;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恢复措施是否得到落实,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主要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   当前特别要抓好玉树灾后重建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点加强对采砂行业的废水废渣处置、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治理、公路搅拌站沥青烟气治理、免烧砖厂噪声防治和建筑废墟及生活垃圾的清理处置等情况的环境监察,切实解决恢复重建过程中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确保区域生态环境安全。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监察   重点环节:矿山探矿、基建、采矿、选矿、闭矿等阶段的生态破坏行为及执行污染治理和恢复情况。   监察内容:矿产资源的勘探、开采是否在禁采区;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手续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是否齐全,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等是否符合环评及其批复要求,有无重大变更,是否依法履行相关变更手续,是否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的要求落实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尾矿库是否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和防污染等措施,是否制定突发事件环境应急预案,对已停止采矿或关闭的矿山、坑口,是否及时采取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措施。   (三)交通(公路、铁路)、水利水电等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监察   重点项目:公路、铁路和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监察内容:交通(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是否有环保审批手续和“三同时”竣工验收手续;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等是否符合环评及其批复要求,有无重大变更,是否依法履行相关变更手续;施工范围和取石、取土及弃渣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严格落实声环境、水环境、环境空气、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措施。   (四)农村生态环境监察   重点领域:农村饮用水源地、农村工业污染、畜禽养殖业、秸秆焚烧。   监察内容:加强农村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保护区内是否存在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开发建设活动;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的排污口是否规范,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违法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和倾倒垃圾、工业废料等行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所从事的建设等活动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加强畜禽养殖场的环境管理及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场(小区)是否位于禁养区和环境敏感区,是否办理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是否执行了“三同时”制度;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养殖模式等是否与环评报告或环评审批等文件一致,养殖场(小区)是否采取清污分流和干湿分离等措施,废水和畜禽废弃物的贮存设施或场所是否采取防渗漏、防溢流、防雨淋、防恶臭措施,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利用畜禽粪便、废水换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制造再生饲料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措施是否落实,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   严格控制农村地区工业污染。把农村中小企业的现场监察纳入日常工作,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十五小”(小造纸、小制革、小染料、土炼焦、土炼硫、土炼汞、土炼砷、土炼铅锌、土炼油、土选金、小农药、小电镀、土法生产石棉制品、土法生产放射性制品、小漂染)和“新五小”(小水泥、小火电、小炼油、小玻璃、小钢铁)企业及国家、省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其他污染严重的小企业与落后工艺是否存在向农村转移的现象。   加强秸秆禁烧的现场执法检查。重点监察是否在机场周围、高速公路、国道、铁路沿线两侧和高压输电线路附近、城市郊区、人口集中区、生态保护区等禁烧区有秸秆焚烧情况发生。   五、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各地环境保护部门要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监察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做好生态环境监察工作。每年要对生态环境监察工作进行总结,认真分析形势、查摆突出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二)加大执法力度,严查违法行为。坚持实行专项治理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始终保持环保高压态势,严肃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责任主体要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三)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各项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掌握常见生态环境破坏的表现形式和处理的方式方法。及时总结工作,加强信息交流,推广工作经验,不断提高环境执法水平。   (四)完善管理体制,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完善的生态环境监察制度、工作程序和行为规范,规范执法文书和档案管理,定期研究并形成长效机制,使生态监察工作向纵深开展。   (五)深入宣传教育,增强公众意识。各地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良好风尚。要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调动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   二О一一年一月五日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