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6/01/26 |
颁布日期: |
2006/01/26 |
颁布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6/01/26 |
颁布日期: |
2006/01/26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宁政发[2006]21号 2006年1月26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规范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加强对重大生态环境危机的管理,预防突发环境事件对环境的危害,有效应对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突发环境事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就近应急;坚持快速反应,有效处置,上下联动,齐抓共管;防治结合、以防为主,加强协调,健全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机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快速反应、及时控制;
(二)按照“先控制后处理”的原则,迅速、果断提出处置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减小污染范围;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重视证据、重视技术手段,防止主观臆断;
(四)制定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处置人员及周围群众的人身安全;
(五)明确职责,妥善协调参与处置突发事件有关部门或人员的关系;
(六)建立以环境监察机构为主、部门联动、快速反应的工作机制。
三、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污染与破坏)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一)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死亡30人(含)以上,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问题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3.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4.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6.核设施进入场外应急状态;
7.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类、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8.因环境问题,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或中毒 (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因环境问题,参与人数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上访、聚众闹事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集会和上访的事件;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3.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5.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件;
6.核设施进入场区应急状态;
7.1类、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8.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以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三)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问题,造成参与人数在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或造成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3.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市级行政区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4.核设施进入厂房应急状态;
5.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6.因环境问题在国家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人数在10人以上、100人以下,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
(四)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死亡3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类、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四、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
根据《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规定,按国家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系统进行报告。
(一)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环境监察及环境监测机构;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有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
(二)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报告单位及人员发现或获知突发环境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市、。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的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环保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和确认。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报告。
(三)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内容及形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3类。
速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确报可通过电话或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速报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程度、人员受害情况、捕杀与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及趋向等初步情况。
确报是指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初步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是指在确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五、突发事件的通报与信息发布
建立应急情况报告、通报制度,建立准确、透明、适度、科学的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新闻发布管理办法》的规定,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由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授权,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发布,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泄露事件信息。
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舆论引导,建立快速发布机制,避免因发布滞后造成工作被动。对媒体不准确报道有关事件内容的,应当及时通过发布通告或召开新闻发布会澄清事实真相,以正视听。
六、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与应急响应
(一)预警启动
突发环境事件实行3级预警制度。3级突发事件,即一般、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件,启动黄色预警;2级突发事件,即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件,启动橙色预警;1级突发事件,即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件,启动红色预警。根据不同级别的预警,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二)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和环境应急资料库,开发研制环境应急管理系统软件。建立报警服务系统及相关技术支持平台、信息反馈与确认等。
(三)应急响应
根据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黄色预警启动3级应急响应,橙色预警启动2级应急响应,红色预警启动1级应急响应。
1.3级应急响应
(1)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响应
3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迅速组织环境应急人员到达现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污染源控制,划定受污染区域,同时组织突发事件评估专家组分析突发事件的原因和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2)市级及以下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市级及以下人民政府接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报告和应急处置建议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组织相关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受污染区域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转移或消除污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物资的供应。
(3)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响应
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会同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确认,指导督促当地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需要调集应急物资和设备。
(4)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自治区人民政府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根据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决定启动3级预警。
2.2级应急响应
2级突发事件发生后,启动2级响应。
(1)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响应
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迅速组织环境应急监察组、环境应急监测组和有关技术人员赶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污染源控制,划定受污染区域,同时组织突发环境事件评估专家组分析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2)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自治区人民政府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根据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的建议,决定启动 2级预警。
组织有关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
紧急调动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受污染区域的确定与封锁;紧急撤离疏散人员,转移或消除污染,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3)市级及以下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市级及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要服从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调度,做好支援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同时,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防止突发事件在本辖区内发生,必要时处于应急准备状态。
(4)市级及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响应
市级及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迅速组织环境应急队伍和相关技术人员到达事件现场,进行采样和监测,开展现场污染源调查,实施污染消除等紧急控制措施,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完成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3.1级应急响应
1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启动1级响应。
(1)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响应
