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建设厅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 颁布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劳动关系 | 
              
                | 生效日期: | 2004/07/01 | 颁布日期: | 2004/07/01 | 
            
          
         
        
          
            
              
                | 颁布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 适用领域: | 劳动关系 | 
              
                | 生效日期: | 2004/07/01 | 
              
              	| 颁布日期: | 2004/07/01 |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建设厅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的通知
厅机关有关处室、站办: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参照建设部的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宁夏建设厅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现予印发。今后,本厅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要严格遵照该规程办理,以确保本厅的各项行政许可行为统一、规范。各市县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房管局、园林局等可参照执行。
  宁夏建设厅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厅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厅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厅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
  第三条 厅机关主管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处室、站办,应当在办公场所、有关同站及其他媒体对外公示以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
  (二)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
  (三)申请书示范文本;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四条 有关处室、站办应当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第五条 有关处室、站办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二)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发送申请人。
  (四)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在五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有关处室、站办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六条 依法应当先经本机关初审,最终报建设部审批的行政许可,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初审,并在初审完毕后7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建设部。
  第七条 依法应当先经市县主管部门初审,最终报本机关审批的行政许可,有关处室、站办应当在收到市县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后,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发送初审机关经办人。
  有关处室、站办审查经初审后的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自收到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如果经初审的申请材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在五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直接发送申请人。
  第八条 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有关处室、站办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核查笔录,签名盖章。
  第九条 实施行政许可需要听证的,应按照有关听证的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有关处室、站办审查建设行政许可申请,对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咨询评估、评审的,应当制作《建设行政许可特别程序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第十一条 有关处室、站办应当自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厅长或主管副厅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发送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有关处室、抓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厅长或分管副厅长同意后,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有关处室、站办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行政许可证件应加盖本厅机关印章。
  第十四条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有关处室、站办应当通过各种形式予以公告,允许公众查阅。
  第十五条 被许可人提出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的,有关处室、站办应当在二十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对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应当制作《不予变更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当事人。
  第十六条 被许可人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的,有关处室、站办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提出是否准予延续的意见,报厅长或分管副厅长同意后,制作《准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当事人。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七条 本机关应当加强对市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有关处室、站办应当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必须记录归档。
  第十九条 本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消、注销行政许可,由有关处室、站办制作《撤销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注销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当事人。
  撤销建设行政许可涉及应当由本机关给予赔偿的,赔偿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处室、站办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制作《变更、撤回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被许可人。
  (一)建设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
  (二)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变更、撤回建设行政许可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有关处室、站办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考前培训,不得强制购买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不得利用职权“吃、拿、卡、要”。
  第二十二条 本机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实施行政许可,依照《宁夏建设厅机关行政许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有关处室、站办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各类文书,应当执行《建设行政许可文书示范文本》(见附件),其中《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建设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公告》、《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建设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应由有关处室、站办负责人签发,加盖本处室、站办专用章,其他由厅长或分管副厅长签发,加盖本机关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
  建设行政许可文书示范文本
  目录
  一、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二、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三、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四、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五、建设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六、建设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许可法第四十五条)
  七、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公告(许可法第四十六条)
  八、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许可法第四十七条)
  九、建设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许可法第四十八条)
  十、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十一、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十二、不予变更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法第四十九条)
  十三、准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法第五十条)
  十四、不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法第五十条)
  十五、撤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十六、注销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法第七十条)
  十七、变更、撤回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法第八条)
  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编号:
  申请人(初审机构):________________
  申请(经办)事项:_________________                                                                                                                                                                                                                                           接收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接收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
  接收材料目录: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初审机构经办人)签字_________
  接收人签字__________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签发人:(专用章)
年  月  日
  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编号:
(申请人名称):
   年  月  日,你向我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事项,经审查,属于以下第__种情形:
  1、该事项依法不需取得行政许可。
  2、该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请向(某行政机关名称)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3、你(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4、(其他不予受理理由)。
  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签发人:(专用章)
年 月 日
  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编号:
申请人名称):
   年 月 日,本机关收到你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所送的有关材料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发现你所送的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具体存在如下问题:
  (经办人视材料中的情况据实详细填写)
  请你依照(法律法规名称)第  条第  项第  款的规定,将上述材料尽快补正后送本机关。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签发人:(专用章)
年 月 日
  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编号:
(申请人名称):
   年 月 日,本机关收到你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所送的下列(补正)材料:
  1、
  2、
  3、
  4、
  5、
  6、
  经审查,你所送的上述(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现予受理。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签发人:(专用章)
年 月 日
  建设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编号:
(申请人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你(单位)的(行政许可法事项名称)申请,因         原因,不能在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延长十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特此告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签发人:(专用章)
年 月 日
  建设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
  编号:
(申请人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你(单位)的(行政许可法事项名称)申请,依法需进入(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咨询评估、评审)程序,上述程序所需时间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特此告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签发人:(专用章)
年 月 日
  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公告
  编号:
    年 月 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名称)提出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申请。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名称)规定(或因涉及公共利益),本机关拟定于  年  月 日,公开举行听证会。
  申请参加听证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写明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条件、程序及其他要求)
  特此公告。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签发人:(专用章)
年 月 日
  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编号:
(申请人名称):
  __年_月_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名称)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申请及有关材料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审查中发现该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现将有关情况告知你(单位):
  (写明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具体情况)
  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告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签发人:(专用章)
年 月 日
  建设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
  编号:
(申请人名称):
  (利害关系人名称):
  关于(申请人名称)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现决定于  年 月 日 时,在  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主持人姓名:     职务:
  记录员姓名:        职务:
  听证员姓名:        职务:
  请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凭本通知书准时出席。届时若无故缺席,视为放弃听证要求。
  参加听证会之前,请你(单位)做好以下准备:
  1、携带身份证明和有关证据材料;
  2、委托代理人须携带当事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3、通知有关证人出席作证的,应事先告知本机关;
  4、申请主持人回避的,应及时告知本机关并说明理由。
  听证所需时间  日。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签发人:(专用章)
年 月 日
  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申请人:
  (申请人基本情况)
  经审查,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法律、法规名称)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行政许可。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签发人:(专用章)
年 月 日
  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申请人:
  (申请人基本情况)
  经审查,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具体理由见附页),根据(法律、法规名称)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不予你(单位)行政许可。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签发人:(专用章)
年 月 日
  不予变更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申请人:___________
  (申请人基本情况)
  经审查,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变更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具体理由见附页),根据(法律、法规名称)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不予变更。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签发人:(专用章)
年 月 日
  准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申请人:__________
  (申请人基本情况)
  经审查,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法律、法规名称)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准予延续。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签发人:(专用章)
年 月 日
  不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申请人:__________
  (申请人基本情况)
  经审查,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具体理由见附页),根据(法律、法规名称)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不予延续。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签发人:(专用章)
年 月 日
  撤销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当事人名称):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取得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存在以下问题: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2、超越法定职权;
  3、违反法定程序;
  4、你(单位)不具备申请资格;
  5、你(单位)不符合法定条件;
  6、你(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7、(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你(单位)行政许可。请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持行政许可证件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签发人:(专用章)
年 月 日
  抄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下级行政机关)
  注销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当事人名称):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取得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属于下列第  种情形: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5、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6、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7、(依法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你(单位)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持行政许可证件到本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签发人:
签发人:(专用章)
年 月 日
  变更、撤回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当事人名称):
  你(单位)取得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因下列第_项原因,本机关决定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变更内容附后)
  1、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
  2、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废止。
  3、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变更(或撤回)你(单位)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持行政许可证件到本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签发人: (专用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