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加强食品安全十条规定

颁布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食品卫生
生效日期: 2008/11/05 颁布日期: 2008/11/05
颁布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食品卫生
生效日期: 2008/11/05
颁布日期: 2008/11/05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加强食品安全十条规定》的通知 (宁政发[2008]130号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五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加强食品安全十条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加强食品安全十条规定   第一条 推行关口前移。从源头抓起,农牧、质监、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确保原料质量安全。   第二条 推行标准化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折不扣的实行标准化生产,严防掺杂使假,不得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   第三条 严格监督检查制度。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履责,紧密配合,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采取定期不定期的形式对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企业进行规范生产,对生产、经营、销售问题食品的企业,发现一起曝光一起,查处一起,决不手软,保证执法监督不留盲区。   第四条 建立重点食品监测预警制度。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各自监管的重点,每年至少对重点食品监测两次,进行危险性评估,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第五条 开展安全警示教育。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每年至少开展两次安全警示教育,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技术规范培训,深刻汲取“三鹿”奶粉等事件的惨痛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   第六条 全面清理取缔“潜规则”。有关监管部门对食品行业中存在的各种潜规则,进行拉网式的彻底清查,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坚决取缔。   第七条 加强行业自律。切实发挥行业协会管理企业的能力、企业自我约束能力及自我管理能力,倡导企业诚信经营,强化企业自律意识。   第八条 加强社会监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通过媒体和互联网向消费者提供相关食品信息。鼓励消费者通过各种渠道举报食品安全问题,对群众的举报一经核实,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涉及重大食品安全的信息,必须经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发布。对擅自发布虚假、失实信息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严惩。   第九条 实行失信惩戒制度。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禁止性要求的单位和个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向社会公示。建立违法企业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要肇事人员“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工商、卫生、质监、检验检疫、信贷、保险等具有资质许可的部门都要采取措施进行制裁。对违法情节严重,被有关部门取消食品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资格;凡有“黑名单”人员参与的企业,有关资质许可部门不得对其申请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资格进行注册或许可。   第十条 严格执行问责制。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实行严格的问责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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