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关于划分银川市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

颁布机构: 银川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银川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1999/06/29 颁布日期: 1999/06/29
颁布机构: 银川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银川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1999/06/29
颁布日期: 1999/06/29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分银川市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银川市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中,关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并进行公告”的规定,按照《宁夏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标准》,经过实地调查和科学分析,现将银川市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划分范围公告如下:   一、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   银川市行政区域内的贺兰山山区。   二、水土流失重点监督区:   银川市行政区域内西干渠(包括银西各蓄滞洪区)至贺兰山东麓山脚下的干旱荒漠草原区。   三、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银川市行政区域内黄河西岸河滩区;   银川市行政区域内分布的固定或流动沙丘区,主要包括:永宁县境内李俊镇、增岗乡、胜利乡西部、征沙渠开发区、玉泉营、黄羊滩、芦草洼泾源吊庄、机械化林场;贺兰县境内金山乡、洪广镇、常信乡的部分地区;郊区境内芦花乡西部、良田乡的芦草洼等地区。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划定区域内,一切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及其他与水土保持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按照《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各自区域的规范要求,严格遵照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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