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专家咨询组的指导下,组织和协调各方面工作并及时派出专业技术机构赴现场开展现场调查,组织落实各项紧急防控措施;配合上级专业机构对不明原因的突发事件开展污染源调查、受污染区域划定等工作;检查督导基层组织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依法接受和管理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按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发布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2)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和性质及时成立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在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开展突发事件的决策指挥、污染危害监测与分析、污染源调查与控制、受污染群众救治与转移、信息发布、宣传教育、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后勤保障等工作。
(3)市级及以下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响应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要求,各司其职,做好工作。
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机构开展现场调查、采样、监测、技术分析、评估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指导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妨碍工作开展。
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
(一)应急终止的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成立的条件已经消除;
2.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
3.已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公众健康与环境再次遭受危害,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后果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二)应急终止的程序
1.经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机构组织专家咨询组论证调查,确认突发事件已具备应急终止条件后,以书面形式向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报告调查确认结论。
2.接到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的应急终止通知后,现场指挥部负责应急人员及设备有序撤离。
3.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应急终止的信息。
4.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应急行动的后评价,编制应急评价报告,存档备案,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三)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特大、重大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 15天内,将特大环境事件总结报告国务院,并将特大、重大环境事件抄送国家环保总局。
3.应急过程评价。一般环境事件和较大环境事件由自治区环保局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特大、重大环境事件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实施。
(四)突发事件的后期处置
1.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2.对突发环境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未采取积极有效救援和调查处理,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应急决策、指挥失当,索贿受贿、包庇事件等责任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八、组织指挥与有关部门职责
(一)应急处理指挥体系
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突发事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协调和调动社会力量和各种资源,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主席任总指挥,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自治区环保局局长任副总指挥,自治区公安厅、财政厅、卫生厅、交通厅、民政厅、水利厅、农牧厅、林业局、气象局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进行现场指挥,组织应急救援,制定控制措施;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事件调查处置、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及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等工作;督促政府各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行业特点,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并监督其贯彻执行;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各项突发环境事件防范措施的制定和应急处理准备工作。组织重点防控单位进行应急处理演练。
(二)有关部门职责
1.环境保护部门
负责参与污染事件现场处置,制定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和减轻污染危害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负责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工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环保总局报告污染事故的发生、危害与处置情况,并向有关部门通报;负责有关污染事件发生后的调度和处置信息的统一发布工作。
2.公安、司法部门
负责组织对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侦察、鉴定工作,保障交通畅通;做好法制宣传,密切注视事件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有关的突发事件。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污染调查,落实各项强制隔离和人员紧急疏散撤离措施。
3.财政部门
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应急工作所需的通讯和信息化设备、监测仪器、防护用具、应急交通工具等经费,确保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处置等工作的及时顺利进行。
4.卫生部门
负责组织协调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做好伤员的救治,污染疏散区域人员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及时为地方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5.民航、铁路、交通部门
优先安排应急物资和人员疏散的运送,做好污染区域的交通管理工作。
6.民政部门
做好社会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捐助的资金和物资管理使用工作以及救济物资发放、污染区域内人民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等。
7.水利、农牧、林业部门
组织流域、水源流量控制与监测,做好家畜及野生动植物受污染情况的监测和调查处置工作。
8.气象部门
及时、准确提供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区域的气象情报资料。
9.通讯管理部门
保障突发环境事件期间通信联络畅通,加强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控制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做好突发事件处理的涉外事务、紧急物资的进口、接收或分配捐赠、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规的制订以及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九、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机构,并确定专人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预警、预报的各项协调管理工作等。
1.应急指挥办公室
自治区应急指挥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在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主要任务:
(1)协助指挥部履行各项职责;
(2)传达和执行指挥部领导的应急指令,调度、协调应急监察组、应急监测组的有关工作;
(3)指导开展事件原因的调查取证工作;
(4)协调核定事件危害和损失,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对事件的危害程度和直接损失进行技术鉴定;
(5)根据调查结果和危害损失情况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报请指挥部审批;
(6)负责应急车辆、应急装备物资的调度和管理工作;
(7)信息发布。
2.应急监察组
设立水和大气污染事故应急监察组,由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负责;辐射污染事故应急监察组,由自治区环境辐射监督站负责。
主要任务:
(1)配合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调度环境监察人员的现场监察及安全保护工作;
(2)开展对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3)核定事件危害和损失;
(4)研究拟定应急方案和处置措施,经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5)组织应急事件咨询和方案论证;
(6)负责制定各项应急环境污染事件处置预案。
3.应急监测组
应急监测组由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负责,成员由若干业务技术骨干组成,分别对大气污染、水污染、辐射污染进行监测。
主要任务:
(1)负责对污染事件监测人员的统一调度,制定实施统一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
(2)负责污染事件现场应急监测的指导和事件应急监测工作,及时向指挥部提供可靠的监测数据;
(3)指导、承担污染事件危害损失鉴定的有关监测工作事项;
(4)负责建立各项应急环境污染事件处置监测数据库;
(5)指导基层监测部门对应急事件的监测工作,协调、调度监测人员参加应急环境污染事件的现场监测工作;
(二)技术保障
1.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咨询库
自治区建立环境应急专家数据库,确保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够迅速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组,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
职责:
(1)了解掌握国内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相关知识和信息,提供咨询服务;
(2)综合评估突发环境事件,预测其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的建议;
(3)指导、调整和评估应急处理措施;
(4)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总结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2.培训和演练
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常备队伍要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门的培训和演练。
3.信息系统
建立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系统和决策指挥调度的技术平台,承担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应急响应等工作。
4.科研和交流
积极开展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防治科学研究,进行技术储备。开展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技术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内外的先进技术和方法,提高自治区应对突发事件的整体水平。
(三)后勤保障
1.物资储备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提出的计划,建立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储备。
储备分为日常储备和应急储备两级。
2.装备保障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建立和完善专家数据库和环境、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做好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消除污染的能力,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时能够有效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3.经费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日常运转经费、突发事件处理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捐助资金纳入各级财政专户管理,由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掌握、集中安排使用。
自治区财政部门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四)社会宣传
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应急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的专业教育,宣传环境应急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环境事件。
十、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