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各类隐患、危险源治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生产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8/10/08 |
颁布日期: |
2008/10/08 |
颁布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生产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8/10/08 |
颁布日期: |
2008/10/08 |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各类隐患、危险源治理工作的通知
(宁安办发〔2008〕6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纵深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巩固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成果,及时、有效根治安全生产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确保全区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家、自治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工作部署,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区安全生产隐患、危险源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抓好各类隐患、危险源的清理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9月24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道路交通、烟花爆竹、消防、化工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在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回头看”、切实抓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做好生产领域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的清理工作。对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应分别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和管理的通知》(安监总协调[2005]125号)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宁政办发[2008]6号)文件规定,组织专家逐项进行评估和分级,按照“一患一卡”、“一源一卡”要求,认真做好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的清理、评估、分级和分类登记造册工作。
二、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的治理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督促重点行业和领域的所有企业,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已经查出的隐患,各地、各部门要责令和督促企业彻底根治。对管理混乱、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不彻底的企业和拒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依法关停、取缔非法生产、无证无照、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的治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整改和监控措施,一般隐患应立即组织整改;对查出的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由市、县安监部门分别组织专家认定,经确认后在新闻媒体上公示,挂牌督办。
三、高度重视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工作。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隐患和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工作,正确填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管理信息表(见附件一:重大隐患汇总表;附件二:重大事故隐患登记表 附件三:重大危险源汇总表;附件四:重大危险源登记表),摸清底数,掌握其数量、状况、分布和治理情况,分级、分类进行汇总和建档。为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自治区将对确定的自治区级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行挂牌督办制度,请五市政府、自治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于10月2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查出和治理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信息(附件一、二、三、四)上报自治区安监局备案(发电子邮件至NXYJJY @163.COM,传真:0951-5053645,由自治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收集建档)。以后每月5日前将上报。
二〇〇八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