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环境监测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0/04/06 颁布日期: 2010/04/06
颁布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0/04/06
颁布日期: 2010/04/06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环境监测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环发〔2010〕28号) 各市、县环保局:   开展环境监测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落实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重要任务,是环境保护履行环境监督职责的重要手段,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监测工作对于摸清环境质量现状,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满足广大群众的环境知情权,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为了加快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探索环境保护新道路,环保部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环境监测工作的意见》,《意见》明确了新时期环境监测工作的作用、要求、任务,为今后一段时间内的环境监测工作指明了方向。为促进我区新时期环境监测事业的发展,根据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环境监测工作的意见》,并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性。环境监测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能,开展环境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环保部门评价环境质量状况,掌握污染物排放情况,分析污染物对生活环境、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实施环境监督管理,检验环保工作成效的重要基础。新时期党中央明确提出“加强环境监测,定期公布环境状况信息”,把环境监测和公布信息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来部署。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要求“全面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准确预警各类环境突发事件”,为我国今后一个时期环境监测工作指明方向,各级环保部门必须充分认识环境监测工作在新时期的重要性。   二、各级环保部门要坚持以探索环境保护新道路统领环境监测事业发展,使环境监测工作满足环境管理的需求,要把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作为根本任务,尽快实现环境监测从传统到现代、从粗放到精确、从地面到天地一体化、从分散到集成联动、从现状监测到预警的全面而深刻的历史性转变。   三、建立环境质量考核机制,提高环境监测的执法力。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环境质量变化,将环境质量作为环保目标和环境补偿机制考核的重要依据。自治区环保厅制定环境质量目标考核与环境补偿办法,对每年自治区政府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市县从自治区财政“以奖代补”资金中,扣除一定数额资金补给完成目标任务的市县。   四、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环境监测管理,要进一步落实“环境管理必须依靠环境监测,环境监测必须满足环境管理”的基本方针,环保部门要有针对性的组织环境监测站开展环境监测工作。要充分发挥环境监测数据的作用,提高环境管理与决策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五、理顺环境监测行政管理和环境监测业务技术的关系,实现环境监测管理和业务技术的分离。监测行政管理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加快推进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监测体制机制、制定各项监测制度、编制规划计划、加强环境质量监督管理、协调解决重大环境监测问题上;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要将工作重点从过去的协助环境监测行政管理转到抓好环境监测业务技术上来,尽快实现“技术立站、科学监测”的定位转型。要进一步完善环境监测机构的职能和职责,使环境监测机构在技术上做到责、权、利相统一,任务、经费、能力相配套,监测队伍稳定,不断提高技术支撑保障能力。   六、各级环保部门要健全环境质量监测制度。科学制定本辖区环境监测方案,确定环境质量监测范围、项目、频次,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督性监测。根据本辖区的环境监测数据评估和预测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   七、加强例行监测,扩大监测领域。各级环境监测站要对县级以上城市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和实际监测能力,严格按环境质量标准项目开展环境要素监测。区环境监测中心站要积极率先拓展环境质量监测指标,针对臭氧、PM2.5、有机污染物和有毒有害污染物开展监测,把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威胁城乡居民食品安全、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逐步纳入例行环境监测,要探索扩大环境监测领域,逐步开展生态、土壤、生物、振动、光、热等监测,加强辐射环境监测。   八、整合监测力量,加强区域、行业、企业联动监测。以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为技术龙头,整合全区各市站、县级监测站、行业监测站、企业监测站以及其它监测机构共同参与污染源监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和环评监测、实施联动监测。通过区中心站带市、县站,市站带县站,市县站带行业站、企业站的方式,使各级、各行业、各企业环境监测人员在干中学、学中干,提高全区环境监测队伍的整体水平和综合素质,为全面履行新时期环境监测使命任务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今后,自治区环保厅制定对行业、企业环境监测站的管理办法、将其纳入管理,逐步对行业、企业监测站监测技术能力、监测范围进行认定,认定后的行业、企业环境监测站可受区、市、县环境监测站委托开展其内部认定的监测范围内的监测工作。   九、统筹城乡环境质量监测。各市县环保部门要按照环保部关于农村环境监测工作的布署,积极组织所属环境监测站开展农村环境监测工作。以“以奖促治”村庄(乡、镇)为重点,集中力量开展农村地表饮用水水源、地下饮用水水源、空气、土壤等要素监测。区环境监测中心站要主动做好各方面的支持工作,由于我区县级环境监测站还不具备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的条件,目前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工作仍由五市环境监测站承担,五市环境监测站要用城市环境监测技术和力量带动县级环境监测站开展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充分发挥县级环保部门的作用,逐步建立农村环境监测制度和技术规范体系。   十、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排污企业自行开展排放污染物的监测制度,规范企业自测行为;理顺企业自测、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监测和环保部门对污染源排放的监督性监测的关系,充分发挥各自监测的作用。   十一、规范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说清污染源状况。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管理,要督促排污企业加强污染源监测基础设施如排污口、监测平台等规范化建设,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提供基础保障。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排放基础信息档案,组织编制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要做好核与辐射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要加强对企业排放重金属的监测和排放区的环境质量监测,摸清重金属排放对环境的影响,统计区域重金属排放总量,分析其与周边区域环境质量的关系,逐步开展污染源温室气体监测工作,为温室气体减排奠定基础。   十二、加强环境预警监测,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要加强对环境质量例行监测数据和自动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发现数据出现明显异常或者显著变化的,应当分析原因并及时向同级环保部门提交异常报告或者预警信息报告。各级环保部门要编制本行政区环境应急监测预案,加强所属环境监测站应急监测能力建设,组织行业、企业参与应急监测,充分发挥行业、企业的应急监测力量,建立应急监测网络,加强应急监测人员培训,定期组织部分行业、企业应急监测演练。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针对当地环境风险源状况,建立环境风险源应急监测数据库,包括应急监测人员、设备、方法、标准、防护要求等,确保在发生污染事故情况下,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及时为污染事故处理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十三、定期报送环境监测报告。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定期组织编制各类环境质量报告、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等,并按要求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环保主管部门报送。   十四、加强环境监测信息公开,满足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制度,统一发布综合性环境状况报告和重大环境监测信息,在每年“六?五”世界环境日前对外发布上一年度环境状况公报,每天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定期发布环境质量信息,逐步扩大发布范围,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准确的环境监测信息,满足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   十五、加快能力建设,保障运行经费。当前,中央出台了一系列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惠民生的重大举措,大幅度增加了环保投入,各级环保部门要紧紧抓住这一有利时机,使用好中央补助资金,积极争取地方财政资金,加大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投入,强化环境监测基础能力,为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奠定能力基础。要按照加强省级站、全面配齐地市级站、逐步完善县级站的建设思路,推进监测站标准化建设。着力解决监测技术人员不足、人员结构不合理、监测用房面积不够、监测仪器设备缺乏、监测运行经费不足等问题,各级环保部门要足额拨付环境监测运行经费,保障监测工作正常开展。   十六、关心环境监测队伍发展。各级环保部门要结合机构改革,健全监测管理机构,同时加强环境监测机构的领导班子建设,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要定期听取环境监测机构的意见和建议,了解监测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因地制宜地出台相应政策措施,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要保障监测技术人员的福利待遇,探索建立监测人员工伤、保险等制度,确保监测队伍稳定。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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